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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邮政集团有限公司吕梁市分公司方山县峪口镇营业所装修改造工程-谈判采购公告

所在地区: 山西-太原- 发布日期: 2024年4月22日
谈判采购正文

中国邮政集团有限公司吕梁市分公司

方山县峪口镇营业所装修改造工程

邀请比选采购文件

采购编号:(略)

采购代理:(略)

公司地址:(略)

环亚时代广场A座6层

联系电话 (传真):(略)

采购业务投诉电话:(略)

编制日期:(略)

中国邮政集团有限公司吕梁市分公司

方山县峪口镇营业所装修改造工程

邀请比选采购文件

采购编号:(略)

采购人:(略)

采购代理:(略)

(略)年4月(略)日

目 录

第一章 采购公告

第二章 供应商须知

第三章 评审办法

第四章 合同条款及格式

第五章 采购需求

第六章 响应文件格式

第一章 采购邀请

中国邮政集团有限公司山西省方山县峪口镇营业所装修改造工程

采购邀请书

1.采购条件

中国邮政集团有限公司山西省方山县峪口镇营业所装修改造工程,采购人为中国邮政集团有限公司吕梁市分公司,采购代理为中招辰丰达招标有限公司,资金来源为企业自筹,拟按邀请比选采购方式组织采购,欢迎合格的供应商参加。

2.项目概况与采购范围

2.1项目名称:(略)

2.2采购内容:(略)

2.3计划工期:(略)

2.4质量要求:(略)

3.供应商资格要求

3.1供应商必须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注册、取得有效的营业执照、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并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有相应的施工能力。

3.2供应商的经营范围与项目需求相适应,具有一般纳税人资格,能够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3.3供应商须具备建筑装饰装修工程专业承包(或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及以上资质,取得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3.4供应商拟派项目经理须具备建筑工程专业二级及以上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具备有效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B证),且未担任其他在施建设工程项目的项目经理。

3.5供应商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其它相关的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具有良好的诚实的商业道德,具有良好信誉,具有良好的履行合同的记录,具有良好资金、财务状况。供应商在信用中国网站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未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供应商、法定代表人、拟派项目经理近三年无行贿犯罪记录。

3.6供应商具有下述情况之一的,不得同时参与本项目的比选,否则相关比选均无效:(略)

3.7供应商与中国邮政无投资关系且存在以下情况的,不得参加本项目采购活动:(略)

3.8本项目不接受被中国邮政集团有限公司、山西省分公司、吕梁市分公司列入黑名单且在限制范围内的供应商参加。

3.9供应商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略)

(1)处于被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执照、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吊销资质证书状态;

(2)进入清算程序,或被宣告破产,或其他丧失履约能力的情形。

3.(略)本次采购不接受联合体,且不得转包与分包。

4.采购文件的获取

4.1潜在供应商请于(略)年4月(略)日至(略)年4月(略)日上午(略):(略)

4.2供应商在购买采购文件时须提供下述加盖公章资料的扫描件:(略)

4.3 采购文件每套售价(略)元,售后不退。

5.响应文件的递交

5.1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略)年4月(略)日(略)时(略)分(北京时间),地点山西省吕梁市离石区久安路(略)号吕梁邮政分公司四楼会议室。

5.2 逾期送达的或未按要求密封的响应文件,采购人不予受理。

6.确认

收到本邀请书后,请供应商以书面形式确认是否参加。在规定的时间内未表示是否参加或明确表示不参加的,不得再参加本项目比选。

7.联系方式

采购人:(略)

地址:(略)

联系人:(略)

电话:(略)

采购代理机构:(略)

地址:(略)

联系人:(略)

电话/传真:(略)

----------------------------------------------------------------------------------------------------------------

确认函

致:(略)

我公司已收到贵单位发出的中国邮政集团有限公司山西省方山县峪口镇营业所装修改造工程(采购编号:(略)

供应商(盖章):(略)

联系人:(略)

联系电话

日期:(略)

第二章 供应商须知

一、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条款号

条款名称

编列内容

1.1

采购方式

邀请比选采购

1.2

采购人

采购人:(略)

地址:(略)

联系人:(略)

电话:(略)

采购代理机构

采购代理机构:(略)

地址:(略)

联系人:(略)

电话/传真:(略)

1.3

项目名称

中国邮政集团有限公司山西省方山县峪口镇营业所装修改造工程

采购范围

详见采购公告

计划工期

详见采购公告

质量要求

详见采购公告

资金来源和落实情况

企业自筹,已落实。

1.4.1

供应商资质条件、能力和信誉

资格条件要求:(略)

⑴供应商必须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注册、取得有效的营业执照、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并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有相应的施工能力。

⑵供应商依法纳税,能够按招标人要求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⑶供应商须具备建筑装修装饰工程专业承包(或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贰级及以上资质,取得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人员要求:(略)

⑴供应商拟派建造师须具备建筑工程专业二级及以上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具备有效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且未担任其他在施建设工程项目的建造师。

信誉要求:(略)

⑴供应商在信用中国网站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⑵供应商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未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⑶供应商、法定代表人、拟派项目经理近三年无行贿犯罪记录。

⑷供应商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其它相关的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具有良好的诚实的商业道德。具有良好信誉,具有履行合同的能力和良好履行合同的记录,具有良好资金、财务状况。

其他要求:(略)

⑴供应商与中国邮政无投资关系且存在以下情况的,不得参加本项目采购活动:(略)

⑵供应商具有下述情况之一,不得同时参与本项目的采购活动:(略)

⑶供应商未被中国邮政集团有限公司或山西省分公司、吕梁市分公司列入黑名单且在限制范围内。

1.4.2

是否接受联合体

不接受

1.9

踏勘现场

不统一组织

1.(略)

答疑会

不召开,供应商如有疑问,应及时向采购人提出书面澄清申请。

1.(略)

分包

不允许

2.2.1

供应商要求澄清采购文件的截止时间

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3天前

3.2.3

最高限价

人民币(略).(略)元。

3.2.5

响应报价的其他要求

⑴响应报价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供应商应按“工程量清单”的要求填写相应表格。报价函响报价应与工程量清单报价合价一致;如工程量清单报价中存在缺漏项,则视为缺漏项价格已包含在其他分项报价之中。

⑵响应报价中的安全施工费、文明施工费、生活性临时设施费、税金等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计价依据规定计取。

⑶评审时以供应商最终报价的大写含税价格为准。

3.3.1

响应文件有效期

(略)日历天

3.4.1

响应保证金

(1)金额:(略)

(2)提交方式:(略)

账户名称:(略)

开户行:(略)

账号:(略)

行号:(略)

(3)供应商应确保上述款项在投标截止时间前(以银行到账时间为准)汇入到采购人指定账户,否则其投标保证金视为无效。

(4)因银行结算、不可抗力等非采购人/招标代理原因造成的投标保证金不能及时到账,后果由供应商自行承担。

(5)缴纳投标保证金时请备注项目名称或招标编号以便核查。

3.4.4

其他可以不予退还

响应保证金的情形

发现供应商须知8.2款情形的。

3.5.1

资格审查资料

1、依法设立的证明材料:(略)

市场监管部门或其他行政管理机关颁发的可以合法开展业务的营业执照或证书的复印件。

2、资质要求证明材料:(略)

⑴供应商有效的资质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复印件。

⑵供应商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有相应的施工能力的承诺。

⑶供应商具有一般纳税人资格,能够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承诺或证明。

3、人员要求证明材料:(略)

⑴拟派项目经理身份证、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证、有效的安全生产考核证(B证)、未担任其他在施建设工程项目的项目经理承诺。

4、信誉要求证明材料:(略)

⑴供应商在信用中国网站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未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查询截图。

⑵供应商、法定代表人、拟派项目经理近三年在中国裁判文书网无行贿犯罪记录查询截图。

⑶供应商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其它相关的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具有良好的诚实的商业道德。具有良好信誉,具有履行合同的能力和良好履行合同的记录,具有良好资金、财务状况的证明或承诺。

5、其他要求证明材料:(略)

⑴供应商与中国邮政无投资关系且存在以下情况的,不得参加本项目采购活动的承诺:(略)

⑵供应商具有下述情况之一,不得同时参与本项目的采购活动的承诺:(略)

⑶供应商未被中国邮政集团有限公司或山西省分公司、吕梁市分公司列入黑名单且在限制范围内的承诺或证明。

3.6

备选方案

允许 不允许

3.7.4

响应文件份数

文件份数:(略)

电子版文件要求:(略)

3.7.5

响应文件编制的其他要求

供应商应按标段分别编制响应文件。

响应文件胶装成册,不得采用活页装订。

4.1.2

封套上写明

采购人名称:(略)

供应商名称:(略)

采购编号:(略)

(项目名称)项目 标段响应文件

在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前不得开启

4.2.1

响应文件的递交

递交时间:(略)

递交地点:(略)

4.2.3

是否退还响应文件

5

是否公开开启响应文件

是 否

5.1

开启时间和地点

开启时间:(略)

开启地点:(略)

5.2

响应文件开启程序

开启顺序:(略)

应公布的事项:(略)

6.1

评审小组

评审小组构成:(略)

专家确定方式:(略)

7.1.1

确定成交供应商

是否授权评审小组确定成交供应商:(略)

推荐候选成交供应商数量:(略)

7.2

结果公示

不适用。

本条修改为:(略)

7.5

履约保证金

要求,成交供应商应在协议签订之日前向甲方指定账户按成交金额5%交纳履约保证金,保证金有效期为3个月。

不要求。

9

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

1、代理服务费:(略)

收费标准

下浮率(%)

项目金额

(万元)

工程采购

货物采购

服务采购

(略)以下

1.0%

1.5%

1.5%

(略)元/项

(略)-(略)

0.7%

1.1%

0.8%

(略)

(略)-(略)

0.(略)%

0.8%

0.(略)%

(略)

2、自购买采购文件之日起,供应商应保证其提供的通讯手段(电话、传真、联系人、电子邮箱)一直有效,以保证有关函件(补遗书、澄清函等)能及时通知供应商,并能及时反馈信息,否则由此引起的一切后果由供应商承担。

3、构成采购文件组成部分的章节中出现的措辞“发包人、甲方”和“承包人、乙方”,在采购投标阶段应当分别按“采购人”和“供应商”进行理解。

4、构成本采购文件的各个组成文件应互为解释,互为说明;如有不明确或不一致,构成合同文件组成内容的,以合同文件约定内容为准,且以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合同文件优先顺序解释。除采购文件中有特别规定外,仅适用于招标投标阶段的规定,按采购公告(投标邀请书)、供应商须知、评标办法、投标文件格式的先后顺序解释。同一组成文件中就同一事项的规定或约定不一致的,以编排顺序在后者为准;同一组成文件不同版本之间有不一致的,以形成时间在后者为准。按本款前述规定仍不能形成结论的,由采购人负责解释。

5、构成本采购文件各个组成部分的文件,未经采购人书面同意,供应商不得擅自复印和用于非本项目所需的其他目的。采购人全部或者部分使用未中标人响应文件中的技术成果或技术方案时,需征得其书面同意,并不得擅自复印或提供给第三人。

二、供应商须知正文 1.总则

1.1 采购方式

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1.2 采购人

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1.3 项目概况

1.3.1采购范围、工期/服务期/供货期、服务地点、质量要求等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1.3.2资金来源和落实情况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1.4供应商资格要求

1.4.1供应商应具备承担本项目的资质条件、能力和信誉:(略)

1.4.2联合体参加采购的,除应符合供应商须知前附表的要求外,还应遵守以下规定:(略)

(1)联合体各方应按采购文件提供的格式签订联合体协议书,明确联合体牵头人和各方权利义务;

(2)由同一专业的单位组成的联合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资质等级;

(3)联合体各方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单独或参加其他联合体在同一标段中报价。

1.4.3供应商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略)

(1)与采购人存在利害关系且可能影响采购公正性;

(2)为本项目提供过勘察或设计服务、编制技术规范的咨询服务;

(3)为本项目的监理人、代建人、招标代理机构;

(4)与本项目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同为一个法定代表人、存在控股或管理关系的;

(5)被依法暂停或者取消投标资格;

(6)被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

(7)进入清算程序,或被宣告破产,或其他丧失履约能力的情形;

(8)在最近三年内有严重违约或者发生过重大质量安全事故,尚在处罚期限内的(以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决定或司法机关出具的有关法律文书为准);

(9)供应商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同时参与本项目同一标包的采购活动;

((略))法律法规或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情形。

1.5费用承担

供应商准备和参加采购活动发生的费用自理。

1.6保密

参与采购活动的各方应对采购文件和响应文件中的商业和技术等秘密保密,否则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7语言文字

采购响应文件使用的语言文字为中文。专用术语使用外文的,应附有中文注释。

1.8计量单位

所有计量均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

1.9踏勘现场

1.9.1 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组织踏勘现场的,采购人按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地点组织供应商踏勘项目现场。部分供应商未按时参加踏勘现场的,不影响踏勘现场的正常进行。

1.9.2 供应商踏勘现场发生的费用自理。除采购人的原因外,供应商自行负责在踏勘现场中所发生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1.9.3 釆购人在踏勘现场中介绍的项目/工程场地和相关的周边环境情况,仅作为供应商编制响应文件的参考,采购人不对供应商据此作出的判断和决策负责。

1.(略)答疑会

1.(略).1 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召开答疑会的,采购人按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召开答疑会,澄清供应商提出的问题。

1.(略).2澄清均以书面形式发出,该澄清内容为采购文件的组成部分。

1.(略) 分包

供应商拟在成交后将成交项目的部分工作进行分包的,应符合供应商须知前附表的规定,并在响应文件中作出说明。

分包供应商不得将分包项目再次分包。成交供应商应当就分包项目向采购人负责,分包供应商就分包项目承担连带责任。

1.(略)响应和偏差

1.(略).1响应文件应当对采购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满足性或更有利于采购人的响应,否则,将作出不利于供应商的评审。

1.(略).2响应文件对采购文件的全部偏差,均应在响应文件的商务和技术偏差表中列明,除列明的内容外视为供应商响应采购文件的全部要求。如发现响应文件的其他部分与商务技术偏差表的描述不一致或缺乏支持性文件,则评审小组有权要求供应商进行澄清,并根据澄清结果对响应文件进行评审。

2.采购文件

2.1采购文件的组成

2.1.1本采购文件包括:(略)

(1)采购公告;

(2)供应商须知;

(3)评审办法;

(4)合同条款及格式;

(5)采购需求;

(6)响应文件格式;

(7)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材料。

根据本章规定对采购文件所作的澄清、修改,构成采购文件的组成部分。

2.1.2 供应商应认真阅读采购文件中所有的事项、格式、条款和技术规范等。供应商没有按照采购文件要求提交全部资料,或者没有对采购文件在各方面都做出实质性响应是供应商的风险,并可能导致其响应文件被拒绝。

