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贺州市生态环境局关于S302富川柳家至平乐二塘公路(贺州段)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所在地区: 广西-贺州-钟山县 发布日期: 2023年6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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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建工程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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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北投公路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S(略)富川柳家至平乐二塘公路(贺州段)环境影响报告书》(报批稿)(以下简称《报告书》)收悉。经审查,现批复如下:

一、项目概况

1.总体情况

拟建公路(项目代码:(略)

2.主要技术标准及工程量

公路全线设置桥梁4座/(略)m,涵洞(略).(略)m/(略)道,其中中桥3座/(略)m,小桥1座/(略)m。施工生产生活区2处,取土场1处、弃渣场5处,临时堆土场4处。本工程共占地面积(略).(略)hm2,其中永久占地(略).(略)hm2、临时占地(略).(略)hm2。开挖土石方总量为(略).(略)万m3,回填总量为(略).(略)万m3,外借土方7.(略)万m3(来自取土场),永久弃方为(略).(略)万m3(运至弃渣场)。

项目总投资为(略)万元,其中环保投资为(略)万元,计划工期2年。

二、环境保护目标

1.拟建公路约6.(略)km穿越或临近海洋山-都庞岭-花山水源涵养与生物多样性维护生态保护红线,其中K1+(略)~K7+(略)不连续多段(K1+(略)~K2+(略)、K3+(略)~K3+(略)、K3+(略)~K4+(略)、K4+(略)~K6+(略)、K6+(略)~K6+(略)、K7+(略)~K7+(略))共长约3.(略)km以路基形式穿越该生态保护红线,K(略)+(略)~K(略)+(略)处以路基边坡占用该生态保护红线约0.(略) hm2,项目共计占用该生态保护红线(略).(略) hm2。项目已纳入正在编制的富川县国土空间规划和钟山县国土空间规划,选址符合国土空间规划中关于基础设施等单独选址项目的布局安排和统筹划定落实三条控制线的管控要求,属于生态保护红线内允许开展的有限人为活动。

2.拟建公路K1+(略)~K2+(略)长(略)m穿过富川县柳家乡长源冲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位于取水口下游(略)m,已取得富川瑶族自治县政府同意(富政函〔(略)〕(略)号);K(略)+(略)~K(略)+(略)长0.(略)km以路基形式穿越钟山县两安瑶族乡万年村后山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西南角,不在取水口汇水范围内,已取得钟山县政府同意(钟政函〔(略)〕(略)号);本项目K0+(略)~K0+(略)(起点至道贺高速)长0.(略)km穿过贺州市龟石水库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陆域范围,K0+(略)~K4+(略)长3.(略)km穿过准保护区,与取水口最小直线距离5.(略)km,已取得贺州市政府同意(贺政函〔(略)〕(略)号)。

3.项目评价范围内发现保护植物1种,为国家二级保护植物金毛狗4丛,均不在占地区,发现古树(略)棵,其中占地区分布3棵古树分别为二级古树雅榕1棵、三级古树马尾松2棵,其余古树均不在占地范围,距离用地红线约(略)~(略)m。

4.评价范围内有声环境敏感点(略)处,其中2处为小学,其余均为集中居民点。

三、规划相符性

S(略)富川柳家至平乐二塘公路(贺州段)是广西“十三五”普通国省道规划“横4(省道S(略))”富川(福利)~天峨(下老)线的一段,符合《广西普通公路省道网规划报告((略)-(略))》及其规划环评审查意见要求;已纳入正在编制的富川县国土空间规划和钟山县国土空间规划;在办理相关手续及落实环评提出的生态环境保护要求基础上,符合贺州市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要求。

四、在严格落实《报告书》和本批复提出的环境保护措施后,项目建设对环境不利影响可以减少到区域环境可以接受的程度。我局同意你单位按照《报告书》中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地点、规模、环境保护对策措施及下述要求进行项目建设。

五、项目重点做好以下环境保护工作:

(一)落实生态保护措施。

1.施工期严格控制施工占地,按照施工边界进行施工,不得随意扩大施工范围;加强施工管理,禁止随意砍伐林木;加强对生态保护红线路段的监管和巡护,对施工人员宣传教育,禁止施工人员捕杀沿线受保护野生动物;优化施工方案,尽量减少施工噪声对鸟类及哺乳类野生保护动物的惊扰。

2.施工期对位于占地范围内的重点保护植物和古树优先进行路线避让,确实无法避让的,在征得林业主管部门同意后进行移栽。不在工程占地范围内的保护类植物和古树,采取挂牌、设置围栏等措施进行原地保护。

3.禁止将临时场地设置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生态保护红线等生态敏感区域范围内,严禁越界施工作业。施工结束后,弃渣场、临时表土堆土场、施工便道复垦或恢复植被,施工生产生活区拆除建构筑物,复垦或恢复植被。

4.项目全线设置桥梁4座、涵洞(略)道,通过设置高密度的桥梁和涵洞作为动物通道,降低公路的阻隔影响。

5.加强位于生态保护红线范围内路基段边坡的绿化及补植工作,采取“边施工边防护边绿化”的措施;涉及永久基本农田的,按照“数量不减、质量不降”的要求落实永久基本农田补划任务。

