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责权限依据】亳州市交通运输部门职责权限依据(2023年版)
所在地区: | 安徽-合肥-巢湖市 | 发布日期: | 2024年1月23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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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省级主管部门 | 事项名称 | 子事项名称 | 实施机关 | 设定和实施依据 | 备注 |
1 | 省交通运输厅 | 公路超限运输许可 | 省交通运输厅,设区的市级、县级交通运输部门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五十条:(略) | ||
2 | 省交通运输厅 | 公路建设项目施工许可 | 省交通运输厅,设区的市级、县级交通运输部门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二十五条:(略) | ||
3 | 省交通运输厅 | 涉路施工许可 | 省交通运输厅,设区的市级、县级交通运输部门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四十五条:(略) | ||
4 | 省交通运输厅 | 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许可 | 省交通运输厅,设区的市级、县级交通运输部门 | 1.《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第八条第一款 经营水路运输业务,应当按照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规定,经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水路运输管理的部门批准。 2.《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略)年第4号)第十条交通运输部实施省际危险品船运输、沿海省际客船运输、长江干线和西江航运干线水上运输距离(略)公里以上省际客船运输的经营许可。 其他内河省际客船运输的经营许可,由水路旅客运输业务经营者所在地省级水路运输管理部门实施,作出许可决定前应当与航线始发港、挂靠港、目的港所在地省级水路运输管理部门协商,协商不成的,应当报交通运输部决定。 省际普通货船运输、省内水路运输经营许可应当由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路运输管理部门具体实施,具体权限由省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决定,向社会公布。 3.《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略)}(略)号)第(略)项:(略) | ||
5 | 省交通运输厅 | 新增国内客船、危险品船运力审批 | 省交通运输厅,设区的市级、县级交通运输部门 | 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2.《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略)年《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略)号)第八条第一款:(略) | ||
6 | 省交通运输厅 | 经营国内船舶管理业务审批 | 省交通运输厅,设区的市级、县级交通运输部门 | 1.《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略) | ||
7 | 省交通运输厅 | 在内河通航水域载运、拖带超重、超长、超高、超宽、半潜物体或者拖放竹、木等物体许可 | 省交通运输厅,设区的市级、县级交通运输部门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略) | ||
8 | 省交通运输厅 | 船员适任证书核发 | 省交通运输厅,设区的市级、县级交通运输部门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第六条 申请船员适任证书,可以向任何有相应船员适任证书签发权限的海事管理机构提出书面申请,并附送申请人符合本条例第五条规定条件的证明材料。对符合规定条件并通过国家海事管理机构组织的船员任职考试的,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发给相应的船员适任证书及船员服务簿。 2.《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第十三条 中国籍船员和海上设施上的工作人员应当接受海上交通安全以及相应岗位的专业教育、培训。 中国籍船员应当依照有关船员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向海事管理机构申请取得船员适任证书,并取得健康证明。 外国籍船员在中国籍船舶上工作的,按照有关船员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船员在船舶上工作,应当符合船员适任证书载明的船舶、航区、职务的范围。 3.《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交通运输部令(略)年第(略)号)第三条交通运输部主管全国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工作。 交通运输部海事局统一管理全国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工作。 各级海事管理机构按照职责负责具体实施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工作。 4.《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略)〕(略)号)第(略)项:(略) | ||
9 | 省交通运输厅 | 公路建设项目竣工验收 | 省交通运输厅,设区的市级、县级交通运输部门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三十三条:(略) | ||
(略) | 省交通运输厅 | 水运工程建设项目竣工验收 | 省交通运输厅,设区的市级、县级交通运输部门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第十九条:(略) | ||
(略) | 省交通运输厅 | 更新采伐护路林审批 | 省交通运输厅,设区的市级、县级交通运输部门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四十五条:(略) | ||
(略) | 省交通运输厅 | 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许可 | 省交通运输厅,设区的市级、县级交通运输部门 |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十条 申请从事客运经营的,应当依法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有关登记手续后,按照下列规定提出申请并提交符合本条例第八条规定条件的相关材料:(略) | ||
(略) | 省交通运输厅 | 危险货物道路运输经营许可 | 省交通运输厅,设区的市级、县级交通运输部门 |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二十四条 申请从事货运经营的,应当依法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有关登记手续后,按照下列规定提出申请并分别提交符合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规定条件的相关材料:(略) | ||
(略) | 省交通运输厅 | 出租汽车经营许可 | 省交通运输厅,设区的市级、县级交通运输部门 | 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附件第(略)项:(略) | ||
(略) | 省交通运输厅 | 出租汽车车辆运营证核发 | 省交通运输厅,设区的市级、县级交通运输部门 | 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附件第(略)项:(略) | ||