2.1.3 除非有特殊要求,采购文件不单独提供采购标的使用地/所在地的自然环境、气候条件、公用设施等情况,供应商被视为熟悉上述与履行合同有关的一切情况。

2.2采购文件的澄清和修改

2.2.1供应商应仔细阅读和检查采购文件的全部内容。如发现缺页或附件不全,应及时向采购人提出,以便补齐。如有疑问,应在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前以书面形式(包括信函、传真、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下同),要求采购人对采购文件予以澄清。

2.2.2采购人可根据供应商的要求或主动对采购文件进行澄清或修改。澄清或修改的内容以书面补充文件形式发给所有购买采购文件的供应商。澄清或修改发出的时间距本章第 4.2.1 项规定的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不足 3 日,并且内容可能影响响应文件编制的,将相应延长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

2.2.3供应商在收到澄清或修改补充文件后,应在(略)小时内以书面形式通知采购人,确认已收到该澄清。

2.2.4除非采购人认为确有必要答复,采购人有权拒绝回复供应商在本章第 2.2.1 项规定的时间后提出的任何澄清要求。

3.响应文件

3.1响应文件的组成

3.1.1响应文件应包括下列内容:(略)

(1)响应函

(2)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身份证明

(3)响应文件签署授权委托书

(4)响应保证金(如有);

(5)商务和技术偏差表

(6)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7)施工组织设计

(8)资格审查资料

(9)其他资料

供应商在评审过程中作出的符合釆购文件要求的澄清、说明和补正,构成响应文件的组成部分。

3.2响应报价

3.2.1供应商应按釆购文件提供的格式在响应函或报价表中进行报价。报价应为包含国家规定的增值税在内的含税价格。

3.2.2除供应商须知前附表另有约定外,所有报价均以人民币元为计算单位。

3.2.3采购人设有最高限价的,供应商的响应报价不得超过最高限价。最高限价在供应商须知前附表中载明。

3.2.4供应商应充分了解釆购项目的总体情况以及影响报价的其他要素。

3.2.5响应报价的其他要求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3.3响应文件有效期

3.3.1在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响应有效期内,供应商不得要求撤销或修改其响应文件。响应有效期从采购文件规定的递交响应文件的截止时间开始计算。

3.3.2出现特殊情况需要延长响应有效期的,采购人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供应商延长响应有效期,供应商应予以书面答复。同意延长的,应相应延长其响应保证金的有效期,但不得修改其响应文件;供应商拒绝延长的,其响应文件在原有效期届满后失效,但供应商有权收回其响应保证金。

3.4响应保证金

3.4.1 供应商在递交响应文件的同时,应按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金额、递交形式递交响应保证金,并作为其响应文件的组成部分。联合体参加的,其响应保证金由牵头人递交。

3.4.2供应商不按要求递交响应保证金的,其响应文件将被视为无效。

3.4.3采购人最迟将在与成交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后 5 日内,向未成交的供应商和成交供应商退还响应保证金。采用银行保函、担保机构担保函、保险机构保险单形式递交的响应保证金,采购人不再退还。

3.4.4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响应保证金将不予退还:(略)

(1)供应商在响应有效期内撤销响应文件;

(2)成交供应商在收到成交通知书后,无正当理由不与采购人订立合同,在签订合同时向采购人提出附加条件,或者不按照采购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

(3)发生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可以不予退还响应保证金的情形。

3.5 资格审查资料

3.5.1供应商应提供供应商须知前附表中规定的资格审查资料,以证明其满足本章第1.4款规定的对供应商的各项资格要求。

3.5.2上述证明材料应提供清晰的复印件并加盖单位公章。

3.6备选响应方案

3.6.1除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允许外,供应商不得递交备选响应方案,否则其响应文件将被视为无效。

3.6.2允许供应商递交备选响应方案的,只有成交供应商所递交的备选响应方案方可予以考虑。评审小组认为成交供应商的备选响应方案优于其按照采购文件要求编制的响应方案的,采购人可以接受该备选响应方案。

3.6.3供应商提供两个或两个以上响应报价,或者在响应文件中提供一个报价,但同时提供两个或两个以上方案的,视为提供备选响应方案。

3.7响应文件的编制

3.7.1 响应文件应按采购文件中“响应文件格式”要求进行编写,如有必要,可以增加附页,作为响应文件的组成部分。

3.7.2 响应文件应当对采购文件有关工期/供货期/服务期、响应有效期、质量要求、技术标准和要求、采购范围等实质性内容作出响应。在满足采购文件实质性要求的基础上,可以提出采购文件要求更有利于采购人的承诺。

除供应商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响应文件针对采购需求提供的技术支持资料应以供应商/制造商公开发布的印刷资料,或检测机构出具的检验检测报告为准。

3.7.3 响应文件应用不褪色的材料书写或打印,并按“响应文件格式”要求,由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单位公章。由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签字的,应附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身份证明,由代理人签字的,应附授权委托书。

响应文件应尽量避免涂改、行间插字或删除。如果出现上述情况,改动之处应加盖单位公章或由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确认。

3.7.4 响应文件正本一份,副本份数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响应文件的正本与副本应分别装订成册,正本和副本的封面上应清楚地标记“正本”或“副本”的字样。当副本和正本不一致时,以正本为准。响应文件应编制目录和连续页码。

3.7.5响应文件编制其他要求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4.响应文件递交

4.1响应文件的包装和标记

4.1.1 响应文件应按标段密封包装,并在封套的封口处加盖供应商单位公章或由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4.1.2 响应文件封套上应写明的其它内容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4.1.3 未按要求密封和加写标记的响应文件,采购人拒绝接收。

4.2响应文件的递交

4.2.1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和递交地点,详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4.2.2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响应文件,采购人将拒绝接收。

4.2.3除供应商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供应商所递交的响应文件不予退还。

4.3响应文件的修改与撤回

4.3.1 在本章规定的递交响应文件的截止时间前,供应商可以修改或撤回已递交的响应文件,但应以书面形式通知采购人。

4.3.2 响应文件的修改文件或供应商撤回已递交响应文件的书面通知应由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单位章。釆购人收到供应商撤回响应文件的书面通知后,退回供应商的响应文件。

4.3.3 除供应商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供应商撤回响应文件的,采购人应在5日内退还已收取的响应保证金。

4.3.4 修改的内容为响应文件的组成部分。响应文件的修改文件应按照本章规定进行编制、包装、标记和递交,并标明“修改”字样。

5.响应文件开启

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公开开启响应文件的,开启活动应按本条规定进行。

5.1 响应文件开启时间和地点

采购人在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公开开启响应文件,并邀请所有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准时参加响应文件开启会议。如果供应商未派代表参加,则视为其已默认响应文件开启结果。

5.2响应文件开启程序

主持人按下列程序进行响应文件开启:(略)

(1)宣布开启会议纪律;

(2)宣布参加开启会议的工作人员姓名;

(3)供应商代表检查确认响应文件的密封情况;

(4)按照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开启顺序开启响应文件,公布递交响应文件的供应商名称及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应公布的信息,并记录在案;

(5)供应商代表及相关工作人员等在响应文件开启记录上签字确认;

(6)开启会议结束。

5.3响应文件开启异议

供应商对响应文件开启有异议的,应当在响应文件开启现场提出,采购人当场作出答复,并制作记录。

6.评审

6.1 评审小组

6.1.1评审由采购人依法组建的评审小组负责。评审小组由采购人代表,以及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评审小组成员人数以及专家的确定方式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6.1.2 评审小组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略)

(1)参加采购活动前3年内与供应商存在劳动关系。

(2)参加采购活动前3年内担任供应商的董事、监事。

(3)参加采购活动前3年内担任供应商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

(4)与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有夫妻、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者近姻亲关系。

(5)与供应商有其他可能影响采购活动公平、公正进行的关系。

6.1.3评审过程中,评审小组成员有回避事由、擅离职守或者因健康等原因不能继续评审的,采购人有权更换。被更换的评审小组成员作出的评审结论无效,由更换后的评审小组成员重新进行评审。

6.2评审办法

6.2.1评审活动遵循公平、公正、科学和择优的原则。

6.2.2评审小组按照第三章“评审办法”规定的评审标准和程序对响应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采购文件中没有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和标准,不作为评审依据。

6.2.3评审完成后,评审小组应当编制提交书面评审报告和成交候选人名单。

7.合同授予

7.1确定成交供应商

7.1.1采购人可以授权评审小组直接确定成交供应商,也可以依据评审小组推荐的成交候选人选择确定成交供应商。是否授权评审小组直接确定成交供应商及推荐成交候选人的人数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7.1.2 采购人可以对候选成交供应商的相关证明材料原件进行核验或组织现场考察,以确认候选成交供应商的生产经营、财务等实际状况与响应文件是否一致以及是否存在其他可能影响供应商履约能力的情况。核查结果将作为采购人选择成交供应商的依据。

7.2评审结果公示

评审结束后依据评审小组提交的评审报告,采购人或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按照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公示媒介和期限公示评审结果。

7.3评审结果异议

供应商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评审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公示期间或知道评审结果后3日内提出。采购人或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将在收到异议之日起 3 日内作出答复。

7.4成交通知

公示结束后在本章第 3.3 款规定的响应文件有效期内,采购人或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以书面形式向成交供应商发出成交通知书。

7.5履约担保

7.5.1在签订合同前,成交供应商应按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形式、金额或者事先经过采购人书面认可的履约保证金格式向采购人提交履约保证金。

7.5.2成交供应商不能按前款要求提交履约担保的,视为放弃成交,其响应保证金不予退还,给采购人造成的损失超过响应保证金数额的,成交供应商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

7.6签订合同

7.6.1采购人和成交供应商应当在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 (略) 日内,根据采购文件和成交供应商的响应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成交供应商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在签订合同时向采购人提出附加条件,或者不按照采购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的,采购人有权取消其成交资格,其响应保证金不予退还;给采购人造成的损失超过响应保证金数额的,成交供应商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

7.6.2发出成交通知书后,采购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的,或者在签订合同时向成交供应商提出附加条件的,采购人应向成交供应商退还响应保证金。给成交供应商造成损失的,还应赔偿损失。

7.6.3如果根据前款规定,采购人取消了成交供应商的成交资格,采购人可将合同授予另一个成交候选人,或者重新组织采购。

7.6.4联合体成交的,联合体各方应共同与采购人签订合同,就成交项目向采购人承担连带责任。

8.纪律和监督

8.1对采购人的纪律要求

采购人不得泄露采购活动中应当保密的情况和资料,不得与供应商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

8.2对供应商的纪律要求

供应商不得相互串通或者与采购人串通参加采购活动,不得向采购人或者评审小组成员行贿谋取成交,不得以他人名义参加采购活动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成交;供应商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扰、影响评审工作。

供应商提出异议应当以事实为依据,不进行虚假恶意异议。如果查无实据或被查实捏造事实恶意诬陷他人或有意提供虚假材料的,将被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不得再参与采购人后续采购项目。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8.3 对评审小组成员的纪律要求

评审小组成员不得收受供应商或其他利害关系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露对响应文件的评审和比较、成交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评审有关的其他情况。在评审活动中,评审小组成员应当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遵守职业道德,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审程序正常进行,不得使用采购文件没有规定的评审办法和标准进行评审。

8.4对与评审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的纪律要求

与评审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露对响应文件的评审和比较、成交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评审有关的其他情况。在评审活动中,与评审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审程序正常进行。

8.5异议

8.5.1供应商认为采购活动存在不合法或违反民事活动中平等自愿、公平诚信原则情形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 3日内向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提出。供应商提出异议应当有明确的请求和必要的证明材料,并由异议人的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单位章。

8.5.2采购人将针对异议事项进行核查,经核查发现异议人对相关问题理解有误的,应作出解释;发现采购活动中确实存在错误或不当行为的,应及时予以改正或补救。采购人认为异议不成立或不影响采购结果的,可以继续进行采购活动。

9.要补充的其他内容

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略)

第三章 评审办法

一、评审办法前附表

条款号

编列内容

1

评审办法

综合评分法 最低价法 投票法

2.1.1(1)

形式评审

标准

供应商名称:(略)

签字盖章:(略)

响应文件格式:(略)

2.1.1(2)

资格评审标准

依法设立:(略)

资格要求:(略)

人员要求:(略)

信誉要求:(略)

其他要求:(略)

供应商不存在:(略)

2.1.1(3)

响应性评审标准

响应报价:(略)

响应文件有效期:(略)

响应保证金:(略)

工期:(略)

质量:(略)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略)

响应内容、商务技术要求:(略)

2.2.1

分值构成(总分(略)分)

A报价部分:(略)

B商务部分:(略)

C技术部分:(略)

2.2.2(1)

报价评分标准((略)分)

价格分=(Pmin/P)×(略);Pmin为所有有效响应报价的最低者;P为供应商有效响应报价。

(小数点后保留2位小数,四舍五入取整)

2.2.2(2)

商务评分

标准

((略)分)

工期承诺

(2分)

在要求工期的基础上,供应商承诺工期每提前1天得0.5分,最多得2分。

质保期

(3分)

装修工程质量保修期承诺达到招标文件要求基础上,每增加1年得1分,最高得3分。

其它服务承诺(5分)

协助或代理建设单位办理项目实施过程中涉及的公安、消防、城建等手续或协助处理突发情况。根据供应商承诺酌情得0-5分。

2.2.2(3)

技术/服务方案评分标准

((略)分)

主材选用

((略)分)

提供用于本项目的木质门、电缆电线、洁具、乳胶漆等主材的检测报告,酌情得0-6分;根据投标人提供的主材品牌、参数等情况酌情加0-4分。

施工方案

((略)分)

根据整体方案对招标项目理解、施工平面布置、施工段划分、工艺衔接等施工部署是否科学合理,酌情得0-3分。

编制关键部分施工方案、施工进度计划、质量保证措施、文明施工及安全生产保证措施、施工器具及劳动力计划,酌情得0-7分。

2.2.4

供应商并列时排序规则

由评审小组投票确定

由评审小组抽签确定

其他方法:(略)

评审说明:(略)

1、所有评审小组成员评分的算术平均值为技术服务、商务评分部分得分。

2、报价评分、商务评分(客观部分)由评审小组共同认定。

二、评审办法正文 1.评审方法

本次评审采用综合评分法。评审小组对满足采购文件实质性要求的响应文件,按照本章第 2.2款规定的评分标准进行打分,并按综合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推荐成交候选人,或根据采购人授权直接确定成交供应商。

2、评审标准

2.评审程序

2.1初步评审

2.1.1初步评审标准

⑴形式评审标准:(略)

⑵资格评审标准:(略)

⑶响应性评审标准:(略)

2.1.2评审小组首先对供应商提交的响应文件进行初步评审,主要对响应文件形式、供应商资格和响应文件的响应性进行审查,判断响应文件的形式是否符合要求、供应商是否符合资格条件、响应文件是否实质性响应采购文件的要求。只有以上评审合格的响应文件才可通过初步评审。

