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隆林各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隆市监处罚〔2022〕463号)

所在地区: 广西-百色-田阳县 发布日期: 2022年11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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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建工程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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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略)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略)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略)

住所(住址):(略)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略)

身份证(其他有效证件)号码:(略)

联系电话:(略)

联系地址:(略)

(略)年(略)月(略)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隆林*锋经营部进行日常监督检查,检查时发现,该经营部销售的化妆品名称为:(略)

经查明,当事人(略)年1月从隆林和发经营部购进化妆品名称为:(略)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略)

我局于(略)年(略)月(略)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隆市监罚告[(略)](略)号),当事人于(略)年(略)月(略)日提出如下陈述意见:(略)

当事人销售超过限用期限化妆品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属于经营超过使用期限化妆品的违法行为。

本局认为,当事人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应予行政处罚。鉴于该经营部在调查过程中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且至今未收到关于销售上述化妆品的任何不良反应报告,对其给予减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经营超过限用期限化妆品的违法行为。同时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一、没收超过使用期限的强生婴儿洗发沐浴露4瓶、霸王皂角去屑洗发露1瓶;

二、处罚款人民币壹仟元整((略).(略)元),上缴国库。

请当事人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隆林各族自治县农业银行营业厅缴纳罚没款,罚没款缴款帐户名:(略)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略)日内向隆林各族自治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6个月内依法向隆林各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隆林各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略)年(略)月(略)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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