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隆林各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隆市监处罚〔2022〕161号)

所在地区: 广西-百色-隆林县 发布日期: 2022年11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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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略)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略)

注册号:(略)

住所(住址):(略)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略)

身份证件号码:(略)

(略)年(略)月(略)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位于隆林各族自治县德峨镇**村**街上(罗*济户)的隆林**之家经营部进行监督检查,发现该经营部销售的化妆品:(略)

经查明,当事人于(略)年(略)月从隆林县城批发商购进化妆品名称为:(略)

上述事实有《营业执照》、居民身份证复印件、《现场检查笔录》、现场检查图片、《询问笔录》、《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财物清单》等证据材料证实。

我局于(略)年(略)月(略)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隆市监罚告〔(略)〕(略)号,截至(略)年(略)月(略)日,当事人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视为放弃此权利。

当事人经营超过使用期限化妆品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属于经营超过使用期限化妆品的违法行为。

本局认为,当事人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应予行政处罚。鉴于该经营部在调查过程中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且至今未收到关于销售上述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的任何不良反应报告,对其给予减轻处罚。

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一、没收超过使用期限的海飞丝?去屑洗发露系列洗发水净含量:(略)

二、处罚款人民币叁仟伍佰壹拾元((略).(略)元),上缴国库。

当事人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略)日内将罚没款缴到中

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隆林各族自治县支行,罚没款缴款帐户名:(略)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略)日内向隆林各族自治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6个月内依法向隆林各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隆林各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略)年(略)月(略)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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