评审小组可以要求供应商提交第二章“供应商须知”规定的有关证明和证件的原件,以便核验。

2.1.3除供应商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评审价格以供应商在响应函中填报的大写含税价格为准。评审价格超过最高限价(如有)的,其响应文件将被视为无效。

2.1.4评审小组经过对各供应商的报价进行比较,如一致认为某一供应商的报价明显过低或不合理,有降低质量、不能诚信履约的可能时,应当要求该供应商在规定的时间内作出书面说明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供应商不能按时合理说明或者不能提供相应证明材料的,其响应文件将被视为无效。

2.1.5报价有算术错误或其他错误的,评审小组按以下原则和顺序进行修正,并要求供应商对修正后的价格进行书面澄清确认。供应商拒不澄清确认的,其响应文件将被视为无效:(略)

(1)大写金额与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

(2)总价金额与单价金额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为准,但单价金额小数点有明显错误的除外;

(3)报价为各分项报价金额之和,响应报价与分项报价的合价不一致的,应以各分项合价累计数为准,修正总报价;

(4)如果分项报价中存在缺漏项,且缺漏项内容不属实质性偏差的,则视为缺漏项价格已包含在其他分项报价之中。

2.1.6响应文件中有含义不明确、对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评审小组应要求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进行澄清、说明或补正。澄清、说明或补正应以书面形式提交,并作为响应文件的组成部分。

2.2 详细评审

2.2.1 分值构成

见评审办法前附表;

2.2.2 评分标准

(1)报价评分标准:(略)

(2)商务评分标准:(略)

(3)技术/服务评分标准:(略)

2.2.3评审小组按规定的量化因素和分值进行评价打分,并计算出综合评估得分,每一评分分值计算保留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第三位“四舍五入”。

2.2.4评审小组对供应商最终得分进行比较后,按照综合得分由高到低顺序对供应商进行排序。综合得分相同时按照评审办法前附表的规定确定供应商优先顺序。

2.3评审结果

2.3.1评审小组完成评审后,应当向采购人递交书面评审报告。

2.3.2评审报告由评审小组全体成员签字确认。评审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略)

⑴采购项目概况

⑵参加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名单

⑶评审小组名单

⑷开启会议记录

⑸评审情况说明

⑹评审后的供应商排序

⑺推荐和确定的成交供应商名单及签订合同前需处理的事宜

⑻澄清说明补正纪要

2.3.3评审过程中评审小组成员对需要共同认定的事项存在争议的,应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表决。对评审结论有异议的评审小组成员,应在评审报告上签署不同意见并说明理由,拒绝在评审报告上签字又不说明理由的,视为同意。

3.评审过程保密

评审开始之后,直到授予成交供应商合同止,凡是属于审查、澄清、评价和比较的有关资料以及授标意向等,均不得向供应商或其他与评审无关的人员透露。

第四章 合同条款及格式

说明:(略)

(GF—(略)—(略))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

公式中:(略)

以上价格调整公式中的各可调因子、定值和变值权重,以及基本价格指数及其来源在投标函附录价格指数和权重表中约定,非招标订立的合同,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价格指数应首先采用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价格指数,无前述价格指数时,可采用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价格代替。

(2)暂时确定调整差额

在计算调整差额时无现行价格指数的,合同当事人同意暂用前次价格指数计算。实际价格指数有调整的,合同当事人进行相应调整。

(3)权重的调整

因变更导致合同约定的权重不合理时,按照第4.4款〔商定或确定〕执行。

(4)因承包人原因工期延误后的价格调整

因承包人原因未按期竣工的,对合同约定的竣工日期后继续施工的工程,在使用价格调整公式时,应采用计划竣工日期与实际竣工日期的两个价格指数中较低的一个作为现行价格指数。

第2种方式:(略)

合同履行期间,因人工、材料、工程设备和机械台班价格波动影响合同价格时,人工、机械使用费按照国家或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行业建设管理部门或其授权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人工、机械使用费系数进行调整;需要进行价格调整的材料,其单价和采购数量应由发包人审批,发包人确认需调整的材料单价及数量,作为调整合同价格的依据。

(1)人工单价发生变化且符合省级或行业建设主管部门发布的人工费调整规定,合同当事人应按省级或行业建设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人工费等文件调整合同价格,但承包人对人工费或人工单价的报价高于发布价格的除外。

(2)材料、工程设备价格变化的价款调整按照发包人提供的基准价格,按以下风险范围规定执行:(略)

①承包人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材料单价低于基准价格的:(略)

②承包人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材料单价高于基准价格的:(略)

③承包人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材料单价等于基准价格的:(略)

④承包人应在采购材料前将采购数量和新的材料单价报发包人核对,发包人确认用于工程时,发包人应确认采购材料的数量和单价。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报送的确认资料后5天内不予答复的视为认可,作为调整合同价格的依据。未经发包人事先核对,承包人自行采购材料的,发包人有权不予调整合同价格。发包人同意的,可以调整合同价格。

前述基准价格是指由发包人在招标文件或专用合同条款中给定的材料、工程设备的价格,该价格原则上应当按照省级或行业建设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信息价编制。

(3)施工机械台班单价或施工机械使用费发生变化超过省级或行业建设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规定的范围时,按规定调整合同价格。

第3种方式:(略)

(略).2法律变化引起的调整

基准日期后,法律变化导致承包人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所需要的费用发生除第(略).1款〔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约定以外的增加时,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减少时,应从合同价格中予以扣减。基准日期后,因法律变化造成工期延误时,工期应予以顺延。

因法律变化引起的合同价格和工期调整,合同当事人无法达成一致的,由总监理工程师按第4.4款〔商定或确定〕的约定处理。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在工期延误期间出现法律变化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略). 合同价格、计量与支付 (略).1 合同价格形式

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在合同协议书中选择下列一种合同价格形式:(略)

1.单价合同

单价合同是指合同当事人约定以工程量清单及其综合单价进行合同价格计算、调整和确认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在约定的范围内合同单价不作调整。合同当事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综合单价包含的风险范围和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并约定风险范围以外的合同价格的调整方法,其中因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按第(略).1款〔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约定执行。

2.总价合同

总价合同是指合同当事人约定以施工图、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及有关条件进行合同价格计算、调整和确认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在约定的范围内合同总价不作调整。合同当事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总价包含的风险范围和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并约定风险范围以外的合同价格的调整方法,其中因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按第(略).1款〔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因法律变化引起的调整按第(略).2款〔法律变化引起的调整〕约定执行。

3.其它价格形式

合同当事人可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其他合同价格形式。

(略).2预付款

(略).2.1预付款的支付

预付款的支付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执行,但至迟应在开工通知载明的开工日期7天前支付。预付款应当用于材料、工程设备、施工设备的采购及修建临时工程、组织施工队伍进场等。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预付款在进度付款中同比例扣回。在颁发工程接收证书前,提前解除合同的,尚未扣完的预付款应与合同价款一并结算。

发包人逾期支付预付款超过7天的,承包人有权向发包人发出要求预付的催告通知,发包人收到通知后7天内仍未支付的,承包人有权暂停施工,并按第(略).1.1项〔发包人违约的情形〕执行。

(略).2.2 预付款担保

发包人要求承包人提供预付款担保的,承包人应在发包人支付预付款7天前提供预付款担保,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除外。预付款担保可采用银行保函、担保公司担保等形式,具体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在预付款完全扣回之前,承包人应保证预付款担保持续有效。

发包人在工程款中逐期扣回预付款后,预付款担保额度应相应减少,但剩余的预付款担保金额不得低于未被扣回的预付款金额。

(略).3计量

(略).3.1 计量原则

工程量计量按照合同约定的工程量计算规则、图纸及变更指示等进行计量。工程量计算规则应以相关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等为依据,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略).3.2 计量周期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工程量的计量按月进行。

(略).3.3 单价合同的计量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单价合同的计量按照本项约定执行:(略)

(1)承包人应于每月(略)日向监理人报送上月(略)日至当月(略)日已完成的工程量报告,并附具进度付款申请单、已完成工程量报表和有关资料。

(2)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告后7天内完成对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表的审核并报送发包人,以确定当月实际完成的工程量。监理人对工程量有异议的,有权要求承包人进行共同复核或抽样复测。承包人应协助监理人进行复核或抽样复测,并按监理人要求提供补充计量资料。承包人未按监理人要求参加复核或抽样复测的,监理人复核或修正的工程量视为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工程量。

(3)监理人未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表后的7天内完成审核的,承包人报送的工程量报告中的工程量视为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工程量,据此计算工程价款。

(略).3.4 总价合同的计量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按月计量支付的总价合同,按照本项约定执行:(略)

(1)承包人应于每月(略)日向监理人报送上月(略)日至当月(略)日已完成的工程量报告,并附具进度付款申请单、已完成工程量报表和有关资料。

(2)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告后7天内完成对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表的审核并报送发包人,以确定当月实际完成的工程量。监理人对工程量有异议的,有权要求承包人进行共同复核或抽样复测。承包人应协助监理人进行复核或抽样复测并按监理人要求提供补充计量资料。承包人未按监理人要求参加复核或抽样复测的,监理人审核或修正的工程量视为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工程量。

(3)监理人未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表后的7天内完成复核的,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告中的工程量视为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工程量。

(略).3.5 总价合同采用支付分解表计量支付的,可以按照第(略).3.4项〔总价合同的计量〕约定进行计量,但合同价款按照支付分解表进行支付。

(略).3.6 其他价格形式合同的计量

合同当事人可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其他价格形式合同的计量方式和程序。

(略).4工程进度款支付

(略).4.1 付款周期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付款周期应按照第(略).3.2项〔计量周期〕的约定与计量周期保持一致。

(略).4.2 进度付款申请单的编制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进度付款申请单应包括下列内容:(略)

(1)截至本次付款周期已完成工作对应的金额;

(2)根据第(略)条〔变更〕应增加和扣减的变更金额;

(3)根据第(略).2款〔预付款〕约定应支付的预付款和扣减的返还预付款;

(4)根据第(略).3款〔质量保证金〕约定应扣减的质量保证金;

(5)根据第(略)条〔索赔〕应增加和扣减的索赔金额;

(6)对已签发的进度款支付证书中出现错误的修正,应在本次进度付款中支付或扣除的金额;

(7)根据合同约定应增加和扣减的其他金额。

(略).4.3 进度付款申请单的提交

(1)单价合同进度付款申请单的提交

单价合同的进度付款申请单,按照第(略).3.3项〔单价合同的计量〕约定的时间按月向监理人提交,并附上已完成工程量报表和有关资料。单价合同中的总价项目按月进行支付分解,并汇总列入当期进度付款申请单。

(2)总价合同进度付款申请单的提交

总价合同按月计量支付的,承包人按照第(略).3.4项〔总价合同的计量〕约定的时间按月向监理人提交进度付款申请单,并附上已完成工程量报表和有关资料。

总价合同按支付分解表支付的,承包人应按照第(略).4.6项〔支付分解表〕及第(略).4.2项〔进度付款申请单的编制〕的约定向监理人提交进度付款申请单。

(3)其他价格形式合同的进度付款申请单的提交

合同当事人可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其他价格形式合同的进度付款申请单的编制和提交程序。

(略).4.4 进度款审核和支付

(1)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进度付款申请单以及相关资料后7天内完成审查并报送发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后7天内完成审批并签发进度款支付证书。发包人逾期未完成审批且未提出异议的,视为已签发进度款支付证书。

发包人和监理人对承包人的进度付款申请单有异议的,有权要求承包人修正和提供补充资料,承包人应提交修正后的进度付款申请单。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修正后的进度付款申请单及相关资料后7天内完成审查并报送发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监理人报送的进度付款申请单及相关资料后7天内,向承包人签发无异议部分的临时进度款支付证书。存在争议的部分,按照第(略)条〔争议解决〕的约定处理。

(2)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在进度款支付证书或临时进度款支付证书签发后(略)天内完成支付,发包人逾期支付进度款的,应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支付违约金。

(3)发包人签发进度款支付证书或临时进度款支付证书,不表明发包人已同意、批准或接受了承包人完成的相应部分的工作。

(略).4.5 进度付款的修正

在对已签发的进度款支付证书进行阶段汇总和复核中发现错误、遗漏或重复的,发包人和承包人均有权提出修正申请。经发包人和承包人同意的修正,应在下期进度付款中支付或扣除。

(略).4.6 支付分解表

1.支付分解表的编制要求

(1)支付分解表中所列的每期付款金额,应为第(略).4.2项〔进度付款申请单的编制〕第(1)目的估算金额;

(2)实际进度与施工进度计划不一致的,合同当事人可按照第4.4款〔商定或确定〕修改支付分解表;

(3)不采用支付分解表的,承包人应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提交按季度编制的支付估算分解表,用于支付参考。

2.总价合同支付分解表的编制与审批

(1)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根据第7.2款〔施工进度计划〕约定的施工进度计划、签约合同价和工程量等因素对总价合同按月进行分解,编制支付分解表。承包人应当在收到监理人和发包人批准的施工进度计划后7天内,将支付分解表及编制支付分解表的支持性资料报送监理人。

(2)监理人应在收到支付分解表后7天内完成审核并报送发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经监理人审核的支付分解表后7天内完成审批,经发包人批准的支付分解表为有约束力的支付分解表。

(3)发包人逾期未完成支付分解表审批的,也未及时要求承包人进行修正和提供补充资料的,则承包人提交的支付分解表视为已经获得发包人批准。

3.单价合同的总价项目支付分解表的编制与审批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单价合同的总价项目,由承包人根据施工进度计划和总价项目的总价构成、费用性质、计划发生时间和相应工程量等因素按月进行分解,形成支付分解表,其编制与审批参照总价合同支付分解表的编制与审批执行。

(略).5支付账户

发包人应将合同价款支付至合同协议书中约定的承包人账户。

(略). 验收和工程试车 (略).1分部分项工程验收

(略).1.1 分部分项工程质量应符合国家有关工程施工验收规范、标准及合同约定,承包人应按照施工组织设计的要求完成分部分项工程施工。

(略).1.2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分部分项工程经承包人自检合格并具备验收条件的,承包人应提前(略)小时通知监理人进行验收。监理人不能按时进行验收的,应在验收前(略)小时向承包人提交书面延期要求,但延期不能超过(略)小时。监理人未按时进行验收,也未提出延期要求的,承包人有权自行验收,监理人应认可验收结果。分部分项工程未经验收的,不得进入下一道工序施工。

分部分项工程的验收资料应当作为竣工资料的组成部分。

(略).2竣工验收

(略).2.1竣工验收条件

工程具备以下条件的,承包人可以申请竣工验收:(略)

(1)除发包人同意的甩项工作和缺陷修补工作外,合同范围内的全部工程以及有关工作,包括合同要求的试验、试运行以及检验均已完成,并符合合同要求;

