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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东方新新生物技术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决定书

所在地区: 安徽-亳州-谯城区 发布日期: 2024年9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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亳 州 市 生 态 环 境 局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皖亳环罚〔(略)〕(略)号

安徽东方新新生物技术有限公司:(略)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略)

你公司未对建设的预发酵车间配套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即投入生产使用;未经批准转移固体废物出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贮存、处置一案,经我局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略)年4月(略)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检查发现,你公司处理白酒糟生产生物蛋白项目二期工程于(略)年(略)月开始建设,(略)年(略)月建设完成一座预发酵车间和二座成品库房,并于(略)年(略)月投入生产使用,截至(略)年4月(略)日我局检查时,你公司未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未经批准转移固体废物出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贮存、处置。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证明。

证据1:(略)

证据2:(略)

证据3:(略)

证据4:(略)

证据5:(略)

证据6:(略)

证据7:(略)

证据8:(略)

证据9:(略)

证据(略):(略)

证据(略):(略)

证据(略):(略)

你公司的以上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转移固体废物出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贮存、处置的,应当向固体废物移出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移出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商经接受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同意后,在规定期限内批准转移该固体废物出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未经批准的,不得转移”之规定。

我局于(略)年7月(略)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皖亳环罚听(告)〔(略)〕(略)号)告知你公司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事实、理由以及享有的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权利。你公司于7月(略)日向我局提交陈述申辩意见,请求对你公司未对建设的预发酵车间配套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即投入生产使用的环境违法行为免予处罚,并提供陈述、申辩相关材料。

陈述申辩理由:(略)

(略)年8月1日,我局对你公司陈述申辩理由进行复核,发现:(略)

鉴于在法定期限内你公司就未对建设的预发酵车间配套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即投入生产使用环境违法行为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申请,且我局决定予以采纳;未在法定期限内就未经批准转移固体废物出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贮存、处置行为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申请。

一、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略)万元以上(略)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略)万元以上(略)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略)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和《安徽省生态环境厅 安徽省司法厅关于印发<生态环境轻微违法违规行为免罚清单(第二批)>的通知》(皖环发〔(略)〕(略)号):(略)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之规定,我局对你公司进行教育,你公司要组织学习《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在以后的生产中合法经营。

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略)

限你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亳州市非税资金财政专户。逾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你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亳州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略)年9月(略)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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