(略) | 省交通运输厅 | 出租汽车驾驶员客运资格证核发 | 省交通运输厅,设区的市级、县级交通运输部门 | 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附件第(略)项:(略) | ||
(略) | 省交通运输厅 | 港口岸线使用审批 | 省交通运输厅,设区的市级、县级交通运输部门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第十三条:(略) | ||
(略) | 省交通运输厅 | 港口经营许可 | 省交通运输厅,设区的市级、县级交通运输部门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第二十二条:(略) | ||
(略) | 省交通运输厅 | 危险货物港口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 | 省交通运输厅,设区的市级、县级交通运输部门 | 1.《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第三款:(略) | ||
(略) | 省交通运输厅 | 危险货物港口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 省交通运输厅,设区的市级、县级交通运输部门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四条 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必须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并对安全设施的工程质量负责。 2.《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略)年第8号)第十三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危险货物港口建设项目初步设计阶段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委托设计单位对安全设施进行设计。 安全设施设计应当符合有关安全生产和港口建设的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并包括以下主要内容:(略) | ||
(略) | 省交通运输厅 | 港口采掘、爆破施工作业许可 | 省交通运输厅,设区的市级、县级交通运输部门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略) | ||
(略) | 省交通运输厅 | 港口内进行危险货物的装卸、过驳作业许可 | 省交通运输厅,设区的市级、县级交通运输部门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第三十五条 在港口内进行危险货物的装卸、过驳作业,应当按照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的规定将危险货物的名称、特性、包装和作业的时间、地点报告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在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规定的时间内作出是否同意的决定,通知报告人,并通报海事管理机构。 2.《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略)年第8号)第四十六条 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在危险货物港口装卸、过驳作业开始(略)小时前,应当将作业委托人以及危险货物品名、数量、理化性质、作业地点和时间、安全防范措施等事项向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报告。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接到报告后(略)小时内作出是否同意作业的决定,通知报告人,并及时将有关信息通报海事管理机构。报告人在取得作业批准后(略)小时内未开始作业的,应当重新报告。未经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的,不得进行危险货物港口作业。 时间、内容和方式固定的危险货物港口装卸、过驳作业,经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同意,可以实行定期申报。 3.《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略) | ||
(略) | 省交通运输厅 | 船舶进行散装液体污染危害性货物或者危险货物过驳作业许可 | 省交通运输厅,设区的市级、县级交通运输部门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六十二条 船舶及有关作业单位从事有污染风险的作业活动,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采取有效措施,防止造成水污染。海事管理机构、渔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船舶及有关作业活动的监督管理。 船舶进行散装液体污染危害性货物的过驳作业,应当编制作业方案,采取有效的安全和污染防治措施,并报作业地海事管理机构批准。 2.《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第七十条 船舶及有关作业活动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采取有效措施,防止造成海洋环境污染。海事行政主管部门等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船舶及有关作业活动的监督管理。 船舶进行散装液体污染危害性货物的过驳作业,应当事先按照有关规定报经海事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第六十五条 船舶、海上设施从事危险货物运输或者装卸、过驳作业,应当编制作业方案,遵守有关强制性标准和安全作业操作规程,采取必要的预防措施,防止发生安全事故。 在港口水域外从事散装液体危险货物过驳作业的,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经海事管理机构许可并核定安全作业区。 4.《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略) | ||
(略) | 省交通运输厅 | 船舶载运污染危害性货物或者危险货物进出港口许可 | 省交通运输厅,设区的市级、县级交通运输部门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第七十条 船舶及有关作业活动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采取有效措施,防止造成海洋环境污染。海事行政主管部门等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船舶及有关作业活动的监督管理。 2.《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第六十四条 船舶载运危险货物进出港口,应当符合下列条件,经海事管理机构许可,并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进出港口和停留的时间等事项。 3.《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 船舶装卸、过驳危险货物或者载运危险货物进出港口,应当将危险货物的名称、特性、包装、装卸或者过驳的时间、地点以及进出港时间等事项,事先报告海事管理机构和港口管理机构,经其同意后,方可进行装卸、过驳作业或者进出港口;但是,定船、定线、定货的船舶可以定期报告。 4.《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 载运污染危害性货物进出港口的船舶,其承运人、货物所有人或者代理人,应当向海事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经批准方可进出港口或者过境停留。 5.《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直属海事系统权责清单制度的通知》(交办海〔(略)〕(略)号) | ||
(略) | 省交通运输厅 | 经营性客运驾驶员从业资格认定 | 省交通运输厅,设区的市级、县级交通运输部门 |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九条 从事客运经营的驾驶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略) | ||