(2)已按合同约定编制了甩项工作和缺陷修补工作清单以及相应的施工计划;

(3)已按合同约定的内容和份数备齐竣工资料。

(略).2.2竣工验收程序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申请竣工验收的,应当按照以下程序进行:(略)

(1)承包人向监理人报送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监理人应在收到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后(略)天内完成审查并报送发包人。监理人审查后认为尚不具备验收条件的,应通知承包人在竣工验收前承包人还需完成的工作内容,承包人应在完成监理人通知的全部工作内容后,再次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

(2)监理人审查后认为已具备竣工验收条件的,应将竣工验收申请报告提交发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经监理人审核的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后(略)天内审批完毕并组织监理人、承包人、设计人等相关单位完成竣工验收。

(3)竣工验收合格的,发包人应在验收合格后(略)天内向承包人签发工程接收证书。发包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颁发工程接收证书的,自验收合格后第(略)天起视为已颁发工程接收证书。

(4)竣工验收不合格的,监理人应按照验收意见发出指示,要求承包人对不合格工程返工、修复或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承包人在完成不合格工程的返工、修复或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后,应重新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并按本项约定的程序重新进行验收。

(5)工程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发包人擅自使用的,应在转移占有工程后7天内向承包人颁发工程接收证书;发包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颁发工程接收证书的,自转移占有后第(略)天起视为已颁发工程接收证书。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不按照本项约定组织竣工验收、颁发工程接收证书的,每逾期一天,应以签约合同价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支付违约金。

(略).2.3竣工日期

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以承包人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之日为实际竣工日期,并在工程接收证书中载明;因发包人原因,未在监理人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略)天内完成竣工验收,或完成竣工验收不予签发工程接收证书的,以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的日期为实际竣工日期;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转移占有工程之日为实际竣工日期。

(略).2.4 拒绝接收全部或部分工程

对于竣工验收不合格的工程,承包人完成整改后,应当重新进行竣工验收,经重新组织验收仍不合格的且无法采取措施补救的,则发包人可以拒绝接收不合格工程,因不合格工程导致其他工程不能正常使用的,承包人应采取措施确保相关工程的正常使用,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略).2.5 移交、接收全部与部分工程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合同当事人应当在颁发工程接收证书后7天内完成工程的移交。

发包人无正当理由不接收工程的,发包人自应当接收工程之日起,承担工程照管、成品保护、保管等与工程有关的各项费用,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另行约定发包人逾期接收工程的违约责任。

承包人无正当理由不移交工程的,承包人应承担工程照管、成品保护、保管等与工程有关的各项费用,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另行约定承包人无正当理由不移交工程的违约责任。

(略).3工程试车

(略).3.1试车程序

工程需要试车的,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试车内容应与承包人承包范围相一致,试车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工程试车应按如下程序进行:(略)

(1)具备单机无负荷试车条件,承包人组织试车,并在试车前(略)小时书面通知监理人,通知中应载明试车内容、时间、地点。承包人准备试车记录,发包人根据承包人要求为试车提供必要条件。试车合格的,监理人在试车记录上签字。监理人在试车合格后不在试车记录上签字,自试车结束满(略)小时后视为监理人已经认可试车记录,承包人可继续施工或办理竣工验收手续。

监理人不能按时参加试车,应在试车前(略)小时以书面形式向承包人提出延期要求,但延期不能超过(略)小时,由此导致工期延误的,工期应予以顺延。监理人未能在前述期限内提出延期要求,又不参加试车的,视为认可试车记录。

(2)具备无负荷联动试车条件,发包人组织试车,并在试车前(略)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通知中应载明试车内容、时间、地点和对承包人的要求,承包人按要求做好准备工作。试车合格,合同当事人在试车记录上签字。承包人无正当理由不参加试车的,视为认可试车记录。

(略).3.2 试车中的责任

因设计原因导致试车达不到验收要求,发包人应要求设计人修改设计,承包人按修改后的设计重新安装。发包人承担修改设计、拆除及重新安装的全部费用,工期相应顺延。因承包人原因导致试车达不到验收要求,承包人按监理人要求重新安装和试车,并承担重新安装和试车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因工程设备制造原因导致试车达不到验收要求的,由采购该工程设备的合同当事人负责重新购置或修理,承包人负责拆除和重新安装,由此增加的修理、重新购置、拆除及重新安装的费用及延误的工期由采购该工程设备的合同当事人承担。

(略).3.3 投料试车

如需进行投料试车的,发包人应在工程竣工验收后组织投料试车。发包人要求在工程竣工验收前进行或需要承包人配合时,应征得承包人同意,并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有关事项。

投料试车合格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因承包人原因造成投料试车不合格的,承包人应按照发包人要求进行整改,由此产生的整改费用由承包人承担;非因承包人原因导致投料试车不合格的,如发包人要求承包人进行整改的,由此产生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略).4提前交付单位工程的验收

(略).4.1 发包人需要在工程竣工前使用单位工程的,或承包人提出提前交付已经竣工的单位工程且经发包人同意的,可进行单位工程验收,验收的程序按照第(略).2款〔竣工验收〕的约定进行。

验收合格后,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单位工程接收证书。已签发单位工程接收证书的单位工程由发包人负责照管。单位工程的验收成果和结论作为整体工程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的附件。

(略).4.2 发包人要求在工程竣工前交付单位工程,由此导致承包人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的,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

(略).5 施工期运行

(略).5.1 施工期运行是指合同工程尚未全部竣工,其中某项或某几项单位工程或工程设备安装已竣工,根据专用合同条款约定,需要投入施工期运行的,经发包人按第(略).4款〔提前交付单位工程的验收〕的约定验收合格,证明能确保安全后,才能在施工期投入运行。

(略).5.2 在施工期运行中发现工程或工程设备损坏或存在缺陷的,由承包人按第(略).2款〔缺陷责任期〕约定进行修复。

(略).6 竣工退场

(略).6.1 竣工退场

颁发工程接收证书后,承包人应按以下要求对施工现场进行清理:(略)

(1)施工现场内残留的垃圾已全部清除出场;

(2)临时工程已拆除,场地已进行清理、平整或复原;

(3)按合同约定应撤离的人员、承包人施工设备和剩余的材料,包括废弃的施工设备和材料,已按计划撤离施工现场;

(4)施工现场周边及其附近道路、河道的施工堆积物,已全部清理;

(5)施工现场其他场地清理工作已全部完成。

施工现场的竣工退场费用由承包人承担。承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完成竣工退场,逾期未完成的,发包人有权出售或另行处理承包人遗留的物品,由此支出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发包人出售承包人遗留物品所得款项在扣除必要费用后应返还承包人。

(略).6.2 地表还原

承包人应按发包人要求恢复临时占地及清理场地,承包人未按发包人的要求恢复临时占地,或者场地清理未达到合同约定要求的,发包人有权委托其他人恢复或清理,所发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略). 竣工结算 (略).1 竣工结算申请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略)天内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提交竣工结算申请单,并提交完整的结算资料,有关竣工结算申请单的资料清单和份数等要求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竣工结算申请单应包括以下内容:(略)

(1)竣工结算合同价格;

(2)发包人已支付承包人的款项;

(3)应扣留的质量保证金。已缴纳履约保证金的或提供其他工程质量担保方式的除外;

(4)发包人应支付承包人的合同价款。

(略).2 竣工结算审核

(1)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监理人应在收到竣工结算申请单后(略)天内完成核查并报送发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监理人提交的经审核的竣工结算申请单后(略)天内完成审批,并由监理人向承包人签发经发包人签认的竣工付款证书。监理人或发包人对竣工结算申请单有异议的,有权要求承包人进行修正和提供补充资料,承包人应提交修正后的竣工结算申请单。

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竣工结算申请书后(略)天内未完成审批且未提出异议的,视为发包人认可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申请单,并自发包人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申请单后第(略)天起视为已签发竣工付款证书。

(2)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在签发竣工付款证书后的(略) 天内,完成对承包人的竣工付款。发包人逾期支付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支付违约金;逾期支付超过(略)天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两倍支付违约金。

(3)承包人对发包人签认的竣工付款证书有异议的,对于有异议部分应在收到发包人签认的竣工付款证书后7天内提出异议,并由合同当事人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方式和程序进行复核,或按照第(略)条〔争议解决〕约定处理。对于无异议部分,发包人应签发临时竣工付款证书,并按本款第(2)项完成付款。承包人逾期未提出异议的,视为认可发包人的审批结果。

(略).3 甩项竣工协议

发包人要求甩项竣工的,合同当事人应签订甩项竣工协议。在甩项竣工协议中应明确,合同当事人按照第(略).1款〔竣工结算申请〕及(略).2款〔竣工结算审核〕的约定,对已完合格工程进行结算,并支付相应合同价款。

(略).4 最终结清

(略).4.1 最终结清申请单

(1)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颁发后7天内,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份数向发包人提交最终结清申请单,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最终结清申请单应列明质量保证金、应扣除的质量保证金、缺陷责任期内发生的增减费用。

(2)发包人对最终结清申请单内容有异议的,有权要求承包人进行修正和提供补充资料,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提交修正后的最终结清申请单。

(略).4.2 最终结清证书和支付

(1)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最终结清申请单后(略)天内完成审批并向承包人颁发最终结清证书。发包人逾期未完成审批,又未提出修改意见的,视为发包人同意承包人提交的最终结清申请单,且自发包人收到承包人提交的最终结清申请单后(略)天起视为已颁发最终结清证书。

(2)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在颁发最终结清证书后7天内完成支付。发包人逾期支付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支付违约金;逾期支付超过(略)天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两倍支付违约金。

(3)承包人对发包人颁发的最终结清证书有异议的,按第(略)条〔争议解决〕的约定办理。

(略). 缺陷责任与保修 (略).1 工程保修的原则

在工程移交发包人后,因承包人原因产生的质量缺陷,承包人应承担质量缺陷责任和保修义务。缺陷责任期届满,承包人仍应按合同约定的工程各部位保修年限承担保修义务。

(略).2 缺陷责任期

(略).2.1 缺陷责任期从工程通过竣工验收之日起计算,合同当事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缺陷责任期的具体期限,但该期限最长不超过(略)个月。

单位工程先于全部工程进行验收,经验收合格并交付使用的,该单位工程缺陷责任期自单位工程验收合格之日起算。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程无法按合同约定期限进行竣工验收的,缺陷责任期从实际通过竣工验收之日起计算。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程无法按合同约定期限进行竣工验收的,在承包人提交竣工验收报告(略)天后,工程自动进入缺陷责任期;发包人未经竣工验收擅自使用工程的,缺陷责任期自工程转移占有之日起开始计算。

(略).2.2缺陷责任期内,由承包人原因造成的缺陷,承包人应负责维修,并承担鉴定及维修费用。如承包人不维修也不承担费用,发包人可按合同约定从保证金或银行保函中扣除,费用超出保证金额的,发包人可按合同约定向承包人进行索赔。承包人维修并承担相应费用后,不免除对工程的损失赔偿责任。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延长缺陷责任期,并应在原缺陷责任期届满前发出延长通知。但缺陷责任期(含延长部分)最长不能超过(略)个月。

由他人原因造成的缺陷,发包人负责组织维修,承包人不承担费用,且发包人不得从保证金中扣除费用。

(略).2.3 任何一项缺陷或损坏修复后,经检查证明其影响了工程或工程设备的使用性能,承包人应重新进行合同约定的试验和试运行,试验和试运行的全部费用应由责任方承担。

(略).2.4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于缺陷责任期届满后7天内向发包人发出缺陷责任期届满通知,发包人应在收到缺陷责任期满通知后(略)天内核实承包人是否履行缺陷修复义务,承包人未能履行缺陷修复义务的,发包人有权扣除相应金额的维修费用。发包人应在收到缺陷责任期届满通知后(略)天内,向承包人颁发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

(略).3 质量保证金

经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扣留质量保证金的,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予以明确。

在工程项目竣工前,承包人已经提供履约担保的,发包人不得同时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

(略).3.1 承包人提供质量保证金的方式

承包人提供质量保证金有以下三种方式:(略)

(1)质量保证金保函;

(2)相应比例的工程款;

(3)双方约定的其他方式。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质量保证金原则上采用上述第(1)种方式。

(略).3.2 质量保证金的扣留

质量保证金的扣留有以下三种方式:(略)

(1)在支付工程进度款时逐次扣留,在此情形下,质量保证金的计算基数不包括预付款的支付、扣回以及价格调整的金额;

(2)工程竣工结算时一次性扣留质量保证金;

(3)双方约定的其他扣留方式。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质量保证金的扣留原则上采用上述第(1)种方式。

发包人累计扣留的质量保证金不得超过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3%。如承包人在发包人签发竣工付款证书后(略)天内提交质量保证金保函,发包人应同时退还扣留的作为质量保证金的工程价款;保函金额不得超过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3%。

发包人在退还质量保证金的同时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支付利息。

(略).3.3 质量保证金的退还

缺陷责任期内,承包人认真履行合同约定的责任,到期后,承包人可向发包人申请返还保证金。

发包人在接到承包人返还保证金申请后,应于(略)天内会同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的内容进行核实。如无异议,发包人应当按照约定将保证金返还给承包人。对返还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发包人应当在核实后(略)天内将保证金返还承包人,逾期未返还的,依法承担违约责任。发包人在接到承包人返还保证金申请后(略)天内不予答复,经催告后(略)天内仍不予答复,视同认可承包人的返还保证金申请。

发包人和承包人对保证金预留、返还以及工程维修质量、费用有争议的,按本合同第(略)条约定的争议和纠纷解决程序处理。

(略).4 保修

(略).4.1保修责任

工程保修期从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算,具体分部分项工程的保修期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但不得低于法定最低保修年限。在工程保修期内,承包人应当根据有关法律规定以及合同约定承担保修责任。

发包人未经竣工验收擅自使用工程的,保修期自转移占有之日起算。

(略).4.2 修复费用

保修期内,修复的费用按照以下约定处理:(略)

(1)保修期内,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程的缺陷、损坏,承包人应负责修复,并承担修复的费用以及因工程的缺陷、损坏造成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

(2)保修期内,因发包人使用不当造成工程的缺陷、损坏,可以委托承包人修复,但发包人应承担修复的费用,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

(3)因其他原因造成工程的缺陷、损坏,可以委托承包人修复,发包人应承担修复的费用,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因工程的缺陷、损坏造成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由责任方承担。

(略).4.3 修复通知

在保修期内,发包人在使用过程中,发现已接收的工程存在缺陷或损坏的,应书面通知承包人予以修复,但情况紧急必须立即修复缺陷或损坏的,发包人可以口头通知承包人并在口头通知后(略)小时内书面确认,承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合理期限内到达工程现场并修复缺陷或损坏。

