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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雍县左鸠嘎乡坡其村砂石厂建筑石料用灰岩矿(新建)采矿权重新挂牌出让公告
毕资告(土矿)字〔(略)〕(略)号
受纳雍县自然资源局委托,毕节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以下简称“交易中心”)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重新以挂牌方式纳雍县左鸠嘎乡坡其村砂石厂建筑石料用灰岩矿(新建)采矿权进行公开挂牌出让。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出让采矿权基本情况
1.出让人:(略)
2.出让采矿权名称:(略)
3.矿区位置:(略)
4.地理坐标:(略)
5.区块面积:(略)
6.开采矿种:(略)
7.出让期限:(略)
8.设计开采规模:(略)
9. 资源储量:(略)
(略). 开采标高:(略)
(略). 拐点坐标((略)国家大地坐标系)
点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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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采矿权价款及起始价
根据《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发布贵州省矿权出让收益市场基准价的公告》(略)年第(略)号规定,本次出让资源量为(略).6万立方米,价款征收标准0.(略)元/立方米,纳雍县左鸠嘎乡坡其村砂石厂建筑石料用灰岩矿(新建)出让底价为(略).(略)万元。
三、净矿出让前期工作费用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办发〔(略)〕(略)号)和自然资源部《关于推进矿产资源管理改革若干事项的意见(试行)》(自然资规〔(略)〕7号) 文件精神,结合《纳雍县矿产资源净采矿权出让方案(试行)》,净矿出让前期工作费用如下:
部分矿区范围、工业场地土地征收费用(略).(略)万元;编制相关报告(含储量核实报告、矿产资源绿色开发利用方案(三合一))的费用为(略).(略)万元;共计金额:(略)
四、竞买人条件
根据《贵州省矿产资源条例》的有关规定,对纳雍县左鸠嘎乡坡其村砂石厂建筑石料用灰岩矿(新建)采矿权挂牌的竞买条件为:(略)
1.竞买人应为依法注册的营利法人(报名所需资料:(略)
2.竞买申请人须提交合法金融部门出具的(略)年1月(略)日8:(略)
3.竞买申请人需与采矿权所在的纳雍县左鸠嘎乡坡其村村委会签订和谐矿山建设协议(原件)。
4.竞买申请人向纳雍县国土资源储备交易中心账户缴纳净矿出让前期工作费用共计(略).(略)万元票据,出示原件,提供复印件。
五、各阶段工作时间安排
公告时间:(略)
报名时间:(略)
六、挂牌及竞价
(一)挂牌起始价及增价幅度。
本宗采矿权挂牌起始价为(略).(略)万元;竞买增价幅度为1万元或其整数倍。
(二)竞买申请提交及出让文件资料获取
申请人可于(略)年1月(略)日8:(略)
报名咨询电话:(略)
技术支持电话:(略)
(三)竞买资格确认。
经审查,申请人具备申请条件的,交易中心将在(略)年3月3日(略)时(略)分前确认其竞买资格。取得竞买资格的申请人凭CA数字证书参与网上挂牌报价(竞价)。
(四)报价(竞价)方式。
本次挂牌实行网上报价(竞价),申请人凭CA数字证书登录毕节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业务系统(http:(略)
(五)竞得人确定。
本次网上挂牌出让按照出价最高者得为原则确定竞得人。挂牌时间截止前,有竞买人通过网上挂牌交易系统提交现场竞价(限时竞价)申请的,系统将自动转入5分钟制限时竞价(竞价方法:(略)
七、交易证明书及出让合同签订
竞买结束后,挂牌成交的,将在自然资源部、纳雍县自然资源局、毕节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同步公示出让结果,公示期为(略)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2个工作日内,由毕节市公告资源交易中心向竞得人签发《入场交易证明书》。竞得人应在《入场交易证明书》签发后,竞得人才能向纳雍县自然资源局提交“关于签订纳雍县维新镇独山砂石厂(变更)采矿权出让合同的申请”
(格式模板见出让资料),同时提交《入场交易证明书》、营业执照和法人身份证复印件等资料与纳雍县自然资源局签订《采矿权出让合同》(以下简称出让合同),并根据合同约定办理采矿许可证等事宜。
