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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港市生态环境局关于桂平联图塑料制品厂塑料制品生产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所在地区: 广西-贵港-桂平市 发布日期: 2024年5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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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建工程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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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平联图塑料制品厂:

《桂平联图塑料制品厂塑料制品生产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及相关材料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该项目属于新建项目(项目代码(略)-(略)-(略)-(略)-(略))。项目拟建地位于桂平市长安工业集中区内,租用现有生产厂房建设,场地中心地理坐标东经(略)度3分(略).(略)秒,北纬(略)度(略)分2.(略)秒。项目占地面积为(略)平方米,主要建设内容包括生产车间(注塑及喷漆车间)、原料区、成品区、办公区,同时建设有机废气收集处理系统等环保工程。

项目总投资(略)万元,环保投资约为(略)万元,约占项目总投资的(略)%。

二、项目在落实《报告表》提出的环境保护措施后,对环境不利影响可以减少到区域环境可以接受的程度。因此,同意你单位按照《报告表》中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生产工艺、环境保护对策措施及下述要求进行项目建设。

三、项目在设计、建设、运行管理要结合《报告表》的要求重点做好以下环境保护工作:

(一)严格落实水污染防治措施。按照“清污分流、雨污分流”原则完善厂区排水系统。项目营运期间无生产废水排放,生活污水经三级化粪池处理后,达到《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略)-(略))三级标准及桂平市长安工业集中区污水处理厂的进水水质要求后,纳入至桂平市长安工业集中区污水处理厂处理达到《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略)-(略))一级标准B标准后排入郁江。

(二)严格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项目调漆、喷漆废气经水帘过滤后与熔融注塑废气一起通过“UV光解+三级活性炭装置”处理后通过(略)米高排气筒排放,外排废气中非甲烷总烃浓度符合《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略)-(略))表4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要求,颗粒物浓度符合《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略)-(略))要求,项目须按照报告表设计定期定量更换活性炭;厂界外非甲烷总烃符合《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略)-(略))表9企业边界大气污染物浓度限值。

(三)落实噪声污染防治措施。优先选用低噪声设备,合理布置高噪声设备。对产生高噪声源的机电设备要采取基础减振、隔音、消声等降噪措施,确保厂界噪声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略)-(略))相应标准要求。

(四)严格落实固体废弃物污染防治措施。项目运营期产生的危险废物主要有废漆渣、废活性炭、废UV光解灯等,分别收集、暂存于危废暂存间内,定期交由有危废处理资质的单位进行处置。危险废物的收集、暂存、转移、管理和台账等须严格执行须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略)-(略))要求。塑料颗粒包装袋由资源回收企业利用,一般固体废物执行《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略)-(略))要求;生活垃圾经分类收集后交由环卫部门统一清运进行无害化处理。

(五)加强生产管理,确保污染防治设施正常运行。项目生产设施及污染防治设施分别安装专用电表电线,如实记录生产设施和污染治理设施的启停、运行情况。

(六)严格落实安全生产工作要求。项目应委托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对厂区平面布置、生产设施与环保设施进行设计,严格依据标准规范建设环保设施,加强生产管理,确保环保设施安全、稳定、有效运行。

(七)强化环境风险防范和应急措施。做好各项风险防范措施及管理。制定企业环境风险管理制度,按照《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环发〔(略)〕4号)相关要求,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报当地生态环境部门备案,定期组织应急演练;按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试行)(环境保护部第(略)号)、《企业突发环境事件隐患排查和治理工作指南(试行)》(环境保护部公告(略)年第(略)号)相关要求,制定环境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建立隐患排查治理档案,落实相关环境风险防控措施。

(八)落实《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信息公开机制方案》(环发〔(略)〕(略)号),公开项目环境信息,接受社会监督,并主动做好项目建设和运营期与周边公众的沟通协调,及时解决公众提出的环境问题,采纳公众的合理意见,满足公众合理的环境诉求。

四、建设单位要严格执行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运行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并依法申报排污许可证。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和程序进行验收,编制验收报告,并依法向社会公开环境保护设施验收报告;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运行;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运行。

五、建设单位在接到本批复(略)日内,将批准后的《报告表》送达贵港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贵港市桂平生态环境局,并按规定接受辖区生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六、我局委托贵港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组织开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监督检查,贵港市桂平生态环境局按规定对项目建设期、运营期间执行环境保护“三同时”情况进行日常监督管理,发现环境问题及时上报我局。

七、本批复自下达之日起超过5年,方决定该项目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报我局重新审核。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生产工艺、环境保护对策措施等发生重大变动的,须向我局重新报批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贵港市生态环境局

(略)年5月(略)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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