(略).4.4 未能修复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程的缺陷或损坏,承包人拒绝维修或未能在合理期限内修复缺陷或损坏,且经发包人书面催告后仍未修复的,发包人有权自行修复或委托第三方修复,所需费用由承包人承担。但修复范围超出缺陷或损坏范围的,超出范围部分的修复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略).4.5 承包人出入权

在保修期内,为了修复缺陷或损坏,承包人有权出入工程现场,除情况紧急必须立即修复缺陷或损坏外,承包人应提前(略)小时通知发包人进场修复的时间。承包人进入工程现场前应获得发包人同意,且不应影响发包人正常的生产经营,并应遵守发包人有关保安和保密等规定。

(略). 违约 (略).1 发包人违约

(略).1.1 发包人违约的情形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下列情形,属于发包人违约:(略)

(1)因发包人原因未能在计划开工日期前7天内下达开工通知的;

(2)因发包人原因未能按合同约定支付合同价款的;

(3)发包人违反第(略).1款〔变更的范围〕第(2)项约定,自行实施被取消的工作或转由他人实施的;

(4)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工程设备的规格、数量或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或因发包人原因导致交货日期延误或交货地点变更等情况的;

(5)因发包人违反合同约定造成暂停施工的;

(6)发包人无正当理由没有在约定期限内发出复工指示,导致承包人无法复工的;

(7)发包人明确表示或者以其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主要义务的;

(8)发包人未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其他义务的。

发包人发生除本项第(7)目以外的违约情况时,承包人可向发包人发出通知,要求发包人采取有效措施纠正违约行为。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通知后(略)天内仍不纠正违约行为的,承包人有权暂停相应部位工程施工,并通知监理人。

(略).1.2 发包人违约的责任

发包人应承担因其违约给承包人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此外,合同当事人可在专用合同条款中另行约定发包人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和计算方法。

(略).1.3 因发包人违约解除合同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按第(略).1.1项〔发包人违约的情形〕约定暂停施工满(略)天后,发包人仍不纠正其违约行为并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或出现第(略).1.1项〔发包人违约的情形〕第(7)目约定的违约情况,承包人有权解除合同,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

(略).1.4 因发包人违约解除合同后的付款

承包人按照本款约定解除合同的,发包人应在解除合同后(略)天内支付下列款项,并解除履约担保:(略)

(1)合同解除前所完成工作的价款;

(2)承包人为工程施工订购并已付款的材料、工程设备和其他物品的价款;

(3)承包人撤离施工现场以及遣散承包人人员的款项;

(4)按照合同约定在合同解除前应支付的违约金;

(5)按照合同约定应当支付给承包人的其他款项;

(6)按照合同约定应退还的质量保证金;

(7)因解除合同给承包人造成的损失。

合同当事人未能就解除合同后的结清达成一致的,按照第(略)条〔争议解决〕的约定处理。

承包人应妥善做好已完工程和与工程有关的已购材料、工程设备的保护和移交工作,并将施工设备和人员撤出施工现场,发包人应为承包人撤出提供必要条件。

(略).2 承包人违约

(略).2.1 承包人违约的情形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下列情形,属于承包人违约:(略)

(1)承包人违反合同约定进行转包或违法分包的;

(2)承包人违反合同约定采购和使用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

(3)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的;

(4)承包人违反第8.9款〔材料与设备专用要求〕的约定,未经批准,私自将已按照合同约定进入施工现场的材料或设备撤离施工现场的;

(5)承包人未能按施工进度计划及时完成合同约定的工作,造成工期延误的;

(6)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及保修期内,未能在合理期限对工程缺陷进行修复,或拒绝按发包人要求进行修复的;

(7)承包人明确表示或者以其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主要义务的;

(8)承包人未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其他义务的。

承包人发生除本项第(7)目约定以外的其他违约情况时,监理人可向承包人发出整改通知,要求其在指定的期限内改正。

(略).2.2 承包人违约的责任

承包人应承担因其违约行为而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此外,合同当事人可在专用合同条款中另行约定承包人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和计算方法。

(略).2.3 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出现第(略).2.1项〔承包人违约的情形〕第(7)目约定的违约情况时,或监理人发出整改通知后,承包人在指定的合理期限内仍不纠正违约行为并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合同解除后,因继续完成工程的需要,发包人有权使用承包人在施工现场的材料、设备、临时工程、承包人文件和由承包人或以其名义编制的其他文件,合同当事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相应费用的承担方式。发包人继续使用的行为不免除或减轻承包人应承担的违约责任。

(略).2.4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后的处理

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合同解除的,则合同当事人应在合同解除后(略)天内完成估价、付款和清算,并按以下约定执行:(略)

(1)合同解除后,按第4.4款〔商定或确定〕商定或确定承包人实际完成工作对应的合同价款,以及承包人已提供的材料、工程设备、施工设备和临时工程等的价值;

(2)合同解除后,承包人应支付的违约金;

(3)合同解除后,因解除合同给发包人造成的损失;

(4)合同解除后,承包人应按照发包人要求和监理人的指示完成现场的清理和撤离;

(5)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在合同解除后进行清算,出具最终结清付款证书,结清全部款项。

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的,发包人有权暂停对承包人的付款,查清各项付款和已扣款项。发包人和承包人未能就合同解除后的清算和款项支付达成一致的,按照第(略)条〔争议解决〕的约定处理。

(略).2.5采购合同权益转让

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将其为实施合同而签订的材料和设备的采购合同的权益转让给发包人,承包人应在收到解除合同通知后(略)天内,协助发包人与采购合同的供应商达成相关的转让协议。

(略).3 第三人造成的违约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一方当事人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违约的,应当向对方当事人承担违约责任。一方当事人和第三人之间的纠纷,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约定解决。

(略). 不可抗力 (略).1 不可抗力的确认

不可抗力是指合同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不可预见,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不可避免且不能克服的自然灾害和社会性突发事件,如地震、海啸、瘟疫、骚乱、戒严、暴动、战争和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的其他情形。

不可抗力发生后,发包人和承包人应收集证明不可抗力发生及不可抗力造成损失的证据,并及时认真统计所造成的损失。合同当事人对是否属于不可抗力或其损失的意见不一致的,由监理人按第4.4款〔商定或确定〕的约定处理。发生争议时,按第(略)条〔争议解决〕的约定处理。

(略).2 不可抗力的通知

合同一方当事人遇到不可抗力事件,使其履行合同义务受到阻碍时,应立即通知合同另一方当事人和监理人,书面说明不可抗力和受阻碍的详细情况,并提供必要的证明。

不可抗力持续发生的,合同一方当事人应及时向合同另一方当事人和监理人提交中间报告,说明不可抗力和履行合同受阻的情况,并于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略)天内提交最终报告及有关资料。

(略).3 不可抗力后果的承担

(略).3.1 不可抗力引起的后果及造成的损失由合同当事人按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各自承担。不可抗力发生前已完成的工程应当按照合同约定进行计量支付。

(略).3.2 不可抗力导致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等后果,由合同当事人按以下原则承担:(略)

(1)永久工程、已运至施工现场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损坏,以及因工程损坏造成的第三人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由发包人承担;

(2)承包人施工设备的损坏由承包人承担;

(3)发包人和承包人承担各自人员伤亡和财产的损失;

(4)因不可抗力影响承包人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已经引起或将引起工期延误的,应当顺延工期,由此导致承包人停工的费用损失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合理分担,停工期间必须支付的工人工资由发包人承担;

(5)因不可抗力引起或将引起工期延误,发包人要求赶工的,由此增加的赶工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6)承包人在停工期间按照发包人要求照管、清理和修复工程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不可抗力发生后,合同当事人均应采取措施尽量避免和减少损失的扩大,任何一方当事人没有采取有效措施导致损失扩大的,应对扩大的损失承担责任。

因合同一方迟延履行合同义务,在迟延履行期间遭遇不可抗力的,不免除其违约责任。

(略).4 因不可抗力解除合同

因不可抗力导致合同无法履行连续超过(略)天或累计超过(略)天的,发包人和承包人均有权解除合同。合同解除后,由双方当事人按照第4.4款〔商定或确定〕商定或确定发包人应支付的款项,该款项包括:(略)

(1)合同解除前承包人已完成工作的价款;

(2)承包人为工程订购的并已交付给承包人,或承包人有责任接受交付的材料、工程设备和其他物品的价款;

(3)发包人要求承包人退货或解除订货合同而产生的费用,或因不能退货或解除合同而产生的损失;

(4)承包人撤离施工现场以及遣散承包人人员的费用;

(5)按照合同约定在合同解除前应支付给承包人的其他款项;

(6)扣减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应向发包人支付的款项;

(7)双方商定或确定的其他款项。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合同解除后,发包人应在商定或确定上述款项后(略)天内完成上述款项的支付。

(略). 保险 (略).1 工程保险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投保建筑工程一切险或安装工程一切险;发包人委托承包人投保的,因投保产生的保险费和其他相关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略).2 工伤保险

(略).2.1 发包人应依照法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并为在施工现场的全部员工办理工伤保险,缴纳工伤保险费,并要求监理人及由发包人为履行合同聘请的第三方依法参加工伤保险。

(略).2.2 承包人应依照法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并为其履行合同的全部员工办理工伤保险,缴纳工伤保险费,并要求分包人及由承包人为履行合同聘请的第三方依法参加工伤保险。

(略).3其他保险

发包人和承包人可以为其施工现场的全部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并支付保险费,包括其员工及为履行合同聘请的第三方的人员,具体事项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为其施工设备等办理财产保险。

(略).4持续保险

合同当事人应与保险人保持联系,使保险人能够随时了解工程实施中的变动,并确保按保险合同条款要求持续保险。

(略).5 保险凭证

合同当事人应及时向另一方当事人提交其已投保的各项保险的凭证和保险单复印件。

(略).6 未按约定投保的补救

(略).6.1发包人未按合同约定办理保险,或未能使保险持续有效的,则承包人可代为办理,所需费用由发包人承担。发包人未按合同约定办理保险,导致未能得到足额赔偿的,由发包人负责补足。

(略).6.2承包人未按合同约定办理保险,或未能使保险持续有效的,则发包人可代为办理,所需费用由承包人承担。承包人未按合同约定办理保险,导致未能得到足额赔偿的,由承包人负责补足。

(略).7 通知义务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变更除工伤保险之外的保险合同时,应事先征得承包人同意,并通知监理人;承包人变更除工伤保险之外的保险合同时,应事先征得发包人同意,并通知监理人。

保险事故发生时,投保人应按照保险合同规定的条件和期限及时向保险人报告。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当在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及时通知对方。

(略). 索赔 (略).1承包人的索赔

根据合同约定,承包人认为有权得到追加付款和(或)延长工期的,应按以下程序向发包人提出索赔:(略)

(1)承包人应在知道或应当知道索赔事件发生后(略)天内,向监理人递交索赔意向通知书,并说明发生索赔事件的事由;承包人未在前述(略)天内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的,丧失要求追加付款和(或)延长工期的权利;

(2)承包人应在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后(略)天内,向监理人正式递交索赔报告;索赔报告应详细说明索赔理由以及要求追加的付款金额和(或)延长的工期,并附必要的记录和证明材料;

(3)索赔事件具有持续影响的,承包人应按合理时间间隔继续递交延续索赔通知,说明持续影响的实际情况和记录,列出累计的追加付款金额和(或)工期延长天数;

(4)在索赔事件影响结束后(略)天内,承包人应向监理人递交最终索赔报告,说明最终要求索赔的追加付款金额和(或)延长的工期,并附必要的记录和证明材料。

(略).2 对承包人索赔的处理

对承包人索赔的处理如下:(略)

(1)监理人应在收到索赔报告后(略)天内完成审查并报送发包人。监理人对索赔报告存在异议的,有权要求承包人提交全部原始记录副本;

(2)发包人应在监理人收到索赔报告或有关索赔的进一步证明材料后的(略)天内,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索赔处理结果。发包人逾期答复的,则视为认可承包人的索赔要求;

(3)承包人接受索赔处理结果的,索赔款项在当期进度款中进行支付;承包人不接受索赔处理结果的,按照第(略)条〔争议解决〕约定处理。

(略).3发包人的索赔

根据合同约定,发包人认为有权得到赔付金额和(或)延长缺陷责任期的,监理人应向承包人发出通知并附有详细的证明。

发包人应在知道或应当知道索赔事件发生后(略)天内通过监理人向承包人提出索赔意向通知书,发包人未在前述(略)天内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的,丧失要求赔付金额和(或)延长缺陷责任期的权利。发包人应在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后(略)天内,通过监理人向承包人正式递交索赔报告。

(略).4 对发包人索赔的处理

对发包人索赔的处理如下:(略)

(1)承包人收到发包人提交的索赔报告后,应及时审查索赔报告的内容、查验发包人证明材料;

(2)承包人应在收到索赔报告或有关索赔的进一步证明材料后(略)天内,将索赔处理结果答复发包人。如果承包人未在上述期限内作出答复的,则视为对发包人索赔要求的认可;

(3)承包人接受索赔处理结果的,发包人可从应支付给承包人的合同价款中扣除赔付的金额或延长缺陷责任期;发包人不接受索赔处理结果的,按第(略)条〔争议解决〕约定处理。

(略).5 提出索赔的期限

(1)承包人按第(略).2款〔竣工结算审核〕约定接收竣工付款证书后,应被视为已无权再提出在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前所发生的任何索赔。

(2)承包人按第(略).4款〔最终结清〕提交的最终结清申请单中,只限于提出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后发生的索赔。提出索赔的期限自接受最终结清证书时终止。

(略). 争议解决 (略).1和解

合同当事人可以就争议自行和解,自行和解达成协议的经双方签字并盖章后作为合同补充文件,双方均应遵照执行。

(略).2调解

合同当事人可以就争议请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行业协会或其他第三方进行调解,调解达成协议的,经双方签字并盖章后作为合同补充文件,双方均应遵照执行。

(略).3争议评审

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采取争议评审方式解决争议以及评审规则,并按下列约定执行:(略)

(略).3.1 争议评审小组的确定

合同当事人可以共同选择一名或三名争议评审员,组成争议评审小组。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合同当事人应当自合同签订后(略)天内,或者争议发生后(略)天内,选定争议评审员。

选择一名争议评审员的,由合同当事人共同确定;选择三名争议评审员的,各自选定一名,第三名成员为首席争议评审员,由合同当事人共同确定或由合同当事人委托已选定的争议评审员共同确定,或由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评审机构指定第三名首席争议评审员。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评审员报酬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各承担一半。

(略).3.2 争议评审小组的决定

合同当事人可在任何时间将与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共同提请争议评审小组进行评审。争议评审小组应秉持客观、公正原则,充分听取合同当事人的意见,依据相关法律、规范、标准、案例经验及商业惯例等,自收到争议评审申请报告后(略)天内作出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对本项事项另行约定。

(略).3.3 争议评审小组决定的效力

争议评审小组作出的书面决定经合同当事人签字确认后,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双方应遵照执行。