(二)落实水环境保护措施。

1.合理安排跨河桥梁桩基作业时序,避开洪水期,并采用先进工艺缩短作业时间。旧桥拆除重建过程中,在既有桥梁的上游或下游设置临时便道。施工生产废水经隔油沉淀处理后,上清液用于施工场地洒水降尘,沉淀的泥浆和废渣经干化池干化处理后,运至弃渣场处置;施工营地生活污水经临时化粪池处理后用于周边农田灌溉。

2.加强穿越水源保护区路段及分散式水源地保护范围等敏感路段施工环境管理,禁止在饮用水源保护区及分散式水源地保护范围内设置取弃土场、临时堆土场、施工生产生活区等临时占地。

3.加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环境管理,施工期及运营期不得造成饮用水环境污染风险。在穿越水源保护区路段两端和桥梁醒目位置设置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标志牌及限速牌。敏感水体路段(饮用水源保护区、水源地等)设置路面/桥面径流收集系统,配备环境应急应急物资;根据桥、路面坡度设置沉淀池+应急事故池,不得向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排放污水;桥梁、路基两侧设置加强型防撞栏。

4.在靠近村屯路段施工时做好村屯居民饮水输水管线及设备的保护,如无法避免对其造成影响,要求对输水管线及设备等迁移改建,避免对沿线村屯居民饮用水造成影响。

5.营运期养护站、服务区生活污水经三级化粪池处理后用作农肥,不外排。

(三)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

1.施工期通过设置围挡、定时洒水降尘、散料运输车辆加盖蓬布、物料加湿和物料堆放时加盖蓬布等措施降低扬尘影响。

2.设置有储料场、混凝土拌合站、沥青拌合站的施工生产生活区,下风向(略)米范围内不应有敏感点分布;混凝土拌和设备应配备除尘装置,并注意对拌和站及周边洒水降尘。

3.运营期服务区、收费站等服务设施餐饮油烟排放执行《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GB(略)-(略))规定的油烟允许排放浓度要求。

(四)落实噪声污染防治措施。

1.施工中合理安排工序,声环境保护目标(略)m范围内的施工区尽量避免夜间((略):(略)

2.对营运中期噪声预测超标的5处村庄敏感点采取安装铝合金玻璃隔声窗等措施。

(五)落实土壤和地下水污染防治措施。

1.?对开发建设过程中剥离的表土,应当单独收集和存放,符合条件的应当优先用于土地复垦、土壤改良、造地和绿化等。弃渣场完成使用后,及时开展复耕或植被恢复。

2.?服务区及收费站等污水收集、处理设施做好防渗设计及施工。

(六)落实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措施。

1.施工期间生活垃圾集中收集后委托当地环卫部门清运处置;施工期永久弃渣运至弃渣场堆放。

2.运营期沿线服务、管理设施人员生活垃圾经站内垃圾桶集中收集后定期委托当地环卫部门清运处置。

(七)突发环境事故应急措施。

按照《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试行)》要求,开展企业突发环境事件风险评估,确定风险等级,制订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报当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定期组织应急演练;按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企业突发环境事件隐患排查和治理工作指南(试行)》相关要求,制定环境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建立隐患排查治理档案,落实相关环境风险防控措施。完善公路运输危险品泄漏等环境风险防范及应急措施体系,根据风险评估情况设置路面和桥面径流水收集、处理系统、加强型防撞护栏、警示标志及环境应急物资储备库(点)。

(九)环境信息公开。

落实《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信息公开机制方案》,公开项目环境信息,接受社会监督,并主动做好项目建设和运营期与周边公众的沟通协调,及时解决公众提出的环境问题,采纳公众的合理意见,满足公众合理的环境诉求。

(十)设计、施工阶段环保要求。

建设项目的初步设计应当按照环境保护设计规范的要求,编制环境保护篇章,落实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措施以及环境保护设施投资资金。将环境保护设施建设纳入施工合同,保证环境保护设施建设进度和资金。

六、配合沿线地方政府做好公路沿线两侧用地规划布局,主线执行《声环境质量标准》(GB(略)-(略))2类标准的建筑,“长源至两安”段应布置于公路中心线(略)m外的区域,“两安至终点” 段应布置于公路中心线(略)m外的区域,且建筑自身应采取必要的降噪措施。

七、项目建设期、运营期须按《报告书》所列的环境监测方案实施监测,并按国家有关要求公开监测信息,接受社会监督。监测结果定期上报当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八、要严格执行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运行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并依法申报排污许可证。项目竣工后,应当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编制验收报告,并依法向社会公开环境保护设施验收报告,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九、建设单位在接到本批复(略)日内,将批准后的《报告书》送达贺州市富川生态环境局、贺州市钟山生态环境局,并按规定接受辖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十、请贺州市富川生态环境局、贺州市钟山生态环境局按规定对项目执行环保“三同时”情况进行日常监督管理。

十一、本批复下达之日起超过5年,方决定该项目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依法重新审核;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生产工艺和环境保护措施发生重大变动,且可能导致环境影响显著变化(特别是不利环境影响加重)的,须重新报批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十二、建设单位在项目开工建设前,应当依据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完善水利、用林、用地等相关报建手续。

贺州市生态环境局

(略)年6月(略)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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