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贺州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广西贺州航天种鸽育种与生态养殖三产融合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所在地区: 广西-南宁- 发布日期: 2023年11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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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建工程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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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贺州粤旺农业科技有限公司:

你公司报送的《广西贺州航天种鸽育种与生态养殖三产融合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批稿)(以下简称《报告书》)收悉。经审查,批复如下:

一、项目概况

(一)总体情况

拟建项目(项目代码:(略)

项目总投资4亿元,环保投资为(略).1万元,占总投资的0.(略)%。

二、环境保护目标

根据广西南宁中佳环境技术服务有限公司编制的《报告书》表明:(略)

三、规划相符性

项目符合国家和地方产业政策,符合《广西“十四五”畜牧业高质量发展专项规划》,不在《八步区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方案》划定的禁养区范围内,符合贺州市“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要求。

四、在严格落实《报告书》和本批复提出的环境保护措施后,项目建设对环境不利影响可以减少到区域环境可以接受的程度。我局同意你单位按照《报告书》中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地点、规模、环境保护对策措施及下述要求进行项目建设。

五、项目重点做好以下环境保护工作:

(一)落实生态保护和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措施。

1.项目用地范围东北侧有部分区域与原藕洞锌矿勘探的矿区范围存在重叠,施工期间应严格遵守矿产资源相关法律、法规管理规定。若在施工过程中发现矿产资源,应及时报自然资源部门和应急部门并依法处置。

2.施工期剥离的表土堆放于表土堆放场,临时堆放场按《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略)-(略))要求进行建设,设置挡雨顶棚、周边设截/排水沟,采用防渗地面,下游设挡土墙及配套建设沉淀池等水土流失防治设施,堆场使用结束后及时进行复绿或复耕;施工期产生的建筑垃圾运至规划部门指定地点堆放处置。

3.运营期产生的鸽粪、污泥清运至鸽子粪发酵中心,发酵后外售至有机肥厂;病死鸽及死胚蛋运至场内的无害化处理系统(高温发酵一体机)进行无害化处理后外售至有机肥厂;蛋壳定期外售至有机肥厂;废垫片交由供应商回收利用;脉冲布袋除尘器收集的粉尘回用于饲料加工工序;动物防疫废物集中收集后暂存于动物防疫废物暂存间,定期交由有资质单位处置。

4.生活垃圾、废布袋分类集中收集存放,定期运往乡镇垃圾中转站进行处理。

(二)落实水污染防治措施。

1.施工期场地建设导流沟及沉淀池,施工废水经沉淀固液分离后综合利用不外排。

2.运营期项目须实施雨污分流。场区内初期雨水经场区四周排水沟进入初期雨水收集池沉淀处理后用于厂区绿化;生产废水经收集后进入污水处理设施,处理达到《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略)-(略))中集约化畜禽养殖业水污染物最高允许日均排放浓度标准后用于周边林地施肥,非施肥季节暂存于尾水暂存池不外排。

3.生活污水经化粪池处理后进入污水处理设施进一步厌氧发酵处理后用于周边林地施肥。

(三)落实大气环境污染防治措施。

1.施工期采取洒水、施工围挡、道路硬化、裸露地面覆盖、密闭车辆运输等措施减少施工粉尘。

2.运营期做好恶臭管理,采取优化饲料、干清粪工艺、喷洒除臭剂、加强绿化的方法进行综合治理。鸽舍、污水处理设施、鸽子粪发酵中心等恶臭源定期喷洒生物除臭剂;无害化处理区降解过程产生的废气经无害化降解机自带恶臭气体净化装置负压收集处理后,由排气筒引至室外无组织排放并定期喷洒生物除臭剂;饲料加工中心设一套脉冲布袋除尘器,废气收集处理达到《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略)-(略))表2中的二级标准要求后由(略)m高排气筒(DA(略))排放。

3.落实无组织污染防治措施,确保无组织排放恶臭气体(主要是H2S、NH3)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略)-(略))中恶臭污染物厂界标准值要求,同时满足《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略)-(略))中表7要求;无组织排放颗粒物浓度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略)-(略))表2中的二级标准要求。

4.食堂油烟通过净化设备处理达到《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GB(略)-(略))中的小型饮食业单位的油烟排放标准后通过高于建筑物顶部的烟囱排放。

(四)落实噪声污染防治措施。

通过选用低噪声设备、厂房隔声、加强场区绿化等综合降噪措施,确保厂界四周的噪声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略)-(略))中的2类标准要求。

(五)落实地下水和土壤污染防治措施。

1.按照“源头控制、分区防治、污染监控、应急响应”相结合的原则,从污染物的产生、入渗、扩散、应急响应全方位进行控制。对鸽舍、鸽子粪发酵中心、无害化处理系统、三级化粪池、污水处理设施、尾水暂存池的地面进行防渗、防腐、防漏处理。动物防疫废物暂存间要进行重点防渗处理,防止污染地下水。

2.畜禽污水采用密闭管道输送至污水处理设施处理,管道应严格做好防渗、防腐、防漏处理;在项目污水处理设施场地下游布设地下水监测井,定期开展监测。

(六)突发环境事故应急措施。

按照《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试行)》要求,开展企业突发环境事件风险评估,确定风险等级,制订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报当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定期组织应急演练;按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企业突发环境事件隐患排查和治理工作指南(试行)》相关要求,制定环境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建立隐患排查治理档案,落实相关环境风险防控措施。

(七)环境信息公开。

落实《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信息公开机制方案》,公开项目环境信息,接受社会监督,并主动做好项目建设和运营期与周边公众的沟通协调,及时解决公众提出的环境问题,采纳公众的合理意见,满足公众合理的环境诉求。

六、项目建设期、运营期须按《报告书》所列的环境监测方案实施监测,并按国家有关要求公开监测信息,接受社会监督。监测结果定期上报当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七、要严格执行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运行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并依法申报排污许可证。项目竣工后,应当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编制验收报告,并依法向社会公开环境保护设施验收报告,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八、建设单位在接到本批复(略)日内,将批准后的《报告书》送达贺州市八步生态环境局,并按规定接受辖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九、请贺州市八步生态环境局按规定对项目执行环保“三同时”情况进行日常监督管理。

十、本批复下达之日起超过5年,方决定该项目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依法重新审核;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生产工艺和环境保护措施发生重大变动,且可能导致环境影响显著变化(特别是不利环境影响加重)的,须重新报批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十一、建设单位在项目开工建设前,应当依据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完善水利、用林、用地等相关报建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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贺州市生态环境局

(略)年(略)月(略)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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