任何一方当事人不接受争议评审小组决定或不履行争议评审小组决定的,双方可选择采用其他争议解决方式。

(略).4仲裁或诉讼

因合同及合同有关事项产生的争议,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以下一种方式解决争议:(略)

(1)向约定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略).5争议解决条款效力

合同有关争议解决的条款独立存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无效或者被撤销均不影响其效力。

第三部分 专用合同条款 1. 一般约定

1.1 词语定义

1.1.1合同

1.1.1.(略)其他合同文件包括:(略)

1.1.2 合同当事人及其他相关方

1.1.2.4监理人:(略)

名 称:(略)

资质类别和等级:(略)

联系电话:(略)

电子信箱:(略)

通信地址:(略)

1.1.2.5 设计人:(略)

名 称:(略)

资质类别和等级:(略)

联系电话:(略)

电子信箱:(略)

通信地址:(略)

1.1.3 工程和设备

1.1.3.7 作为施工现场组成部分的其他场所包括:(略)

1.1.3.9 永久占地包括:(略)

1.1.3.(略) 临时占地包括:(略)

1.3法律

适用于合同的其他规范性文件:(略)

1.4 标准和规范

1.4.1适用于工程的标准规范包括:(略)

1.4.2 发包人提供国外标准、规范的名称:(略)

发包人提供国外标准、规范的份数:(略)

发包人提供国外标准、规范的名称:(略)

1.4.3发包人对工程的技术标准和功能要求的特殊要求:(略)

1.5 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

合同文件组成及优先顺序为:(略)

1.6 图纸和承包人文件

1.6.1 图纸的提供

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的期限:(略)

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的数量:(略)

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的内容:(略)

1.6.4 承包人文件

需要由承包人提供的文件,包括:(略)

承包人提供的文件的期限为:(略)

承包人提供的文件的数量为:(略)

承包人提供的文件的形式为:(略)

发包人审批承包人文件的期限:(略)

1.6.5 现场图纸准备

关于现场图纸准备的约定:(略)

1.7 联络

1.7.1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当在 天内将与合同有关的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指令、要求、请求、同意、意见、确定和决定等书面函件送达对方当事人。

1.7.2 发包人接收文件的地点:(略)

发包人指定的接收人为:(略)

承包人接收文件的地点:(略)

承包人指定的接收人为:(略)

监理人接收文件的地点:(略)

监理人指定的接收人为:(略)

1.(略) 交通运输

1.(略).1 出入现场的权利

关于出入现场的权利的约定:(略)

1.(略).3 场内交通

关于场外交通和场内交通的边界的约定:(略)

关于发包人向承包人免费提供满足工程施工需要的场内道路和交通设施的约定:(略)

1.(略).4超大件和超重件的运输

运输超大件或超重件所需的道路和桥梁临时加固改造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由 承担。

1.(略) 知识产权

1.(略).1关于发包人提供给承包人的图纸、发包人为实施工程自行编制或委托编制的技术规范以及反映发包人关于合同要求或其他类似性质的文件的著作权的归属:(略)

关于发包人提供的上述文件的使用限制的要求:(略)

1.(略).2 关于承包人为实施工程所编制文件的著作权的归属:(略)

关于承包人提供的上述文件的使用限制的要求:(略)

1.(略).4 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所采用的专利、专有技术、技术秘密的使用费的承担方式:(略)

1.(略)工程量清单错误的修正

出现工程量清单错误时,是否调整合同价格:(略)

允许调整合同价格的工程量偏差范围:(略)

2. 发包人

2.2 发包人代表

发包人代表:(略)

姓 名:(略)

身份证号:(略)

职 务:(略)

联系电话:(略)

电子信箱:(略)

通信地址:(略)

发包人对发包人代表的授权范围如下:(略)

2.4 施工现场、施工条件和基础资料的提供

2.4.1 提供施工现场

关于发包人移交施工现场的期限要求:(略)

2.4.2 提供施工条件

关于发包人应负责提供施工所需要的条件,包括:(略)

2.5 资金来源证明及支付担保

发包人提供资金来源证明的期限要求:(略)

发包人是否提供支付担保:(略)

发包人提供支付担保的形式:(略)

3. 承包人

3.1 承包人的一般义务

(9)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的内容:(略)

承包人需要提交的竣工资料套数:(略)

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的费用承担:(略)

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移交时间:(略)

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形式要求:(略)

((略))承包人应履行的其他义务:(略)

3.2 项目经理

3.2.1 项目经理:(略)

姓 名:(略)

身份证号:(略)

建造师执业资格等级:(略)

建造师注册证书号:(略)

建造师执业印章号:(略)

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号:(略)

联系电话:(略)

电子信箱:(略)

通信地址:(略)

承包人对项目经理的授权范围如下:(略)

关于项目经理每月在施工现场的时间要求:(略)

承包人未提交劳动合同,以及没有为项目经理缴纳社会保险证明的违约责任:(略)

项目经理未经批准,擅自离开施工现场的违约责任:(略)

3.2.3 承包人擅自更换项目经理的违约责任:(略)

3.2.4 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更换项目经理的违约责任:(略)

3.3 承包人人员

3.3.1 承包人提交项目管理机构及施工现场管理人员安排报告的期限:(略)

3.3.3 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撤换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的违约责任:(略)

3.3.4 承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离开施工现场的批准要求:(略)

3.3.5承包人擅自更换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的违约责任:(略)

承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擅自离开施工现场的违约责任:(略)

3.5 分包

3.5.1 分包的一般约定

禁止分包的工程包括:(略)

主体结构、关键性工作的范围:(略)

3.5.2分包的确定

允许分包的专业工程包括:(略)

其他关于分包的约定:(略)

3.5.4 分包合同价款

关于分包合同价款支付的约定:(略)

3.6 工程照管与成品、半成品保护

承包人负责照管工程及工程相关的材料、工程设备的起始时间:(略)

3.7 履约担保

承包人是否提供履约担保:(略)

承包人提供履约担保的形式、金额及期限的:(略)

4. 监理人

4.1监理人的一般规定

关于监理人的监理内容:(略)

关于监理人的监理权限:(略)

关于监理人在施工现场的办公场所、生活场所的提供和费用承担的约定:(略)

4.2 监理人员

总监理工程师:(略)

姓 名:(略)

职 务:(略)

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号:(略)

联系电话:(略)

电子信箱:(略)

通信地址:(略)

关于监理人的其他约定:(略)

4.4 商定或确定

在发包人和承包人不能通过协商达成一致意见时,发包人授权监理人对以下事项进行确定:(略)

(1) ;

(2) ;

(3) 。

5. 工程质量

5.1 质量要求

5.1.1 特殊质量标准和要求:(略)

关于工程奖项的约定:(略)

5.3 隐蔽工程检查

5.3.2承包人提前通知监理人隐蔽工程检查的期限的约定:(略)

监理人不能按时进行检查时,应提前 小时提交书面延期要求。

关于延期最长不得超过:(略)

6. 安全文明施工与环境保护

6.1安全文明施工

6.1.1 项目安全生产的达标目标及相应事项的约定:(略)

6.1.4 关于治安保卫的特别约定:(略)

关于编制施工场地治安管理计划的约定:(略)

6.1.5 文明施工

合同当事人对文明施工的要求:(略)

6.1.6 关于安全文明施工费支付比例和支付期限的约定:(略)

7. 工期和进度

7.1 施工组织设计

7.1.1 合同当事人约定的施工组织设计应包括的其他内容:(略)

7.1.2 施工组织设计的提交和修改

承包人提交详细施工组织设计的期限的约定:(略)

发包人和监理人在收到详细的施工组织设计后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的期限:(略)

7.2 施工进度计划

7.2.2 施工进度计划的修订

发包人和监理人在收到修订的施工进度计划后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的期限:(略)

7.3 开工

7.3.1 开工准备

关于承包人提交工程开工报审表的期限:(略)

关于发包人应完成的其他开工准备工作及期限:(略)

关于承包人应完成的其他开工准备工作及期限:(略)

7.3.2开工通知

因发包人原因造成监理人未能在计划开工日期之日起 天内发出开工通知的,承包人有权提出价格调整要求,或者解除合同。

7.4 测量放线

7.4.1发包人通过监理人向承包人提供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的期限:(略)

7.5 工期延误

7.5.1 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

(7)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的其他情形:(略)

7.5.2 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逾期竣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为:(略)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逾期竣工违约金的上限:(略)

7.6 不利物质条件

不利物质条件的其他情形和有关约定:(略)

7.7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

发包人和承包人同意以下情形视为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略)

(1) ;

(2) ;

(3) 。

7.9 提前竣工的奖励

7.9.2提前竣工的奖励:(略)

8. 材料与设备

8.4材料与工程设备的保管与使用

8.4.1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的保管费用的承担:(略)

8.6 样品

8.6.1样品的报送与封存

需要承包人报送样品的材料或工程设备,样品的种类、名称、规格、数量要求:(略)

8.8 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8.8.1 承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关于修建临时设施费用承担的约定:(略)

9. 试验与检验

9.1试验设备与试验人员

9.1.2 试验设备

施工现场需要配置的试验场所:(略)

施工现场需要配备的试验设备:(略)

施工现场需要具备的其他试验条件:(略)

9.4 现场工艺试验

现场工艺试验的有关约定:(略)

(略). 变更

(略).1变更的范围

关于变更的范围的约定:(略)

(略).4 变更估价

(略).4.1 变更估价原则

关于变更估价的约定:(略)

(略).5承包人的合理化建议

监理人审查承包人合理化建议的期限:(略)

发包人审批承包人合理化建议的期限:(略)

承包人提出的合理化建议降低了合同价格或者提高了工程经济效益的奖励的方法和金额为:(略)

(略).7 暂估价

暂估价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明细详见附件(略):(略)

(略).7.1 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

对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的确认和批准采取第 种方式确定。

(略).7.2 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

对于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的确认和批准采取第 种方式确定。

第3种方式:(略)

承包人直接实施的暂估价项目的约定:(略)

(略).8 暂列金额

合同当事人关于暂列金额使用的约定:(略)

(略). 价格调整

(略).1 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

市场价格波动是否调整合同价格的约定:(略)

因市场价格波动调整合同价格,采用以下第 种方式对合同价格进行调整:(略)

第1种方式:(略)

关于各可调因子、定值和变值权重,以及基本价格指数及其来源的约定:(略)

第2种方式:(略)

(2)关于基准价格的约定:(略)

专用合同条款①承包人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的材料单价低于基准价格的:(略)

②承包人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的材料单价高于基准价格的:(略)

③承包人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的材料单价等于基准单价的:(略)

第3种方式:(略)

(略). 合同价格、计量与支付

(略).1 合同价格形式

1、单价合同。

综合单价包含的风险范围:(略)

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略)

风险范围以外合同价格的调整方法:(略)

2、总价合同。

总价包含的风险范围:(略)

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略)

风险范围以外合同价格的调整方法:(略)

3、其他价格方式:(略)

(略).2 预付款

(略).2.1 预付款的支付

预付款支付比例或金额:(略)

预付款支付期限:(略)

预付款扣回的方式:(略)

(略).2.2 预付款担保

承包人提交预付款担保的期限:(略)

预付款担保的形式为:(略)

(略).3 计量

(略).3.1 计量原则

工程量计算规则:(略)

(略).3.2 计量周期

关于计量周期的约定:(略)

(略).3.3 单价合同的计量

关于单价合同计量的约定:(略)

(略).3.4 总价合同的计量

关于总价合同计量的约定:(略)

(略).3.5总价合同采用支付分解表计量支付的,是否适用第(略).3.4 项〔总价合同的计量〕约定进行计量:(略)

(略).3.6 其他价格形式合同的计量

其他价格形式的计量方式和程序:(略)

(略).4 工程进度款支付

(略).4.1 付款周期

关于付款周期的约定:(略)

(略).4.2 进度付款申请单的编制

关于进度付款申请单编制的约定:(略)

(1)按照发包人规定的格式和内容填写,应包括但不限于如下内容:(略)

(2)当工程进度款支付至签约合同价的(略)%时,暂停支付工程进度款。工程结算完成后(略)个工作日内,支付至结算价款的 %(最高(略)%,超过无效)。剩余 %作为质量保证金,在质保期满后支付。

承包人应按发包人要求交付相应的合法有效的发票。结算及付款须符合发包人财务和审计的相关规定,结算价款以审计部门(及其委托的第三方审核单位)审定结果为准。承包人应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报送结算资料,严禁虚报。经审计部门(及其委托的第三方审核单位)审核后,审减金额占报送金额比例(即审减率)在5%(含)以内部分的审计费用由发包人承担;审减金额占报送金额比例(即审减率)在5%以上部分的审计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审计费率按国家及工程所在省级单位规定标准执行,另有约定的除外。

(3)本合同价款为含税价,合同纳税义务发生时若国家增值税税率发生调整,不含税价款不变,增值税和合同含税价款根据国家税率变动相应调整。(标准条款)

(略).4.3 进度付款申请单的提交

(1)单价合同进度付款申请单提交的约定:(略)

(2)总价合同进度付款申请单提交的约定:(略)

(3)其他价格形式合同进度付款申请单提交的约定:(略)

(略).4.4 进度款审核和支付

(1)监理人审查并报送发包人的期限:(略)

发包人完成审批并签发进度款支付证书的期限:(略)

(2)发包人支付进度款的期限:(略)

发包人逾期支付进度款的违约金的计算方式:(略)

(略).4.6 支付分解表的编制

2、总价合同支付分解表的编制与审批:(略)

3、单价合同的总价项目支付分解表的编制与审批:(略)

(略). 验收和工程试车

(略).1 分部分项工程验收

(略).1.2监理人不能按时进行验收时,应提前 小时提交书面延期要求。

关于延期最长不得超过:(略)

(略).2 竣工验收

(略).2.2竣工验收程序

关于竣工验收程序的约定:(略)

发包人不按照本项约定组织竣工验收、颁发工程接收证书的违约金的计算方法:(略)

(略).2.5移交、接收全部与部分工程

承包人向发包人移交工程的期限:(略)

发包人未按本合同约定接收全部或部分工程的,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为:(略)

承包人未按时移交工程的,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为:(略)

(略).3 工程试车

(略).3.1 试车程序

工程试车内容:(略)

(1)单机无负荷试车费用由 承担;

(2)无负荷联动试车费用由 承担。

(略).3.3 投料试车

关于投料试车相关事项的约定:(略)

(略).6 竣工退场

(略).6.1 竣工退场

承包人完成竣工退场的期限:(略)

(略). 竣工结算

(略).1 竣工结算申请

承包人提交竣工结算申请单的期限:(略)

竣工结算申请单应包括的内容:(略)

(略).2 竣工结算审核

发包人审批竣工付款申请单的期限:(略)

发包人完成竣工付款的期限:(略)

关于竣工付款证书异议部分复核的方式和程序:(略)

