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该标的为专场项目的标的,意向受让方根据意向标的数量选择缴纳交易保证金份数,每份保证金为(略)元。意向受让方须在信息披露截止前支付相应份数的交易保证金至杭交所指定账户(以到账时间为准)。 2、本项目经依法展示后举行,标的以现场实物展示为准,意向受让方应当详细阅读本项目所涉及披露内容,有责任自行了解标的的状况,认真进行现场踏勘。意向受让方提交受让申请并且交纳交易保证金后,即视为已详细阅读并完全认可本项目所披露内容以及已完成对标的的现场踏勘,表明已完全了解并自愿接受标的的全部现状及瑕疵,并自愿承担一切交易风险。 3、意向受让方须书面承诺: (1)受让方在被确定为受让方次日起2个工作日内携带报名时上传的主体资格证明等相关文件原件至杭交所完成现场确认和签署《成交通知书》、《资产交易合同》。受让方须在《成交通知书》、《资产交易合同》签署次日起(略)个工作日内向杭交所资金监管账户一次性支付成交价款、交易服务费等交易资金(意向受让方被确定为受让方的,其交纳的交易保证金转为交易服务费,多余部分(若有)待《资产交易合同》签署之日转为履约保证金,待应支付的剩余款项全部到账后,履约保证金再转为成交价款的一部分)。通过“用户中心—未使用资金”对成交标的完成交易资金的确认付款操作。交易资金包括但不限于成交价款、交易服务费及其他相关费用。若受让方需要委托经纪会员方或经纪会员指定的第三方办理权证过户手续的,经纪会员或经纪会员指定的第三方可提供有偿的权证过户服务,同时受让方还应自《成交通知书》、《资产交易合同》签署次日起(略)个工作日内预付成交价2%款项作为办理权证过户手续的税、费(多退少补)。 对符合按揭政策的受让方申请用杭州银行延中支行商业贷款支付成交款项并获得银行核准的,须在《成交通知书》、《资产交易合同》签署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付清首付款(意向受让方被确定为受让方的,其交纳的交易保证金转为交易服务费,多余部分(若有)转为首付款,不足部分受让方按期补足)、交易服务费及预付成交价2%款项作为办理权证过户手续的税、费(多退少补),余款用银行贷款支付。若银行审核后不同意贷款的,受让方应自银行贷款审核不通过之日起(略)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付清全部成交款(银行通知审核不通过当日,原交易保证金扣除交易服务费后转为首付款的金额自动转为履约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可冲抵最后一笔成交款)。 (2)同意杭交所在经转让方申请后将受让方已交纳的交易价款全部划转至转让方指定账户。 (3)已知悉:(略) (4)同意在办理房产权证变更登记手续时,有关职能部门要求提供文本合同的,应按照相关规定签订文本合同,但双方签订的该等文本合同仅作为办理登记手续之用,不作为双方的实际履行依据,双方权利义务关系均以《资产交易合同》为准。 (5)已知悉本次交易标的目前土地使用类型为划拨,在办理标的权证过户时,土地使用类型会变化,因土地使用类型变化引起的土地有偿使用费,由受让方承担。 (6)同意物业管理费从交接次月起由受让方承担。水、电可以重新开户的,相关手续及费用由受让方自行办理,但是否可以重新开户不在转让方合同义务范围内,具体按照交易标的情况和政府相关管理规定执行。 (7)已知悉本次交易标的只限于权证核定的面积范围内。标的房屋如有漏水或需维修的情况,均由受让方自理,转让方不承担任何费用和责任。 (8)同意并知悉如有户口未迁出的情况发生,转让方通知原户主把户口迁出,但有关学区房孩子能否就读的情况请受让方自行查证,对此转让方不做承诺。 (9)同意并知悉被确认为受让方后如果选择银行贷款支付交易价款的,同意由杭州产权交易所对受让方支付到产金所账户“个人中心-未使用资金”的首付款进行扣除。 4、意向受让方须自行了解其对转让标的受让事项是否符合中国现行法律法规及标的所在地相关政策、房屋权属变更机构的相关规定,须自行承担无法过户的风险。 5、标的的交付:(略) (1)不动产权证书的移交及过户手续办理: 转让方在收到受让方付清的全部成交款项后五个工作日内,转让方将不动产权证书移交给受让方,受让方应自移交之日起一个月内在转让方的协助下办理不动产权证过户手续。若受让方委托经纪会员或经纪会员指定单位办理房地产权证过户手续的,经纪会员或经纪会员指定单位可提供有偿办证服务。受让方按揭贷款的,按照按揭贷款的手续办理相关权证的过户、变更手续。 如由于转让方或受让方的原因无法办理的,转让方或受让方自行承担责任。 在办理房产权证过户手续过程中所涉及买卖双方应缴纳的税、费,按国家有关规定由转让方与受让方各自承担。 (2)房地产实物的移交: 受让方完成不动产权证过户手续且转让方收到全部成交价款后五个工作日内,转让方和受让方按标的现状进行移交。移交地为交易标的所在地,双方对水电表读数确认后即视为实物移交完毕。 6、违约责任:(略) (2)若受让方故意隐瞒或提供虚假资料,杭交所将取消其成交资格,有权不予退还受让方已支付的交易保证金。 (3)受让方确定后,受让方不依本公告、《成交通知书》、《资产交易合同》等约定按期足额支付总交易价款、交易服务费等交易资金,视为受让方毁约,杭交所有权不予返还受让方已付的交易保证金并追究其违约责任。受让方逾期付款的,按照转让方提供的《资产交易合同》追究违约责任,杭交所不再返还受让方已付的交易服务费和履约保证金并有权追究受让方的法律责任,履约保证金归转让方所有。交易保证金不足以弥补转让方、经纪会员、杭交所损失的,利益受损方可以向有过错的意向受让方进行追偿。 7、本项目受让方须交纳成交金额2.5%的交易服务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