(略) | 省交通运输厅 | 经营性货运驾驶员从业资格认定(除使用(略)千克及以下普通货运车辆的驾驶人员外) | 省交通运输厅,设区的市级、县级交通运输部门 |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二十二条 从事货运经营的驾驶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略) | ||
(略) | 省交通运输厅 | 危险货物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认定 | 省交通运输厅,设区的市级、县级交通运输部门 |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二十三条 申请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经营的,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略) | ||
(略) | 省交通运输厅 | 危险化学品水路运输人员从业资格认定 | 省交通运输厅,设区的市级、县级交通运输部门 | 1.《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六条:(略) | ||
(略) | 省交通运输厅 | 海域或者内河通航水域、岸线施工作业许可 | 省交通运输厅,设区的市级、县级交通运输部门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第四条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全国海上交通安全工作。国家海事管理机构统一负责海上交通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其他各级海事管理机构按照职责具体负责辖区内的海上交通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2.《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在内河通航水域或者岸线上进行下列可能影响通航安全的作业或者活动的,应当在进行作业或者活动前报海事管理机构批准:(略) | ||
(略) | 省交通运输厅 | 公路建设项目设计文件审批 | 省交通运输厅,设区的市级、县级交通运输部门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八条 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主管全国公路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公路工作;但是,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对国道、省道的管理、监督职责,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乡道的建设和养护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可以决定由公路管理机构依照本法规定行使公路 行政管理职责。 2.《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应当将施工图设计文件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审查。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制定。 3.《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加强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监督管理。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必须依法进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严格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并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的质量负责。 4.《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令(略)年第4号)第二十四条 农村公路设计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承担。重要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应当进行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一般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可以直接进行施工图设计,并可以多个项目一并进行。第二十五条 农村公路建设项目设计文件由县级以上地方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依据法律、行政法规的相关规定进行审批,具体审批权限由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确定。 农村公路建设项目重大或者较大设计变更应当报原设计审批部门批准。 | ||
(略) | 省交通运输厅 | 水运建设项目设计文件审批 | 省交通运输厅,设区的市级、县级交通运输部门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第十五条按照国家规定须经有关机关批准的港口建设项目,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并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建设港口工程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港口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和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2.《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第十条 新建航道以及为改善航道通航条件而进行的航道工程建设,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关于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安全管理和生态环境保护的规定,符合航道规划,执行有关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技术规范,依法办理相关手续。 3.《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管理条例》第十一条 建设航道及其设施,必须遵守国家基本建设程序的规定。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能交付使用。 4.《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第三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应当对施工图设计文件中涉及公共利益、公众安全、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内容进行审查。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批准的,不得使用。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制定。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批准的,不得使用。 5.《安徽省港口条例》((略)年3月(略)日安徽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第十四条 港口建设项目的设计分为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港口建设项目的初步设计按照项目管理权限由省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设区的市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审批;施工图设计由所在地设区的市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审批。未经审批的,不得实施。 | ||