(略).4 最终结清

(略).4.1 最终结清申请单

承包人提交最终结清申请单的份数:(略)

承包人提交最终结算申请单的期限:(略)

(略).4.2 最终结清证书和支付

(1)发包人完成最终结清申请单的审批并颁发最终结清证书的期限:(略)

(2)发包人完成支付的期限:(略)

(略). 缺陷责任期与保修

(略).2缺陷责任期

缺陷责任期的具体期限:(略)

(略).3 质量保证金

关于是否扣留质量保证金的约定:(略)

(略).3.1 承包人提供质量保证金的方式

质量保证金采用以下第 种方式:(略)

(1)质量保证金保函,保证金额为:(略)

(2) %的工程款;

(3)其他方式:(略)

(略).3.2 质量保证金的扣留

质量保证金的扣留采取以下第 种方式:(略)

(1)在支付工程进度款时逐次扣留,在此情形下,质量保证金的计算基数不包括预付款的支付、扣回以及价格调整的金额;

(2)工程竣工结算时一次性扣留质量保证金;

(3)其他扣留方式:(略)

关于质量保证金的补充约定:(略)

(略).4保修

(略).4.1 保修责任

工程保修期为:(略)

(略).4.3 修复通知

承包人收到保修通知并到达工程现场的合理时间:(略)

(略). 违约

(略).1 发包人违约

(略).1.1发包人违约的情形

发包人违约的其他情形:(略)

(略).1.2 发包人违约的责任

发包人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和计算方法:(略)

(1)因发包人原因未能在计划开工日期前7天内下达开工通知的违约责任:(略)

(2)因发包人原因未能按合同约定支付合同价款的违约责任:(略)

(3)发包人违反第(略).1款〔变更的范围〕第(2)项约定,自行实施被取消的工作或转由他人实施的违约责任:(略)

(4)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工程设备的规格、数量或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或因发包人原因导致交货日期延误或交货地点变更等情况的违约责任:(略)

(5)因发包人违反合同约定造成暂停施工的违约责任:(略)

(6)发包人无正当理由没有在约定期限内发出复工指示,导致承包人无法复工的违约责任:(略)

(7)其他:(略)

(略).1.3 因发包人违约解除合同

承包人按(略).1.1项〔发包人违约的情形〕约定暂停施工满 天后发包人仍不纠正其违约行为并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承包人有权解除合同。

(略).2 承包人违约

(略).2.1 承包人违约的情形

承包人违约的其他情形:(略)

(略).2.2承包人违约的责任

承包人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和计算方法:(略)

(略).2.3 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

关于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的特别约定:(略)

反商业贿赂条款。双方应当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以及国家主管部门关于禁止商业贿赂的有关规定,杜绝商业贿赂和其他不正当竞争行为,任何一方不得为对方相关人员提供合同约定之外的任何利益。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乙方不得签订虚假合同(包括但不限于补充协议和订单)、虚开发票或其他财务凭证、协助虚列成本费用套取资金、进行商业贿赂或类似违法违规不当行为。一经发现此类行为,甲方有权:(略)

发包人继续使用承包人在施工现场的材料、设备、临时工程、承包人文件和由承包人或以其名义编制的其他文件的费用承担方式:(略)

(略). 不可抗力

(略).1 不可抗力的确认

除通用合同条款约定的不可抗力事件之外,视为不可抗力的其他情形:(略)

(略).4 因不可抗力解除合同

合同解除后,发包人应在商定或确定发包人应支付款项后 天内完成款项的支付。

(略). 保险

(略).1 工程保险

关于工程保险的特别约定:(略)

(略).3 其他保险

关于其他保险的约定:(略)

承包人是否应为其施工设备等办理财产保险:(略)

(略).7 通知义务

关于变更保险合同时的通知义务的约定:(略)

(略). 争议解决

(略).3 争议评审

合同当事人是否同意将工程争议提交争议评审小组决定:(略)

(略).3.1 争议评审小组的确定

争议评审小组成员的确定:(略)

选定争议评审员的期限:(略)

争议评审小组成员的报酬承担方式:(略)

其他事项的约定:(略)

(略).3.2 争议评审小组的决定

合同当事人关于本项的约定:(略)

(略).4仲裁或诉讼(标准条款)

因合同及合同有关事项发生的争议,按下列第 2 种方式解决:(略)

(1)向 / 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向 工程所在地 人民法院起诉。

附件

协议书附件:(略)

附件1:(略)

专用合同条款附件:(略)

附件2:(略)

附件3:(略)

附件4:(略)

附件5:(略)

附件6:(略)

附件7:(略)

附件8:(略)

附件9:(略)

附件(略):(略)

附件(略):(略)

附件1:(略)

承包人承揽工程项目一览表

单位工程名称

建设规模

建筑面积(平方米)

结构形式

层数

生产能力

设备安装内容

合同价格(元)

开工日期

竣工日期

附件2:(略)

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一览表

序号

材料、

设备品种

规格型号

单位

数量

单价(元)

质量等级

供应时间

送达地点

备注

附件3:(略)

工程质量保修书

发包人(全称):(略)

承包人(全称):(略)

发包人和承包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经协商一致就 (工程全称)签订工程质量保修书。

一、工程质量保修范围和内容

承包人在质量保修期内,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

质量保修范围包括地基基础工程、主体结构工程,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供热与供冷系统,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以及双方约定的其他项目。具体保修的内容,双方约定如下:(略)

二、质量保修期

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工程的质量保修期如下:(略)

1.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工程合理使用年限;

2.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为 年;

3.装修工程为 年;

4.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工程为 年;

5.供热与供冷系统为 个采暖期、供冷期;

6.住宅小区内的给排水设施、道路等配套工程为 年;

7.其他项目保修期限约定如下:(略)

质量保修期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三、缺陷责任期

工程缺陷责任期为 个月,缺陷责任期自工程通过竣工验收之日起计算。单位工程先于全部工程进行验收,单位工程缺陷责任期自单位工程验收合格之日起算。

缺陷责任期终止后,发包人应退还剩余的质量保证金。

四、质量保修责任

1.属于保修范围、内容的项目,承包人应当在接到保修通知之日起7天内派人保修。承包人不在约定期限内派人保修的,发包人可以委托他人修理。

2.发生紧急事故需抢修的,承包人在接到事故通知后,应当立即到达事故现场抢修。

3.对于涉及结构安全的质量问题,应当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规定,立即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采取安全防范措施,并由原设计人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人提出保修方案,承包人实施保修。

4.质量保修完成后,由发包人组织验收。

五、保修费用

保修费用由造成质量缺陷的责任方承担。

六、双方约定的其他工程质量保修事项:(略)

工程质量保修书由发包人、承包人在工程竣工验收前共同签署,作为施工合同附件,其有效期限至保修期满。

发包人(公章):(略)

地 址:(略)

法定代表人(签字):(略)

委托代理人(签字):(略)

电 话:(略)

传 真:(略)

开户银行:(略)

账 号:(略)

邮政编码:(略)

附件4:(略)

主要建设工程文件目录

文件名称

套数

费用(元)

质量

移交时间

责任人

附件5:(略)

承包人用于本工程施工的机械设备表

序号

机械或设备名称

规格型号

数量

产地

制造年份

额定功率(kW)

生产能力

备注

附件6:(略)

承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表

名 称

姓名

职务

职称

主要资历、经验及承担过的项目

一、总部人员

项目主管

其他人员

二、现场人员

项目经理

项目副经理

技术负责人

造价管理

质量管理

材料管理

计划管理

安全管理

其他人员

附件7:(略)

分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表

名 称

姓名

职务

职称

主要资历、经验及承担过的项目

一、总部人员

项目主管

其他人员

二、现场人员

项目经理

项目副经理

技术负责人

造价管理

质量管理

材料管理

计划管理

安全管理

其他人员

附件8:(略)

履约担保

(发包人名称):(略)

鉴于 (发包人名称,以下简称“发包人”)与

(承包人名称)(以下称“承包人”)于 年 月 日就 (工程名称)施工及有关事项协商一致共同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我方愿意无条件地、不可撤销地就承包人履行与你方签订的合同,向你方提供连带责任担保。

1. 担保金额人民币(大写) 元(¥ )。

2. 担保有效期自你方与承包人签订的合同生效之日起至你方签发或应签发工程接收证书之日止。

3. 在本担保有效期内,因承包人违反合同约定的义务给你方造成经济损失时,我方在收到你方以书面形式提出的在担保金额内的赔偿要求后,在7天内无条件支付。

4. 你方和承包人按合同约定变更合同时,我方承担本担保规定的义务不变。

5. 因本保函发生的纠纷,可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提请 仲裁委员会仲裁。

6. 本保函自我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

担 保 人:(略)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略)

地 址:(略)

邮政编码:(略)

电 话:(略)

传 真:(略)

年 月 日

附件9 :(略)

预付款担保

(发包人名称):(略)

根据 (承包人名称)(以下称“承包人”)与

(发包人名称)(以下简称“发包人”)

于 年 月 日签订的 (工程名称)《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承包人按约定的金额向你方提交一份预付款担保,即有权得到你方支付相等金额的预付款。我方愿意就你方提供给承包人的预付款为承包人提供连带责任担保。

1. 担保金额人民币(大写) 元(¥ )。

2. 担保有效期自预付款支付给承包人起生效,至你方签发的进度款支付证书说明已完全扣清止。

3. 在本保函有效期内,因承包人违反合同约定的义务而要求收回预付款时,我方在收到你方的书面通知后,在7天内无条件支付。但本保函的担保金额,在任何时候不应超过预付款金额减去你方按合同约定在向承包人签发的进度款支付证书中扣除的金额。

4. 你方和承包人按合同约定变更合同时,我方承担本保函规定的义务不变。

5. 因本保函发生的纠纷,可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提请 仲裁委员会仲裁。

6. 本保函自我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

担保人:(略)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略)

地 址:(略)

邮政编码:(略)

电 话:(略)

传 真:(略)

年 月 日

附件(略):(略)

支付担保

(承包人):(略)

鉴于你方作为承包人已经与 (发包人名称)(以下称“发包人”)于 年 月 日签订了 (工程名称)《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以下称“主合同”),应发包人的申请,我方愿就发包人履行主合同约定的工程款支付义务以保证的方式向你方提供如下担保:(略)

一、保证的范围及保证金额

1. 我方的保证范围是主合同约定的工程款。

2. 本保函所称主合同约定的工程款是指主合同约定的除工程质量保证金以外的合同价款。

3. 我方保证的金额是主合同约定的工程款的 %,数额最高不超过人民币元(大写:(略)

二、保证的方式及保证期间

1. 我方保证的方式为:(略)

2. 我方保证的期间为:(略)

3. 你方与发包人协议变更工程款支付日期的,经我方书面同意后,保证期间按照变更后的支付日期做相应调整。

三、承担保证责任的形式

我方承担保证责任的形式是代为支付。发包人未按主合同约定向你方支付工程款的,由我方在保证金额内代为支付。

四、代偿的安排

1. 你方要求我方承担保证责任的,应向我方发出书面索赔通知及发包人未支付主合同约定工程款的证明材料。索赔通知应写明要求索赔的金额,支付款项应到达的账号。

2. 在出现你方与发包人因工程质量发生争议,发包人拒绝向你方支付工程款的情形时,你方要求我方履行保证责任代为支付的,需提供符合相应条件要求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出具的质量说明材料。

3. 我方收到你方的书面索赔通知及相应的证明材料后7天内无条件支付。

五、保证责任的解除

1. 在本保函承诺的保证期间内,你方未书面向我方主张保证责任的,自保证期间届满次日起,我方保证责任解除。

2. 发包人按主合同约定履行了工程款的全部支付义务的,自本保函承诺的保证期间届满次日起,我方保证责任解除。

3. 我方按照本保函向你方履行保证责任所支付金额达到本保函保证金额时,自我方向你方支付(支付款项从我方账户划出)之日起,保证责任即解除。

4. 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或出现应解除我方保证责任的其他情形的,我方在本保函项下的保证责任亦解除。

5. 我方解除保证责任后,你方应自我方保证责任解除之日起 个工作日内,将本保函原件返还我方。

六、免责条款

1. 因你方违约致使发包人不能履行义务的,我方不承担保证责任。

2. 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或你方与发包人的另行约定,免除发包人部分或全部义务的,我方亦免除其相应的保证责任。

3. 你方与发包人协议变更主合同的,如加重发包人责任致使我方保证责任加重的,需征得我方书面同意,否则我方不再承担因此而加重部分的保证责任,但主合同第(略)条〔变更〕约定的变更不受本款限制。

4. 因不可抗力造成发包人不能履行义务的,我方不承担保证责任。

七、争议解决

因本保函或本保函相关事项发生的纠纷,可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下列第 种方式解决:(略)

(1)向 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向 人民法院起诉。

八、保函的生效

本保函自我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

担保人:(略)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略)

地 址:(略)

邮政编码:(略)

传 真:(略)

年 月 日

附件(略):(略)

(略)-1:(略)

序号

名称

单位

数量

单价(元)

合价(元)

备注

(略)-2:(略)

序号

名称

单位

数量

单价(元)

合价(元)

备注

(略)-3:(略)

序号

专业工程名称

工程内容

金额

小计:(略)

第五章 采购需求

一、技术(服务)规范书

㈠、采购内容

1.工程概况:(略)

2.工程内容:(略)

3.控制价金额:(略)

4.工期:(略)

5.保修期:(略)

6.质量等级要求:(略)

㈡、供应商资格条件

详见采购邀请书。

㈢、其他要求

1.配合甲方协调安防等单位,保证工程顺利进行。

2.参加甲方组织的施工图纸或作法说明的现场交底,拟定施工方案和进度计划,交甲方审定。

3.指派乙方驻工地代表,负责合同履行。按要求组织施工,保质、保量、按期完成施工任务,解决由乙方负责的各项事宜。

4.严格执行施工规范、安全操作规程、防火安全规定、环境保护规定。严格按照图纸或作法说明进行施工,做好各项质量检查记录。参加竣工验收,编制工程结算。

5.遵守国家或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对施工现场管理的规定,妥善保护好施工现场周围建筑物、设备管线、古树名木不受损坏。做好施工现场保卫和垃圾销纳等工作,处理好由于施工带来的扰民问题及与周围单位(住户)的关系。

6.施工中未经甲方同意或有关部门批准,不得随意拆改原建筑物结构及各种设备管线。

7.工程竣工未移交甲方之前,负责对现场的一切设施和工程成品进行保护。

8.乙方应遵守与中国邮政集团有限公司山西省分公司签订的《山西邮政网点装修改造施工单位入围合作协议》的内容条款。

二、图纸(另册提供) 三、工程清单

(一)工程量清单说明

1、工程量清单应与采购文件中的供应商须知、通用合同条款、专用合同条款、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图纸等一起阅读和理解。

