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隆林各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隆市监处罚〔2022〕424号)

所在地区: 广西-南宁- 发布日期: 2022年11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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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略)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略)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略)

住所(住址):(略)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略)

身份证件号码:(略)

(略)年(略)月(略)日,我局执法人员对隆林新*佳超市进行日常监督检查,检查时发现,该超市销售的化妆品名称为:(略)

(略)年(略)月(略)日,执法人员在隆林各族自治县**镇街上(凌*山户)的隆林新*佳超市内,就当事人涉嫌经营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一事,对当事人杨*海进行了调查询问,制作《询问笔录》,并收集了相关证据材料。

经查明,当事人(略)年(略)月从南宁批发商购进化妆品名称为:(略)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略)

我局于(略)年(略)月(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隆市监罚告[(略)](略)号),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本局认为,当事人经营超过使用期限化妆品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属于经营超过使用期限化妆品的违法行为。

当事人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且至今未收到关于销售上述化妆品的任何不良反应报告。

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五)项规定,应当给予行政处罚。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给予减轻处罚。

综上,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的规定,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五)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

一、?没收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①雨洁?倍润修护去屑洗发露5瓶,②拉芳?营养柔顺洗发露8瓶;

二、处罚款人民币贰仟元整((略).(略)元),上缴国库。

请当事人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隆林各族自治县支行缴纳罚没款,罚没款缴款账户名:(略)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略)日内向隆林各族自治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6个月内依法向隆林各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隆林各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略)年(略)月(略)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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