(略) | 省交通运输厅 | 通航建筑物运行方案审批 | 省交通运输厅,设区的市级、县级交通运输部门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国家主席令(略)年(略)号)第二十五条第四款:(略) | ||
(略) | 省交通运输厅 | 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审核 | 省交通运输厅,设区的市级、县级交通运输部门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国家主席令(略)年(略)号,国家主席令(略)年第(略)号修改)第二十八第一款:(略) | ||
(略) | 省交通运输厅 | 内河专用航标设置、撤除、位置移动和其他状况改变审批 | 省交通运输厅,设区的市级、县级交通运输部门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航标条例》(国务院(略)年第(略)号令,国务院令(略)年第(略)号修改)第六条第二款:(略) | ||
(略) | 省交通运输厅 | 船舶国籍登记 | 省交通运输厅,设区的市级、县级交通运输部门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第十条 船舶依照有关船舶登记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向海事管理机构申请船舶国籍登记、取得国籍证书后,方可悬挂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航行、停泊、作业。 2.《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直属海事系统权责清单制度的通知》(交办海〔(略)〕(略)号) | ||
(略) | 省交通运输厅 | 国防交通工程设施建设项目和有关贯彻国防要求建设项目设计审定 | 省交通运输厅,设区的市级、县级交通运输部门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交通法》第二十一条 国防交通工程设施应当按照基本建设程序、相关技术标准和规范以及国防要求进行设计、施工和竣工验收。相关人民政府国防交通主管机构组织军队有关部门参与项目的设计审定、竣工验收等工作。交通工程设施建设中为增加国防功能修建的项目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验收。 2.《国防交通条例》第二十条 国防交通工程设施建设项目和有关贯彻国防要求的建设项目,其设计鉴(审)定、竣工验收应当经有关的国防交通主管机构同意。 | ||
(略) | 省交通运输厅 | 国防交通工程设施建设项目和有关贯彻国防要求建设项目竣工验收 | 省交通运输厅,设区的市级、县级交通运输部门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交通法》第二十一条 国防交通工程设施应当按照基本建设程序、相关技术标准和规范以及国防要求进行设计、施工和竣工验收。相关人民政府国防交通主管机构组织军队有关部门参与项目的设计审定、竣工验收等工作。交通工程设施建设中为增加国防功能修建的项目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验收。 2.《国防交通条例》第二十条 国防交通工程设施建设项目和有关贯彻国防要求的建设项目,其设计鉴(审)定、竣工验收应当经有关的国防交通主管机构同意。 | ||
(略) | 省交通运输厅 | 占用国防交通控制范围土地审批 | 省交通运输厅,设区的市级、县级交通运输部门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交通法》第四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防交通主管机构会同本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城乡规划等主管部门确定预定抢建重要国防交通工程设施的土地,作为国防交通控制范围,纳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 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和国防交通主管机构批准,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占用作为国防交通控制范围的土地。 2.《国防交通条例》第二十三条 土地管理部门和城市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将经批准的预定抢建重要国防交通工程设施的土地作为国防交通控制用地,纳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规划。 未经土地管理部门、城市规划主管部门和国防交通主管机构批准,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占用国防交通控制用地。 | ||
(略) | 省交通运输厅 | 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经营许可 | 省交通运输厅,设区的市级、县级交通运输部门 | 《安徽省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管理条例》((略)年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四十二号)第五条第一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管理工作,其所属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实施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管理工作。 第十五条第一款:(略) | ||
(略) | 省交通运输厅 | 高速客船操作安全证书核发 | 省交通运输厅,设区的市级、县级交通运输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高速客船安全管理规则》(交通部令(略)年第4号,(略)年5月(略)日修改)第九条:(略) | ||
(略) | 省交通运输厅 | 在公路桥梁跨越的河道上下游(略)米范围内进行疏浚作业安全确认 | 省交通运输厅,设区的市级、县级交通运输部门 |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二十一条:(略) | ||
(略) | 省交通运输厅 | 客运站(场)站级核定 | 省交通运输厅,设区的市级、县级交通运输部门 | 1.《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略)年第(略)号,(略)年第(略)号令修订)第十五条 申请从事客运站经营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略) | ||
(略) | 省交通运输厅 | 公路、水运工程竣工质量鉴定 | 省交通运输厅,设区的市级、县级交通运输部门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国主席令第十九号)第八条:(略) | ||
(略) | 省交通运输厅 | 内河交通事故责任认定 | 省交通运输厅,设区的市级、县级交通运输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事故调查处理规定》(交通部令(略) 年第 (略) 号)第四条:(略) | ||
(略) | 省交通运输厅 | 公路施工作业验收 | 省交通运输厅,设区的市级、县级交通运输部门 |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略)年修订)第三十二条第二款施工作业单位应当在经批准的路段和时间内施工作业,并在距离施工作业地点来车方向安全距离处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采取防护措施;施工作业完毕,应当迅速清除道路上的障碍物,消除安全隐患,经道路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验收合格,符合通行要求后,方可恢复通行。 2.《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略)号)第二十九条第二款涉路施工完毕,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对公路、公路附属设施是否达到规定的技术标准以及施工是否符合保障公路、公路附属设施质量和安全的要求进行验收;影响交通安全的,还应当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验收。 | ||