2、工程量清单仅是响应报价的共同基础,除另有约定外,工程量清单中的工程量是根据采购设计图纸计算的用于响应报价的估算工程量,不作为最终结算的工程量。最终结算工程量是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并符合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规定,按施工图纸计算的有效工程量。

3、工程量清单中各项目的工作内容和要求应符合相关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的规定。

4、工程价款的支付遵循合同条款的约定。

5、工程量清单中所列工程量的变动,丝毫不会降低或影响合同条款的效力,也不免除承包人按规定的标准进行施工和修复缺陷的责任。

6、图纸中所列的工程数量表及数量汇总表仅是技术资料,不是工程量清单的外延。当图纸与工程量清单所列数量不一致时,以工程量清单所列数量作为报价的依据。

(二)响应报价说明

1、清单计价采用《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略)-(略))格式并结合山西省相关规定。

2、响应报价应根据采购文件中有关计价要求,自主报价。投标金额(价格)均应以人民币表示。

3、工程量清单中的每一子目须填入单价或价格,且只允许有一个报价。

4、工程量清单成交价的单价或金额,应包括所需的人工费、材料费、施工机械使用费和企业管理费及利润,以及一定范围内的风险费用。

5、除采购文件另有规定外,供应商不得随意增加、删除或涂改采购文件工程量清单中的任何内容。工程量清单中列明的所有需要填报的单价和合价,供应商均应填写。

工程量清单中供应商没有填入单价或价格的子目,其费用视为已分摊在工程量清单中其他已标价的相关子目的单价或价格之中。承包人必须按监理人指令完成工程量清单中未填入单价或价格的子目,但不能得到结算与支付。

6、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计价应依据《计价规范》中关于综合单价的组成内容确定报价。

7、如果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中涉及“材料、工程设备暂估单价表”和“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工程设备一览表”中列出的材料、工程设备,响应报价时应严格执行。

8、供应商提供的“主要材料和机械消耗量及单价表”中所列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价格是指此类材料和工程设备到达施工现场指定堆放地点的落地价格,即包括采购、包装、运输、装卸、堆放等到达施工现场指定落地或堆放地点之前的全部费用,其价格应与构成综合单价相应材料或工程设备的价格一致。落地之后发生的仓储、保管、库损以及堆放地点运至安装地点的二次搬运费用,响应报价时均应考虑。

9、“响应报价汇总表”中的投标总价由分部分项工程费、措施项目费、其他项目费、税金组成。“响应报价汇总表”中的投标总价应当与构成已标价工程量清单的各项费用的合计金额一致。

(略)、措施项目报价要求:(略)

(略).1措施项目包括施工技术措施和施工组织措施。措施项目清单计价应根据供应商拟定的投标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进行报价。可以计量工程量的措施项目,应按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的方式采用综合单价计价;其余的措施项目可以“项”为单位的方式计价。

(略).2施工组织措施清单中的生活临时设施费、文明施工费、安全施工费属不可竞争性费用,供应商报价时不得随意调整,其余可参照定额执行或自主报价,但不得低于各分项成本。

(略)、其他项目清单报价规定:(略)

(略).1暂列金额按“暂列金额明细表”中列出的金额报价,不包括计日工金额。

(略).2暂估价分材料、工程设备暂估单价和专业工程暂估价两类。其中的材料、工程设备暂估价按计价规范规定的报价原则进入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不在其他项目清单中汇总,并计取相应的税金;专业工程暂估价直接按“专业工程暂估价表”中列出的金额计入其他项目清单报价,除计取税金外,不得计取其他费用。

(略).3计日工按“计日工表”中列出的子目和估算数量,自主确定综合单价并计算计日工金额。除计取税金外,不得计取其他费用。

(略).4总承包服务费根据采购文件中列出的内容和要求,按“总承包服务费计价表”所列格式自主报价。

(略).5管理费应由供应商在保证不低于其成本的基础上做竞争性考虑;利润由供应商根据自身情况和综合实力做竞争性考虑。

(略).6税金执行国家现行最新标准。

(略)、投标总价是供应商在响应文件中提出的各项支付金额的总和,为实施、完成采购工程并修补缺陷以及履行采购文件中约定的风险范围内的所有责任和义务所发生的全部费用,由供应商自主确定,但不得低于其成本。

(略)、工程量差异调整

供应商应对采购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进行认真细致的复核。包括子目编码、子目名称、子目特征描述、计量单位、工程量的准确性以及可能存在的任何书写、打印错误进行检查和复核,特别是对每个子目的工程量进行重新计算和校核。如果供应商经过检查和复核以后认为采购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存在差异,应将此类差异的详细情况连同按供应商须知规定提交的要求采购人澄清的其他问题一起提交给采购人,采购人将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是否颁发工程量清单的补充或修改文件。

如果采购人在检查供应商提交的工程量差异问题后认为没有必要对工程量清单进行补充或修改,或者对工程量清单进行了补充或修改,但供应商认为工程量清单中的工程量依然存在差异,则此差异不得再提交采购人答疑和修正,并不得改变采购人提供的原工程量清单或补充修正后的工程量清单,即使按照施工图和采购范围的约定并不存在的子目,只要在采购人提供的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中已经列明,供应商都需要对其报价,并纳入投标总价的计算。

(三)工程量清单与计价表

以电子格式作为附件另册提供。

第六章 响应文件格式

项目

响应文件

采购编号:(略)

供应商:(略)

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略)

年 月 日

目 录

一、报价函

二、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身份证明及授权委托书

(一)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身份证明

(二)授权委托书

三、响应保证金凭证

四、商务、技术偏离表

五、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六、施工组织设计

七、资格审查资料

(一)基本情况

(二)项目管理机构配备汇总表

(三)主要人员简历表

附:(略)

(四)供应商信誉情况

(五)供应商承诺

(六)供应商廉洁自律承诺书

八、其他资料(如有)

响应保证金退还信息确认表

一、报价函

致:(略)

1、我方已仔细研究了 (项目名称/包段)采购文件的全部内容,经踏勘项目现场和研究上述采购文件的采购人须知、合同条款、图纸、工程建设标准和工程量清单及其他有关文件后,我方愿以人民币(大写) 元,RMB¥ 元的响应报价完成/提供本次采购项目和相应服务,并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计划工期 日历天,工程质量为 ,保修期:(略)

2、我方将与本响应文件一起,提交人民币 元作为响应保证金。

3、我方同意所提交的响应文件在采购文件规定的响应有效期 (略)天 内有效,在此期间内如果成交,我方将受此约束。

4、我方已详细审核全部采购文件,包括修改文件(如有)及有关附件。我方承诺除明示列出的偏差外,我方响应采购文件的全部要求。

5、我方的响应文件包括下列内容:(略)

(1)报价函

(2)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身份证明或授权委托书

(3)响应保证金

(4)联合体协议(如有)

(5)商务和技术偏差表

(6)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7)资格审查资料

(8)技术/服务方案

(9)其他资料

响应文件的上述组成部分如存在内容不一致的,以报价函为准。

6、如我方成交,我方承诺:(略)

(1)在收到成交通知书后,在成交通知书规定的期限内与你方签订合同;

(2)在签订合同时不向你方提出附加条件;

(3)按照采购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如有);

(4)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完成合同规定的全部义务。

7、我方在此声明,所递交的响应文件及有关资料内容完整、真实和准确,且不存在第二章“供应商须知”第 1.4.3 项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

8、其他补充说明:(略)

供应商:(略)

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略)

地址:(略)

网址:(略)

电话:(略)

传真:(略)

邮政编码:(略)

日期:(略)

二、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身份证明及授权委托书

(一)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身份证明

单位名称:(略)

单位性质:(略)

地址:(略)

成立时间:(略)

经营期限:(略)

姓名:(略)

系 (供应商单位名称) 的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

特此证明。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正面)

(背面)

供应商:(略)

日期:(略)

(二)授权委托书

本授权书声明:(略)

本授权书于 年 月 日签字生效,特此声明。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正面)

(正面)

(背面)

(背面)

供应商:(略)

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略)

身份证号码:(略)

委托代理人:(略)

身份证号码:(略)

日期:(略)

注:(略)

三、响应保证金凭证

附:(略)

四、商务、技术偏离表

序号

采购文件

条款号

采购文件要求

响应文件

条款号

响应文件响应

偏离

(正/负)

偏离

说明

1

注:(略)

供应商:(略)

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略)

日期:(略)

五、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说明:(略)

1、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按“工程量清单”中的相关清单表格式填写。构成合同文件的已标价工程量清单包括“工程量清单”有关工程量清单、响应报价以及其他说明的内容。

2、已标价工程量清单应编制 单价工程报价汇总表、单项工程报价汇总表。

3、已标价工程量清单应加盖造价编制人员执业章。

六、施工组织设计

供应商应根据采购文件评审办法要求和对现场的勘察情况,采用文字并结合图表形式,参考以下要点编制本工程的施工组织设计:(略)

1.施工总体方案

2.关键工序、复杂环节技术措施

3.施工进度计划及保证措施

4.质量目标及保证措施

5.安全生产保证措施

6.施工设备、试验检测仪器及劳动力计划

7.主要设备、材料供应及质量保证措施

8.文明施工及安全生产保证措施

9.其他承诺

施工组织设计除采用文字表述外也可附下列图表:(略)

附表一 拟投入本工程的主要施工设备表

附表二 拟配备本工程的试验和检测仪器设备表

附表三 劳动力计划表

附表四 计划开、竣工日期和施工进度网络图

附表五 施工总平面图

附表六 项目管理机构

附表一:(略)

序号

设备名称

型号

规格

数 量

国别

产地

制造

年份

额定功率

(KW)

生产

能力

用于施

工部位

备注

附表二:(略)

序号

仪器设备

名 称

型号

规格

数 量

国别

产地

制造

年份

已使用台

时 数

用 途

备注

附表三:(略)

单位:(略)

工种

按工程施工阶段投入劳动力情况

附表四:(略)

1.供应商应递交施工进度网络图或施工进度表,说明按招标文件要求的计划工期进行施工的各个关键日期。

2.施工进度表可采用网络图和(或)横道图表示。

附表五:(略)

供应商应递交一份施工总平面图,绘出现场临时设施布置图表并附文字说明,说明临时设施、加工车间、现场办公、设备及仓储、供电、供水、卫生、生活、道路、消防等设施的情况和布置。

七、资格审查资料

(一)基本情况

供应商名称

注册地址

邮政编码

网址

联系人

电话/传真

法定代表人

(单位负责人)

技术职称

电话

技术负责人

技术职称

电话

成立时间

员工总人数:(略)

营业执照号

其中

项目经理

注册资金

高级职称人员

开户银行

中级职称人员

账号

初级职称人员

技 工

供应商具有的各类资质

经营范围

组织结构

(用图表等说明,可另附页)

近三年营业额

供应商关联企业情况(包括但不限于与供应商法定代表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

备注

注:(略)

(二)项目管理机构配备汇总表

拟任职务

姓名

年龄

职称

执业或职业资格证明

工作经历

证书名称

证号

专业/级别

原服务单位

参加工作时间

注:(略)

(三)主要人员简历表

姓名

性别

年龄

职称

毕业院校、专业

学历

工作年限

从事类似工作年限

执业或职业资格证书名称

拟任职务

工作经历、已完项目业绩

注:(略)

附:(略)

(采购人名称):(略)

我方在此声明,我方拟派往 (项目名称)的项目经理 (项目经理姓名)现阶段没有担任在施建设工程项目的项目经理。一旦我单位成交,将实行项目经理负责制,保证并配备已报项目管理机构,按照采购文件承诺完成本工程施工。不随意更换项目管理机构,如有特殊情况需更换,必须经得采购人的同意。我方对以上承诺负全部法律责任。

供应商:(略)

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略)

日期:(略)

(四)供应商信誉情况

供应商应根据供应商须知前附表第3.5项的要求提供:(略)

1、供应商在信用中国网站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网页截图;

2、供应商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未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网页截图。

(五)供应商承诺

致:(略)

(供应商名称)郑重声明,我公司:(略)

⑴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⑵具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⑶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有相应的施工能力;

⑷在参加本次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无重大违法记录;

⑸具备一般纳税人资格,能够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⑹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其它相关的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具有良好的诚实的商业道德;具有良好信誉,具有良好的履行合同的记录,具有良好资金、财务状况。

⑺与中国邮政无投资关系且存在以下情况的,不得参加本项目采购活动:(略)

⑻不存在有以下情形且同时参与本项目的投标:(略)

⑼未被中国邮政集团有限公司或山西省分公司、吕梁市分公司列入黑名单且在限制范围内。

符合采购文件规定的供应商资格条件,我方对以上声明负全部法律责任。

供应商:(略)

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略)

日期:(略)

(六)供应商廉洁自律承诺书

为规范中国邮政集团有限公司吕梁市分公司(以下简称采购方)的采购工作,防止违法违纪事件的发生,采购当事各方共同承诺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坚持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在法律法规和采购方相关规定允许的范围内开展工作,并自愿签订廉洁自律承诺书,严格遵守以下内容:(略)

一、不从事互相串通支持或压制、排斥、诱导他人等任何超出法律法规和采购方规定范围的活动。

二、不发生向采购方工作人员、评审专家、采购代理机构赠送或变相赠送礼品、礼金、实物、有价证券等行贿行为。

三、不组织、不参与可能影响公平公正结果的各种活动。

四、不得向其他方泄露可能影响公平公正结果的信息。

五、自觉接受采购方监察部门的监督并互相监督,杜绝违规违法现象发生。对采购方利益造成损失的,承担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接受司法机关处理。

六、供应商提出异议、投诉以事实为依据,不进行虚假、恶意异议、投诉。如果经查无实据或被查实捏造事实恶意诬陷他人或有意提供虚假材料的,将被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不得再参与采购人后续采购项目。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供应商:(略)

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略)

日期:(略)

八、其他资料(如有)

1、供应商取得ISO(略)质量体系认证、ISO(略)环境体系认证、职业健康体系认证证明;

2、供应商获得管理类、质量类、安全类奖项等;

3、供应商近年有效的财务审计报告复印件或其基本开户行出具的资信证明复印件;

4、供应商认为需要的其他材料。

响应保证金退还信息确认表

本项目采购结束后,请将响应保证金按下表信息退还我公司账户,我方确认以下填写的内容真实准确,并愿承担因资料填写错误而导致的一切经济损失及法律责任。

采购编号

项目名称

供应商

联 系 人

联系电话

固话:(略)

保证金递交

金额/方式

¥:(略)

保证金退款信息

收款单位

账 号

行 号

开 户 行

说明 1、此表后附“响应保证金缴纳凭证”的复印件。

2、供应商如需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需提供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证明资料复印件。

3、此表应在递交响应文件时单独递交代理公司,不需要装订在响应文件中。

供应商:(略)

日期:(略)

(略) 附件下载:图纸清单.zip
查看完整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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