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 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1.2 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1.3 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1.4 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1.5 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1.6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营业执照等证明文件复印件;
1.7 (略)年度或者(略)年度财务状况报告(中介机构出具的审计报告)复印件(公司成立时间不足一年的,提供银行资信证明);
1.8 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险费的证明资料:
(1)缴纳税收证明资料(提供下列之一证明材料):
①《税务登记证》复印件(实行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三证合一”或者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社会保险登记证和统计登记证“五证合一”登记模式的,可不再提供);
②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前 3 个月内任意一个月依法缴纳税收的证明(纳税凭证复印件);
③委托他人缴纳的委托代办协议和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前 3 个月内任意一个月的缴纳证明(收据复印件);
④法定征收机关出具的依法免缴税收的证明原件。
(2)缴纳社会保险证明资料(提供下列之一证明材料):
①《社会保险登记证》复印件(实行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社会保险登记证和统计登记证“五证合一”登记制度的,可不再提供);
②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前 3 个月内任意一个月依法缴纳社会保险的证明(缴费凭证复印件);
③委托他人缴纳的委托代办协议和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前 3 个月内任意一个月的缴纳证明(收据复印件);
④法定征收机关出具的依法免缴保险费的证明原件。
1.9 法定代表人提交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原件或者授权代表提交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原件及提供被授权代表人在投标单位的社保证明(社保证明是指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前 3 个月内任意一个月)并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原件;
1.(略) 被“信用中国”网站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和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的、被“中国政府采购网”网站列入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处罚期限尚未届满的),不得参与本项目的政府采购活动。
4.3、供应商特定资格条件:(略)
(1)供应商须提供“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或“医疗器械经营备案凭证”(如为制造商还须提供“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及国家药监部门颁发的“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证” 或“医疗器械生产备案凭证”);
(2)投标人所投产品如为进口产品,提供所投设备的“进口医疗器械注册证”。
(3) 投标人所投产品如为进口产品,还需提供生产厂商(制造商)或经销商或代理商出具的针对本项目的授权书。
注:1.前文所称前3个月是指(略)年(略)月-(略)年2月;2.如为“三证合一”或“五证合一”应当自行声明。
4.4、供应商应提交的证明材料及说明:(略)
1、提交《资格证明材料承诺函》原件,(格式见附件1);
2、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营业执照等证明文件复印件;
3、(略)年度或者(略)年度财务状况报告(中介机构出具的审计报告)复印件(公司成立时间不足一年的,提供银行资信证明);
4、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险费的证明资料;
5、法定代表人提交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原件或者授权代表提交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原件及提供被授权代表人在投标单位的社保证明(社保证明是指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前 3 个月内任意一个月)并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原件;
6、特定资格条件证明材料复印件;
7、其他说明:(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