(略) | 省交通运输厅 | 公路工程交工验收向交通主管部门备案 | 省交通运输厅,设区的市级、县级交通运输部门 | 《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交通运输部令(略)年第3号)第十四条:(略) | ||
(略) | 省交通运输厅 | 公路通行费征收(政府收费还贷性公路) | 省交通运输厅,设区的市级、县级交通运输部门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主席令第十八号)第五十九条第(一)项:(略) | ||
(略) | 省交通运输厅 | 客运站客运发车时间安排纠纷裁决 | 省交通运输厅,设区的市级、县级交通运输部门 |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略)年第(略)号,(略)年第(略)号令修订)第七十四条 客运站经营者应当禁止无证经营的车辆进站从事经营活动,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合法客运车辆进站经营。 客运站经营者应当坚持公平、公正原则,合理安排发车时间,公平售票。 客运经营者在发车时间安排上发生纠纷,客运站经营者协调无效时,由当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裁定。 | ||
(略) | 省交通运输厅 | 在港口总体规划区域内建设港口设施使用港口岸线初审 | 省交通运输厅,设区的市级、县级交通运输部门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第十三条:(略) | ||
(略) | 省交通运输厅 | 省际客船、危险品船运输企业设立及变更经营范围、新增运力许可初审 | 省交通运输厅,设区的市级、县级交通运输部门 | 1.《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略)年《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略)号)第八条第一款:(略) | ||
(略) | 省交通运输厅 | 船舶登记 | 船舶识别号核准 | 省交通运输厅,设区的市级、县级交通运输部门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识别号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略)年第4号)第一条:(略) | |
船舶名称核定 | 省交通运输厅,设区的市级、县级交通运输部门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国务院第(略)号令)第十条:(略) | ||||
船舶所有权登记 | 省交通运输厅,设区的市级、县级交通运输部门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国务院第(略)号令)第十三条 船舶所有人申请船舶所有权登记,应当向船籍港船舶登记机关交验足以证明其合法身份的文件,并提供有关船舶技术资料和船舶所有权取得的证明文件的正本、副本。 2.《关于确定地方海事机构开展内河船舶登记范围等有关问题的通知》(海船舶〔(略)〕(略)号):(略) | ||||
船舶抵押权登记 | 省交通运输厅,设区的市级、县级交通运输部门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国务院第(略)号令)第二十条 对(略)总吨以上的船舶设定抵押权时,抵押权人和抵押人应当持下列文件到船籍港船舶登记机关申请办理船舶抵押权登记:(略) | ||||
光船租赁登记 | 省交通运输厅,设区的市级、县级交通运输部门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国务院令第(略)号)第二十六条 船舶在境内出租时,出租人和承租人应当在船舶起租前,持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船舶国籍证书和光船租赁合同正本、副本,到船籍港船舶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光船租赁登记。 第二十七条 船舶以光船条件出租境外时,出租人应当持本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的文件到船籍港船舶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光船租赁登记。 第二十八条 以光船条件从境外租进船舶,承租人应当比照本条例第九条规定确定船籍港,并在船舶起租前持下列文件,到船舶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光船租赁登记 2.《关于确定地方海事机构开展内河船舶登记范围等有关问题的通知》(海船舶〔(略)〕(略)号):(略) | ||||
船舶变更登记 | 省交通运输厅,设区的市级、县级交通运输部门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国务院令第(略)号)第三十五条 船舶登记项目发生变更时,船舶所有人应当持船舶登记的有关证明文件和变更证明文件,到船籍港船舶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第三十六条 船舶变更船籍港时,船舶所有人应当持船舶国籍证书和变更证明文件,到原船籍港船舶登记机关申请办理船籍港变更登记。对经审查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原船籍港船舶登记机关应当在船舶国籍证书签证栏内注明,并将船舶有关登记档案转交新船籍港船舶登记机关,船舶所有人再到新船籍港船舶登记机关办理登记。 第三十七条 船舶共有情况发生变更时,船舶所有人应当持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和有关船舶共有情况变更的证明文件,到船籍港船舶登记机关办理有关变更登记。 第三十八条 船舶抵押合同变更时,抵押权人和抵押人应当持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船舶抵押权登记证书和船舶抵押合同变更的证明文件,到船籍港船舶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对经审查符合本条例规定的,船籍港船舶登记机关应当在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和船舶抵押权登记证书以及船舶登记簿上注明船舶抵押合同的变更事项。 2.《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办法》(交通运输部令(略)年第(略)号)第五十条:(略) | ||||
船舶注销登记 | 省交通运输厅,设区的市级、县级交通运输部门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国务院令第(略)号)第三十九条第一款 船舶所有权发生转移时,原船舶所有人应当持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船舶国籍证书和其他有关证明文件到船籍港船舶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第四十条 船舶灭失(含船舶拆解、船舶沉没)和船舶失踪,船舶所有人应当自船舶灭失(含船舶拆解、船舶沉没)或者船舶失踪之日起3个月内持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船舶国籍证书和有关船舶灭失(含船舶拆解、船舶沉没)、船舶失踪的证明文件,到船籍港船舶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经审查核实,船籍港船舶登记机关应当注销该船舶在船舶登记簿上的登记,收回有关登记证书,并向船舶所有人出具船舶登记注销证明书。 第四十一条 船舶抵押合同解除,抵押权人和抵押人应当持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船舶抵押权登记证书和经抵押权人签字的解除抵押合同的文件,到船籍港船舶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对经审查符合本条例规定的,船籍港船舶登记机关应当注销其在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和船舶登记簿上的抵押登记的记录。 第四十二条 以光船条件出租到境外的船舶,出租人除依照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办理光船租赁登记外,还应当办理船舶国籍的中止或者注销登记。船籍港船舶登记机关应当封存原船舶国籍证书,发给中止或者注销船舶国籍证明书。特殊情况下,船籍港船舶登记机关可以发给将于重新登记时立即中止或者注销船舶国籍的证明书。 第四十三条 光船租赁合同期满或者光船租赁关系终止,出租人应当自光船租赁合同期满或者光船租赁关系终止之日起(略)日内,持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光船租赁合同或者终止光船租赁关系的证明文件,到船籍港船舶登记机关办理光船租赁注销登记。 第四十四条 以光船条件租进的船舶,承租人应当自光船租赁合同期满或者光船租赁关系终止之日起(略)日内,持光船租赁合同、终止光船租赁关系的证明文件,到船籍港船舶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2.《关于确定地方海事机构开展内河船舶登记范围等有关问题的通知》(海船舶〔(略)〕(略)号):(略) | ||||
