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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让公告】国家税务总局长春市南关区税务局24辆机动车(剩余1辆)分零转让项目信息披露(第3次公告)

所在地区: 吉林-- 发布日期: 2020年4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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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采购正文
信息发布申请书

实物资产信息披露公告


长公-GY-GG[(略)](略)


项目名称<>

国家税务总局长春市南关区税务局(略)辆机动车分零转让<>

项目编号<>

长公-GY-SW[(略)](略)号<>

披露公告期<>

(略)个工作日<>

信息披露起始日期<>

(略)年(略)月(略)日 <>

信息披露结束日期<>

(略)年(略)月(略)日 <>

标的展示时间、地点<>

5月8日、9日,9-(略)时,(略)-(略)时;长春市南关区南湖大路(略)号南关区税务局<>

登记截止时间及交易保证金到账截止时间<>

(略)年(略)月(略)日 (略)时(略)分<>

标的展示联系人<>

韩先生<>

电话<>

(略)<>

自由报价开始时间<>

(略)年(略)月(略)日 (略)时(略)分<>

限时报价开始时间<>

(略)年(略)月(略)日 (略)时(略)分<>

报名网址(支持远程报名)<>

http:(略)<>

长春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动态报价网址<>

http:(略)<>

项目咨询联系人<>

张女士<>

电话<>

(略)-(略)<>

网络咨询联系人<>

白先生<>

电话<>

(略)<>


<>

<>

实物资产转让信息披露公告


一、转让申请与承诺

 

长春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长春市政府采购中心):

本转让方现提出申请,将持有的国家税务总局长春市南关区税务局(略)辆机动车分零转让通过贵中心网站及相关媒体公开发布转让信息并转让,请予审核。本转让方依照公开、公平、公正、诚信的原则,作如下承诺:

1、本次转让是我方真实意愿表示,转让的实物资产权属清晰,我方对该资产拥有完全的处置权且实施资产转让不存在任何限制条件;

2、我方转让行为已履行了相应程序,经过有效的内部决策,并获得相应批准;

3、我方所提交的转让材料内容真实、完整、合法、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4、动态报价系统因不可抗力、软硬件故障、非法入侵、恶意攻击等原因而导致系统异常、竞价活动中断的,我方授权中心视情况组织继续报价或重新报价;

5、我方在转让过程中,遵守法律法规规定和中心的相关规则,按照有关要求履行我方义务。

6、我方委托中心发布信息披露公告、征集符合条件意向受让方、组织竞价、价款结算等事项,我方承担法律责任,与中心无关。

我方保证遵守以上承诺,如违反上述承诺或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给交易相关方造成损失的,我方愿意承担法律责任及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

 

 

 

 

 

转让方:(略)


 

二、转让标的简况

该项目有1个标的详细信息请见附表

 

资产描述

捷达、江淮、长安、东风等品牌共计(略)辆机动车,剩余1辆

标的是否存在抵押情况

是    

是否存在优先竞买人

是    

资产评估

情况1

评估机构

吉林瑞德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核准或备案机构

国家税务总局吉林省税务局

 A.核准

 B.备案

评估基准日

(略)年(略)月(略)日

瑕疵声明及重大事项提示

一、车辆成交价款、交易手续费实行场内结算,交至长春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长春市政府采购中心)指定账户。 二、受让方在与转让方签订车辆转让合同时,须同时向转让方另交履约保证金(见明细表),转移登记完成后,受让方持《机动车登记证》及《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原件无息返还履约保证金。 三、成交后,受让方在成交次日起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付清全部款项并签订车辆转让合同,由转让方采用以下第 1种方式向受让方交付车辆及相关资料:(略)

 


三、转让方简况

 

转让方名称

国家税务总局长春市南关区税务局

基本情况

法人

住所

吉林省长春市南关区南湖大路(略)号国家税务总局长春市南关区税务局

法定代表人

尤占福

注册资本(万元)

0.(略)

经济性质

国家机关

内部决策

   

以下决议已按公司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完成,议事规则和决策程序符合规定。

 A.股东会决议 B.董事会决议 C.总经理办公会决议  D.其他:(略)

转让行为

批准情况

 

批准单位

名称

吉林省国家税务局

批准内容

同意所报实施方案

 


四、交易条件

 

交易条件

公告期

(略)个工作日

限时报价周期

(略)

转让底价

0.(略)万元

价款支付方式

    一次性付款     分期付款

动态报价活动期内,如未产生有效报价的


    信息发布终结 
    变更公告内容,重新申请信息发布 
    其他  

与转让相关

其他条件

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和支付能力;具有良好的商业信用;受让方为自然人的,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保证金账户信息

保证金户名:(略)

开户银行:(略)

账户详细信息如下:(略)

标的编号 <>

标的名称 <>

保证金账号 <>

 长公-GY-SW[(略)](略)号(略)<>

吉ABA(略)<>

(略) <>

保证金设定

交纳保证金

    是  否

交易保证金交纳金额

0.2万元

交纳截止时间

(略)年(略)月(略)日 (略)时(略)分(以实际到账为准)

交纳方式

以注册的银行账户或银行卡转账(不接收他人代付款)

保证金交款账户

(略)

保证事项





1. 上述保证金的法律效力包括对意向受让方提交受让申请、竞价、签约和履约的担保。

2. 出现下列情形时,转让方可以按照信息披露公告关于交易保证金处置的公示内容,以意向受让方交纳的交易保证金为限,在扣除交易中心相关费用后,向意向受让方主张相应的赔偿责任:(略)

A.意向受让方故意提供虚假、失实材料造成转让方或中心损失的;

B.意向受让方通过获取转让方或标的企业的商业秘密,侵害转让方合法权益的;

C.意向受让方之间相互串通,影响公平竞争,侵害转让方合法权益的;

D.受让方无故不推进交易或无故放弃受让的;

E.意向受让方或受让方违反法律法规或相关规定给转让方或中心造成损失的。

F.意向受让方存在其他违反本公告内容、交易规则、承诺事项情形及相关法律法规的其他违约情况。





处置方法





1、意向受让方被确定为受让方的,其交纳的保证金转为交易价款的等额部分。

意向受让方被确定为受让方的,其交纳的保证金不转为交易价款的等额部分。

2.其余不涉及保证金扣除事项的意向受让方所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在受让方被确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予以原路径无息返还。

3. 意向受让方或受让方出现“保证事项”中所列的违约行为,其交纳的保证金在扣除中心相关费用后,履行相应的赔偿责任。保证金金额不足以弥补转让方、交易中心损失的,利益受损方有权向有过错方进行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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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让资产明细表(机动车)

里程单位:(略)

序号 档案编号 机动车所有人 车牌号 品牌 车辆型号 车架号后六位 出厂时间 是否完税 年检到期时间 交强险到期时间 里程 钥匙 车辆标配物品 车辆状态 转让底价 交易保证金 履约保证金 备注 自由报价起止时间 限时报价开始时间 限时报价周期(秒)
1 (略) 国家税务总局长春市南关区税务局 吉ABA(略) 江淮 HFC(略)A3C7 (略) (略).(略).(略) (略).(略) (略).(略) (略).(略) 1 现状 正常 0.(略) 0.(略) 0.(略) (略)年(略)月(略)日 (略)时(略)分(略)到(略)年(略)月(略)日 (略)时(略)分(略) (略)年(略)月(略)日 (略)时(略)分(略) (略)

以上信息仅供参考,以车辆现状及档案信息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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