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麟游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县城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通知

所在地区: 陕西-宝鸡-麟游县 发布日期: 2024年7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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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建工程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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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扎实推进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建设,适应当前大气污染防治形势,优化我县能源结构,进一步改善环境空气质量,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陕西省大气污染治理专项行动方案((略)-(略)年)》(陕发〔(略)〕4号)、《宝鸡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宝鸡市大气污染治理专项行动方案((略)-(略)年)》(宝发〔(略)〕8号)、《麟游县大气污染治理专项行动方案((略)-(略)年)》(麟发〔(略)〕(略)号)等法规及文件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决定对我县高污染燃料禁燃区(以下简称禁燃区)范围予以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禁燃区范围

县城建成区面积为3.(略)平方公里,建成区内划定东至杜水河桥丁字路口,西至南坊高速口杜水河桥,南至峡口麟眉路与S(略)十字,北至童山、碧城山脚沿线为禁燃区范围,面积约为2.(略)平方公里,占建成区总面积的(略).5%。

二、高污染燃料范围

根据原环保部发布的《高污染燃料目录》,我县县城高污染燃料禁燃区执行Ⅲ类(严格)要求,禁止使用下列高污染燃料:

(一)煤炭及其制品(包括原煤、散煤、煤矸石、煤泥、煤粉、水煤浆、型煤、焦炭、兰炭等)。

(二)石油焦、油页岩、原油、重油、渣油、煤焦油。

(三)非专用锅炉或未配置高效除尘设施的专用锅炉燃用的生物质成型燃料。

三、工作要求

(一)禁燃区内禁止新建、扩建燃用高污染燃料的锅炉、窑炉、炉灶等设施,不得将其他燃料燃用设施改造为高污染燃料燃用设施;禁燃区内使用高污染燃料的锅炉、窑炉、炉灶等燃烧设施(集中供热燃煤锅炉除外)应在(略)年底前改用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电或者其他清洁能源,逾期未改用的,不得继续使用。

(二)禁燃区内集中供热企业必须使用符合《商品煤质量管理暂行办法》的燃煤,不得擅自改用其他类型的高污染燃料,高效除尘、脱硫、脱硝设施必须正常稳定运行,确保大气污染物达标排放。

(三)禁燃区内城中村、城郊村等要加快农村清洁能源替代工作进度,确保在(略)年底前完成天然气等清洁能源改造;餐饮市场、沿街门店和商户要加大改气、改电工作力度,确保在(略)年底前完成改造,逾期未完成的,不得使用高污染燃料。

(四)禁燃区内禁止生产、销售和使用高污染燃料。

(五)禁燃区内禁止露天烧烤,烧烤摊点全部进店入室烧烤,禁止焦(木)炭烧烤。

(六)禁燃区内禁止焚烧垃圾(树叶、杂草)、沥青、油毡、橡胶、皮革等可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

四、工作职责

九成宫镇人民政府负责辖区内高污染燃料禁燃区调整工作的组织实施,县大气污染治理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禁燃区的管理工作,县发改局、***、生态环境局、住建局、农业农村局、市场监管局、行政审批局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加大清洁能源的应用推广力度,加强对禁燃区的监督管理。

(一)九成宫镇人民政府

1.负责做好辖区内禁燃区管理工作;

2.组织辖区相关单位按照规定时限完成高污染燃料设施淘汰取缔、农村清洁能源替代等禁燃区建设任务;

3.协助供热、燃气单位做好供热、天然气等基础设施建设工作。

(二)县发改局

1.禁燃区不得新建、扩建高污染燃料燃用设施,不得将其他燃料燃用设施改造为高污染燃料燃用设施;

2.大力推动风力、光伏发电,因地制宜发展生物质能、地热能、天然气等清洁能源供应系统。

(三)县生态环境局

1.结合电力、天然气等清洁能源供应、城市路网及基础设施建设情况,由内到外扩展划定禁燃区,其中重点区域率先划定实施,根据大气污染防治工作进展,适时拓展禁燃区划定范围;

2.对在禁燃区内使用散煤等违法违规行为,依法查处或限期整改。

(四)县住建局

1.负责推进全县集中供热热源建设和管网敷设工作,不断扩大禁燃区内集中供热管网和天然气管线覆盖区域,保障热力和天然气供应;

2.负责推进禁燃区供热燃煤锅炉环保治理工作;

3.加强城市热力管网配套建设,大力推进集中供热区域管网互联互通;

4.鼓励农村新建房屋采取《农村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GB/T(略));

5.在禁燃区,对建筑工地等部位加强检查,落实属地储煤管控要求;

6.对禁燃区内沿街门店和商户(略)年底继续使用高污染燃料燃用设施的,责令限期拆除或改正;

7.负责对禁燃区内焚烧垃圾、树叶、杂草、沥青、油毡、橡胶、皮革等可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物质的行为进行查处。

(五)县市场监管局

1.负责对禁燃区内销售高污染燃料的单位进行监督检查,依法查处在禁燃区内违规销售高污染燃料的行为;

2.负责执行我县煤炭质量控制标准,开展煤质专项检查及抽检。

3.在非禁燃区,加强散煤生产、销售企业和储煤场所检查,纳入产品质量抽检范围。在禁燃区,对市场门店等部位加强检查,落实属地储煤管控要求;

4.根据实际需求全县可保留1-2个洁净煤储备点(不得销售),洁净煤仅为非禁燃区居民生活使用,不得进入禁燃区;

5.加强煤矿、洗选煤厂、储煤场销售经营监督管理,禁止将原煤直接销售给居民散户;

6.采暖季每月、非采暖季每季度对洁净煤储备点、销售点组织开展专项监督检查,实现检查全覆盖。

(六)县***

配合县大气污染治理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及各有关部门做好禁燃区内使用高污染燃料设施的淘汰取缔工作。根据相关规定,对移送的严重污染环境涉嫌构成犯罪的,以及暴力妨害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单位和个人,依法追究其相关责任。

(七)县行政审批局

1.禁止在禁燃区内立项、备案、审批涉及高污染燃料的项目;

2.负责办理禁燃区内禁燃对象营业执照的变更、注销等手续;

3.严格审批程序,禁止在禁燃区内审批使用高污染燃料的锅炉等。

(八)县农业农村局

1.(略)年底前,完成农业种植、养殖、农产品加工等领域散煤替代;

2.在禁燃区,对农业设施等部位加强检查,落实属地储煤管控要求。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九成宫镇、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县政府统一安排,围绕承担的主要任务,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加强协调,密切协作,加快推进集中供热、燃气基础设施建设和清洁能源替代,确保按期完成禁燃区建设任务。

(二)广泛宣传发动。各镇、各有关部门要深入宣传禁燃区相关规定,引导群众不使用高污染燃料。县融媒体中心要加强宣传报道,强化舆论监督,不断增强人民群众环境保护意识和法治观念,提高社会参与度,为禁燃区建设工作顺利开展营造浓厚氛围。

(三)强化监督检查。县大气污染治理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做好禁燃区建设和检查指导有关工作,加强对禁燃区建设任务完成情况的监督检查,对在(略)年年底后继续使用高污染燃料的,责令相关部门督促其限期整改,并将落实情况作为大气污染治理专项行动目标责任考核的重要依据。对逾期销售、使用高污染燃料,超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由相关部门依法责令改正或组织拆除,没收原材料、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相应罚款。

六、附则

本通知自(略)年7月(略)日起执行,《麟游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县城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通知》(麟政办函〔(略)〕(略)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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