船舶烟囱标志和公司旗登记 | 省交通运输厅,设区的市级、县级交通运输部门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国务院令第(略)号)第三十二条:(略) | ||||
(略) | 省交通运输厅 | 内河通航水域安全作业备案 | 省交通运输厅,设区的市级、县级交通运输部门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略)年国务院令第(略)号,(略)年3月3日修改)第二十八条:(略) | ||
(略) | 省交通运输厅 | 港口危险货物专项安全评价备案 | 省交通运输厅,设区的市级、县级交通运输部门 | 《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略)年第8号)第二十八条 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应当在取得经营资质后,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委托有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条件每3年进行一次安全评价,提出安全评价报告。安全评价报告的内容应当包括对事故隐患的整改情况、遗留隐患和安全条件改进建议。 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应当将安全评价报告以及落实情况报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 ||
(略) | 省交通运输厅 | 港口重大危险源备案 | 省交通运输厅,设区的市级、县级交通运输部门 | 《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略)年第8号)第五十六条 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应当将本单位的重大危险源及有关安全措施、应急措施依法报送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和相关部门备案。 | ||
(略) | 省交通运输厅 | 港口重大事故隐患的排查和处理情况备案 | 省交通运输厅,设区的市级、县级交通运输部门 | 《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略)年第8号)第五十八条 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定期开展事故隐患排查,及时消除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通过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信息公示栏等方式向从业人员通报。 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应当将重大事故隐患的排查治理情况及时向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和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报告。 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重大事故隐患治理督办制度,督促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消除重大事故隐患。 | ||
(略) | 省交通运输厅 | 港口经营应急预案备案 | 省交通运输厅,设区的市级、县级交通运输部门 | 1.《港口经营管理规定》((略)年修订)第二十九条港口经营人、港口理货业务经营人应当依法制定本单位的危险货物事故应急预案、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旅客紧急疏散和救援预案以及预防自然灾害预案,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落实配备应急物资、定期开展应急培训和演练、修订相关预案等组织保障措施。 港口经营人、港口理货业务经营人按照前款规定制定的各项预案应当与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及有关部门制定的预案做好衔接,并报送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和港口所在地海事管理机构备案。 2.《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略)年第8号)第六十条 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应当制定本单位危险货物事故专项应急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依法配备应急救援人员和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应急救援培训和演练并如实记录,根据演练结果对应急预案进行修订。应急预案应当具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并与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公布的港口危险货物事故应急预案相衔接。 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应当将其应急预案及其修订情况报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备案,并向本单位从业人员公布。 | ||
(略) | 省交通运输厅 | 水上水下活动通航安全保障方案评审 | 省交通运输厅,设区的市级、县级交通运输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上水下作业和活动通航安全管理规定》((略)年修订)第十一条 对通航安全可能构成重大影响的水上水下作业或者活动,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在许可前组织专家进行技术评审。 | ||
(略) | 省交通运输厅 | 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核发 | 省交通运输厅,设区的市级、县级交通运输部门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六条:(略) | ||
(略) | 省交通运输厅 | 船舶营业运输证核发 | 省交通运输厅,设区的市级、县级交通运输部门 | 1.《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略)年《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略)号)第十四条第一款:(略) | ||
(略) | 省交通运输厅 | 通航水域工程建设遗留物清除验收 | 省交通运输厅,设区的市级、县级交通运输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交通运输部令(略)年第9号)第三十二条:(略) | ||
(略) | 省交通运输厅 | 通航水域禁航区、交通管制区、锚地和安全作业区划定 | 省交通运输厅,设区的市级、县级交通运输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略) | ||
