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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港市生态环境局关于桂平市污水处理厂扩建二期工程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暨入河排污口设置的批复

所在地区: 广西-贵港-桂平市 发布日期: 2024年5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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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平市华鸿污水处理有限公司:

《桂平市污水处理厂扩建二期工程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暨入河排污口设置论证报告》(以下简称《报告表》)及相关材料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该项目属于扩建项目(项目代码:(略)

项总投资(略).(略)万元,其中环保投资(略)万元,约占项目总投资的0.(略)%。

二、项目在落实《报告表》提出的环境保护措施后,对环境不利影响可以减少到区域环境可以接受的程度。因此,同意你单位按照《报告表》中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生产工艺、环境保护对策措施及下述要求进行项目建设。

三、项目选址位于桂平西山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略)年版)范围内,须取得桂平西山风景名胜区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才能建设。项目在设计、建设、运行管理要结合《报告表》的要求重点做好以下环境保护工作:

(一)严格落实水污染防治措施。落实分区防渗措施,各构筑物、污水管道及污泥暂存场需采取有效防渗漏、防流失的措施,防止地下水污染。落实污水处理厂营运期环境管理措施,加强对污水处理设施的管理及维护,确保出水水质稳定达到《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略)-(略))一级标准的A类标准后排入郁江。

同意项目在郁江左岸扩建入河排污口,地理坐标为东经(略)度4分(略).8秒,北纬(略)度(略)分(略).5秒,入河排污口河段水功能区为郁江桂平工业用水区,排放方式为岸边非淹没式连续排放,该排污口属于生活污水入河排污口,扩建后年最大排放量为(略)万立方米,主要污染物最大年排放量化学需氧量(略)吨,氨氮(略).5吨。

(二)落实噪声污染防治措施。优先选用低噪声设备,合理布置高噪声设备;对产生高噪声源的机电设备采取基础减振、隔音、消声等降噪措施,确保场界噪声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略)-(略))相应标准要求。

(三)严格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对格栅、沉砂池及污泥脱水间等产生恶臭构筑物进行密闭,产生的恶臭经负压收集通过风机送到生物滤池除臭装置处理后,通过一根(略)米排气筒排放,外排废气中氨、硫化氢和臭气浓度符合《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略)-(略))表2中的标准限值;加强厂区绿化,定期喷洒生物除臭剂,减轻恶臭对周围环境的污染,确保厂界氨、硫化氢和臭气等恶臭污染物浓度值满足《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略)-(略))及其修改单表4厂界废气排放二级标准要求。

(四)落实固体废物处置措施。落实污泥暂存设施和脱水措施,污泥及时脱水和清运,确保污泥含水率等达到相关污泥处置要求后送桂平市污泥处置厂处置;废栅渣和生活垃圾由环卫部门统一清运处置。

(五)加强生产管理,确保污染防治设施正常运行。项目生产设施及污染防治设施分别安装专用电表电线,如实记录生产设施和污染治理设施的启停、运行情况。

(六)严格落实安全生产工作要求。项目应委托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对厂区平面布置、生产设施与环保设施进行设计,严格依据标准规范建设环保设施,加强生产管理,确保环保设施安全、稳定、有效运行。

(七)强化环境风险防范和应急措施。做好各项风险防范措施及管理。制定企业环境风险管理制度,按照《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环发〔(略)〕4号)相关要求,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报当地生态环境部门备案,定期组织应急演练;按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试行)(环境保护部第(略)号)、《企业突发环境事件隐患排查和治理工作指南(试行)》(环境保护部公告(略)年第(略) 号)相关要求,制定环境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建立隐患排查治理档案,落实相关环境风险防控措施。

(八)落实《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信息公开机制方案》(环发〔(略)〕(略)号),公开项目环境信息,接受社会监督,并主动做好项目建设和运营期与周边公众的沟通协调,及时解决公众提出的环境问题,采纳公众的合理意见,满足公众合理的环境诉求。

四、建设单位要严格执行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运行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并依法申报排污许可证。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和程序进行验收,编制验收报告,并依法向社会公开环境保护设施验收报告;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运行;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运行。

五、建设单位在接到本批复(略)日内,将批准后的《报告表》送达贵港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贵港市桂平生态环境局,并按规定接受辖区生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六、我局委托贵港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组织开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监督检查,贵港市桂平生态环境局按规定对项目建设期、运营期间执行环境保护“三同时”情况进行日常监督管理,发现环境问题及时上报我局。

七、本批复自下达之日起超过5年,方决定该项目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报我局重新审核。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生产工艺、环境保护对策措施等发生重大变动的,须向我局重新报批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贵港市生态环境局

(略)年5月(略)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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