八、相关费用的缴纳、支付
竞得人办理采矿许可证需按法律法规缴纳采矿权出让收益等费用,应缴数额、缴纳方式和缴纳时间等要求,在竞得人与出让人签订的《贵州省采矿权出让合同》中约定。
九、注意事项
(一)意向竞买人在递交报名申请前应充分了解采矿权范围的地质情况、资源赋存、土地权属、地上地下建设项目及区块周边条件等相关情况。一旦提交《采矿权竞买申请书》,即视为对采矿权出让条件无异议。
(二)竞得人应根据相关规定自行准备办理采矿权新立登记(获取采矿许可证)所需资料,资料清单可在纳雍县自然资源局门户网站下载或到纳雍县政府政务服务中心自然资源局窗口查阅。
(三)采矿权出让收益缴纳按《财政部
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综〔(略)〕(略)号)、《贵州省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管理实施办法(试行)》执行,具体事项在出让合同中约定。
(四)如竞得人因违反法律法规被取消竞买资格或因自身原因放弃竞买资格,由交易中心重新组织出让。
十、重要提示
(一)竞买人应遵循“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参与交易,对违反公共资源交易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将按照《印发<关于对公共资源交易领域严重失信主体开展联合惩戒的备忘录>的通知》(发改法规〔(略)〕(略)号)规定,对相关失信企业和失信个人实施联合惩戒。
(二)若采矿权范围与建设项目用地范围重叠,不得在建设项目范围内布置可能影响建设工程安全的勘查工程,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竞得人领取了勘查许可证获得采矿权后,在勘查、经营活动中应严格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如发生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将依法给予包括吊销采矿许可证在内的行政处罚,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由竞得人承担,出让人不退还已收取的采矿权出让收益等相关费用。
(四)非因出让人过失造成的采矿权损减(包含但不限于采矿区块面积缩减、采矿许可证废止、采矿许可证被吊销、出让合同终止等),出让人已经收取的采矿权出让收益等费用一律不予退还。
(五)矿产资源开采有着不可预见的风险,竞买人须慎重并自行承担风险。出现包含但不限于下列的情形,出让人不退还已收取的采矿权出让收益等相关费用。
1.在采矿许可证载明的区块范围和有效期限内,不能找到可供开采的矿产资源;
2.法律法规修改或国家政策变化、矿产资源规划调整对采矿权造成不利影响;
3.以往开展的地质工作及形成的地质勘查资料存在瑕疵;
4.包括但不限于安全、环境保护等要求,对特定采矿手段、选矿方法的限制或不能转为采矿权的;
5.不可抗力的影响。
(六)由于诸多原因影响,出让的采矿权中可能存在部分采矿权范围与我省划定的生态保护红线区等各类禁止开发区或建设项目存在重叠的情况,出让人可根据实际情况调整范围或终止该采矿权的出让,并据实调整所涉采矿权的成交价。
十一、其它需要公告事项
(一)出现以下情况,交易中心可以终止挂牌程序,重新组织报价(竞价),或按照有关规定重新组织挂牌:
1.交易中心网络系统出现意外事故;
2.有可能影响挂牌成交结果公平公正的情况;
3.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况。
(二)本次挂牌出让事项如有新建,届时以新建公告为准;
(三)本次挂牌出让不接受电话、信函、电子邮件及口头等方式竞买申请;
(四)本公告所指时间均为北京时间,所指资金币种均为人民币;
(五)挂牌出让的其他未尽事宜,请认真阅读《竞买须知》等挂牌出让文件资料,并由毕节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负责解释;
(六)如对本采矿权出让存有异议的,可以书面形式向毕节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或纳雍县自然资源局反映。
(七)如不履行相关法定义务或不按约定缴纳相关费用的,将由法院、市场监管局等纳入失信人员名单,实施联合惩戒。
毕节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交易三部,电话(略)-(略);
纳雍县自然资源局矿权储备中心,电话(略)-(略)。
毕节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略)年1月(略)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