(略) | 省交通运输厅 | 船员培训班期备案 | 省交通运输厅,设区的市级、县级交通运输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培训管理规则》((略)年2月5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培训管理规则〉的决定》第三次修正)第二十八条 培训机构应当在每期培训班开班3日前以书面或者电子方式将培训计划报海事管理机构备案,备案内容应当包括培训规模、教学计划和日程安排、承担本期培训教学的教员情况及培训设施、设备、教材等准备情况。 培训机构应当在每期培训班开班前将学员名册向海事管理机构备案。 | ||
(略) | 省交通运输厅 | 船上油污应急计划核准 | 省交通运输厅,设区的市级、县级交通运输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船舶污染内河水域环境管理规定》(交通部令(略)年第(略)号,交通运输部令(略)年第(略)号修正)第九条:(略) | ||
(略) | 省交通运输厅 | 水路运输(辅助)业务经营活动备案 | 省交通运输厅,设区的市级、县级交通运输部门 | 1.《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略)年第4号)第十四条第三款:(略) | ||
(略) | 省交通运输厅 | 占用公路两侧边沟批准 | 省交通运输厅,设区的市级、县级交通运输部门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四十六条:(略) | ||
(略) | 省交通运输厅 | 道路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设立分公司备案 | 省交通运输厅,设区的市级、县级交通运输部门 | 1.《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略)年第(略)号,(略)年第(略)号令修订)第二十七条 道路客运经营者设立子公司的,应当按照规定向设立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申请经营许可;设立分公司的,应当向设立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 2.《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十六条 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设立子公司的,应当向设立地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申请经营许可;设立分公司的,应当向设立地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报备。 | ||
(略) | 省交通运输厅 | 道路运输企业新建或者变更监控平台备案 | 省交通运输厅,设区的市级、县级交通运输部门 | 《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略)年修订)第九条道路运输企业新建或者变更监控平台,在投入使用前应当向原发放《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备案。 | ||
(略) | 省交通运输厅 | 车辆道路运输证配发及审验 | 省交通运输厅,设区的市级、县级交通运输部门 | 1.《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略)年第(略)号,(略)年第(略)号令修订)第十四条 被许可人应当按照承诺书的要求投入运输车辆。购置车辆或者已有车辆经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核实并符合条件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向投入运输的车辆配发《道路运输证》。 第五十条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配发《道路运输证》的货运车辆进行审验,每年审验一次。审验内容包括车辆技术等级评定情况、车辆结构及尺寸变动情况和违章记录等。 审验符合要求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道路运输证》上做好审验记录;不符合要求的,应当责令限期改正或者办理变更手续。 2.《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略)年第(略)号,(略)年第(略)号令修订)第二十五条 客运经营者应当按照确定的时间落实拟投入车辆和聘用驾驶员等承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核实后,应当为投入运输的客车配发《道路运输证》,注明经营范围。营运线路长度在(略)公里以上的客运班线还应当注明客运班线和班车客运标志牌编号等信息。 第八十三条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每年对客运车辆进行一次审验。审验内容包括:(略) | ||
(略) | 省交通运输厅 | 道路客运班线起讫地客运站点、途径路线备案 | 省交通运输厅,设区的市级、县级交通运输部门 |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略)年第(略)号,(略)年第(略)号令修订)第二十四条 班车客运经营者应当持进站协议向原许可机关备案起讫地客运站点、途经路线。营运线路长度在(略)公里以上的客运班线还应当备案车辆号牌。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该客运班线车辆数量同时配发班车客运标志牌(见附件7)和《道路客运班线经营信息表》(见附件8)。 | ||
(略) | 省交通运输厅 | 班车客运定制服务备案 | 省交通运输厅,设区的市级、县级交通运输部门 |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略)年第(略)号,(略)年第(略)号令修订)第六十三条 班车客运经营者开展定制客运的,应当向原许可机关备案,并提供以下材料:(略) | ||
(略) | 省交通运输厅 | 小微型客车租赁备案 | 省交通运输厅,设区的市级、县级交通运输部门 | 《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服务管理办法》((略)年修订)第七条从事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的,应当在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有关登记手续或者新设服务机构开展经营活动后(略)日内,就近向经营所在地市级或者县级小微型客车租赁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备案。 | ||
(略) | 省交通运输厅 | 责令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超限运输车辆未按照指定时间、路线和速度行驶的行为 | 省交通运输厅,设区的市级、县级交通运输部门 |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略)年公布)第六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经批准进行超限运输的车辆,未按照指定时间、路线和速度行驶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公路管理机构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扣留车辆。 | ||
(略) | 省交通运输厅 | 责令超限运输车辆的承运人采取卸载措施 | 省交通运输厅,设区的市级、县级交通运输部门 | 1.《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略)年第(略)号)第三十六条:(略) | ||
