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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span></span></p><p><strong><span>拍卖公告</span></strong></p><p><span></span></p><p><span>浙江省台州市<span>路桥区</span>人民法院将于<span><span>(略)</span>年<span>8</span>月<span>(略)</span>日<span>(略)</span>时至<span>(略)</span>年<span>8</span>月<span>(略)</span>日<span>(略)</span>时</span>止(延时的除外)在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上<span>(</span><span>网址:<span>http:(略)<a target=)
/(略))进行公开拍卖活动,现公告如下:
一、拍卖标的:车牌号为浙J(略)K长安牌SC(略)B5小型面包车一辆。
起拍价:0.6万元,保证金:0.(略)万元,增价幅度:(略)元。
二、竞买人条件:(略)
如参与竞买人未开设淘宝账户,可委托代理人(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进行,但须在(略)年8月(略)日(含当日)前向路桥区人民法院办理委托手续后再行报名;竞买成功后,竞买人(法定代表人、其他组织的负责人)须与委托代理人一同到委托法院办理交接手续。如委托手续不全或不符合要求的,竞买活动视作委托代理人的个人行为。
不符合条件参加竞买的,由竞买人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网络服务提供者和承担拍卖辅助工作的社会机构或者组织等机构、机构的工作人员及其近亲属不得竞买并不得委托他人代为竞买相关的拍卖财产。
三、咨询、展示看样的时间与方式:本院已委托杭州来拍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在拍卖期间对上述标的的相关信息进行咨询及组织看样等工作(看样时间根据预约情况由来拍公司统一安排)。特别提示:(略)(略)-(略)或登录www.laipaiya.com自助预约、或关注微信公众号“来拍法服”自助预约。
四、本次拍卖活动设置延时出价功能,在拍卖活动结束前,每最后5分钟如果有竞买人出价,就自动延迟5分钟。
五、拍卖方式:从起拍价开始的增价拍卖方式,至少一人参与竞拍,出价不低于起拍价的,拍卖成交。
六、特别提醒:(略)
七、瑕疵情况特别告知:经查询,该车辆未办理环保登记,其排放标准可能是国Ⅴ,此排放标准仅供参考,请以拟上牌地车管部门和环保部门核定为准。自(略)年起,我国将逐步实施机动车国Ⅵ排放标准,买受人需事先了解转入地的机动车排放准入标准;如转入地非买受人户口所在地,买受人须持有转入地公安机关签发的居住证;如需转入杭州、上海等限牌城市,买受人须取得当地新购机动车增量指标,请各竞买人务必充分了解拟上牌地的机动车落户上牌政策和规定后再行竞买,一经出价即视为对上述情况已了解清楚并愿自行承担可能无法办理车辆转入登记手续的风险。
八、标的物原违章记录由买受人自行负责处理,相应的罚款、停车费用等一切拖欠的费用均由买受人承担。
九、标的物过户登记手续由买受人自行办理,所涉及的一切税、费等均由买受人承担。
十、与本标的物有关人员[案件当事人、担保物权人(质押权人)、优先购买权人等]均可参加竞拍,不参加竞拍的请关注本次拍卖活动的整个过程。
十一、拍卖竞价前淘宝系统将冻结竞买人支付宝账户内的资金作为应缴的保证金,拍卖结束后未能竞得者冻结的保证金自动解冻,冻结期间不计利息。本标的物竞得者原冻结的保证金自动转入法院指定账户,拍卖余款在(略)年9月7日(略)时前缴入法院指定账户(户名: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执行款专户,开户银行:浙江台州路桥农村商业银行营业部,账号:(略)),拍卖未成交的,竞买人冻结的保证金自动解冻,冻结期间不计利息。
十二、司法拍卖因标的物本身价值,其起拍价、保证金、竞拍成交价相对较高。竞买人参与竞拍,支付保证金可能会碰到当天限额无法支付的情况,请竞买人根据自身情况选择网上充值银行。各大银行充值和支付的限额情况可上网查询,网址:http:(略)。
十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网络司法拍卖成交后,网络司法拍卖平台以买受人的真实身份自动生成确认书并公示。
竞买人在拍卖竞价前请务必再仔细阅读本院发布的拍卖须知。
咨询电话:(略)(略)-(略)-(略)
法院电话:(略)-(略)(梅),(略),(略),(略)
监督电话:(略)-(略)
淘宝技术咨询电话:(略)-(略)-(略)
联系地址:台州市路桥区腾达路与商海北街交汇处
本公告可在“人民法院诉讼资产网(www.rmfysszc.gov.cn)”上查询,执行所依据的((略))浙(略)民初(略)号民事判决(调解)书可在“中国裁判文书网(wenshu.court.gov.cn) ”上查询(法律规定不得公开的除外),评估报告副本(或未经评估的定价依据)已在本公告附件内公示。
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