(略) | 省交通运输厅 | 水上应急救助等特殊状态下水上交通管制、指挥和调度相关船舶、设施参与水上救助行动(二级(橙色)及以上等级) | 省交通运输厅,设区的市级、县级交通运输部门 | 《安徽省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略)年(略)月(略)日安徽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第二十七条第二款海事管理机构根据需要实施救助现场的水上交通管制,组织、协调相关船舶、设施参加水上搜寻救助行动。 《安徽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第二十一条 可以预警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和公共卫生事件的预警级别,按照突发事件发生的紧急程度、发展势态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和四级,分别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标示,一级为最高级别。第二十四条 突发事件发生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分级负责的规定,指挥应急处置工作:(略) | ||
(略) | 省交通运输厅 | 责令超限超载的货运车辆到指定的地点接受处理 | 省交通运输厅,设区的市级、县级交通运输部门 | 《安徽省治理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条例》(省人大常委员会公告第十五号)第二十一条第二款 对经动态检测技术监控设备检测显示超限超载的货运车辆,公路管理机构应当责令货运车辆驾驶人在规定的时限内到指定的地点接受处理。逾期不接受处理的,公路管理机构可以将有关技术监控记录资料移交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其超载行为进行处罚并记分。 | ||
(略) | 省交通运输厅 | 航道保护范围的划定 | 省交通运输厅,设区的市级、县级交通运输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国家主席令(略)年(略)号)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航道保护范围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会同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根据航道发展规划技术等级和航道保护实际需要划定,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公布。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直接管理的航道的航道保护范围,由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和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划定公布。航道保护范围涉及海域、重要渔业水域的,还应当分别会同同级海洋主管部门、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划定。 | ||
(略) | 省交通运输厅 | 渔业船舶及船用产品检验发证 | 国内渔业船舶设计图纸审查 | 省交通运输厅,设区的市级、县级交通运输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条例》第八条第一款:(略) | |
国内渔业船舶检验发证 | 省交通运输厅,设区的市级、县级交通运输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条例》第四条国家对渔业船舶实行强制检验制度。强制检验分为初次检验、营运检验和临时检验。 | ||||
国内渔业船舶船用产品检验发证 | 省交通运输厅,设区的市级、县级交通运输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条例》第九条第二款用于制造、改造渔业船舶的有关航行、作业和人身财产安全以及防止污染环境的重要设备、部件和材料,在使用前应当经渔业船舶检验机构检验,检验合格的方可使用。 第十六条第二款用于维修渔业船舶的有关航行、作业和人身财产安全以及防止污染环境的重要设备、部件和材料,在使用前应当经渔业船舶检验机构检验,检验合格的方可使用。 | ||||
(略) | 省交通运输厅 | 港口理货经营备案 | 省交通运输厅,设区的市级、县级交通运输部门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略)年修订)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应当制定港口理货服务标准和规范。 经营港口理货业务,应当按照规定报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2.《港口经营管理规定》((略)年)第十六条第一款 为船舶提供岸电、燃物料、生活品供应、水上船员接送及船舶污染物(含油污水、残油、洗舱水、生活污水及垃圾)接收、围油栏供应服务等船舶港口服务的单位,港口设施设备和机械租赁维修业务的单位以及港口理货业务经营人,应当向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备案手续。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备案情况档案。 | ||
(略) | 省交通运输厅 | 港口辅助业务经营备案 | 省交通运输厅,设区的市级、县级交通运输部门 | 《港口经营管理规定》((略)年)第十六条第一款 为船舶提供岸电、燃物料、生活品供应、水上船员接送及船舶污染物(含油污水、残油、洗舱水、生活污水及垃圾)接收、围油栏供应服务等船舶港口服务的单位,港口设施设备和机械租赁维修业务的单位以及港口理货业务经营人,应当向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备案手续。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备案情况档案。 | ||
(略) | 省交通运输厅 | 对职责范围内施工总承包单位未按规定开设或者使用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等三类情形的处罚 | 对施工总承包单位未按规定开设或者使用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的处罚 | 省交通运输厅,设区的市级、县级交通运输部门 | 1.《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五十五条:(略) | |
对施工总承包单位未按规定存储工资保证金或者未提供金融机构保函的处罚 | 省交通运输厅,设区的市级、县级交通运输部门 | |||||
对施工总承包单位、分包单位未实行劳动用工实名制管理的处罚 | 省交通运输厅,设区的市级、县级交通运输部门 | |||||
(略) | 省交通运输厅 | 对职责范围内分包单位未按月考核农民工工作量、编制工资支付表并经农民工本人签字确认等四类情形的处罚 | 对分包单位未按月考核农民工工作量、编制工资支付表并经农民工本人签字确认的处罚 | 省交通运输厅,设区的市级、县级交通运输部门 | 1.《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五十六条:(略) | |
对施工总承包单位未对分包单位劳动用工实施监督管理的处罚 | 省交通运输厅,设区的市级、县级交通运输部门 | |||||
对分包单位未配合施工总承包单位对其劳动用工进行监督管理的处罚 | 省交通运输厅,设区的市级、县级交通运输部门 | |||||
对施工总承包单位未实行施工现场维权信息公示制度的处罚 | 省交通运输厅,设区的市级、县级交通运输部门 | |||||
(略) | 省交通运输厅 | 对职责范围内建设单位未依法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等三种情形的处罚 | 对建设单位未依法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的处罚 | 省交通运输厅,设区的市级、县级交通运输部门 | 1.《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五十七条:(略) | |
对建设单位未按约定及时足额向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拨付工程款中的人工费用的处罚 | 省交通运输厅,设区的市级、县级交通运输部门 | |||||
对建设单位或者施工总承包单位拒不提供或者无法提供工程施工合同、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有关资料的处罚 | 省交通运输厅,设区的市级、县级交通运输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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