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隆林各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隆市监处罚〔2022〕322号)

所在地区: 广西-百色-隆林县 发布日期: 2022年11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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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建工程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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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略)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略)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略)

住所(住址):(略)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略)

身份证(其他有效证件)号码:(略)

联系电话:(略)

(略)年(略)月(略)日,我局执法人员在当事人的陪同下,依法对位于隆林各族自治县***街上的隆林金**超市进行日常监督检查,发现当事人销售的“名影橄榄油滋润去屑洗发露”、“珍丽诗橄榄油去屑柔顺洗发露”均已超过其外包装上标注的限期使用日期。执法人员经报局领导批准后,实施扣押行政强制措施,对上述超过限期使用日期的化妆品进行现场扣押。执法人员现场制作了《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隆市监强制[(略)](略)号、《财物清单》文书编号:(略)

经查明,当事人购进①“名影橄榄油滋润去屑洗发露”(受托方:(略)

上述事实有当事人杨*健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营业执照》复印件各1份;当事人杨*健《委托书》1份,受委托人杨*喜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现场检查笔录》1份、现场检查图片(略)张、《询问笔录》1份;《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隆市监强制[(略)](略)号、《财物清单》文书编号:(略)

我局执法人员于(略)年(略)月7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隆市监罚告[(略)] (略)号),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属经营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违法行为。

当事人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应当给予行政处罚。鉴于在调查过程中,当事人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符合减轻处罚。

综上,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

三十九条的规定,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一、没收超过限期使用日期的化妆品:(略)

二、处罚款人民币贰仟元整((略).(略)元),上缴国库;

当事人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略)日内到隆林各族自治县农业银行营业厅缴纳罚没款,罚没款缴款账户名:(略)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略)日内向隆林各族自治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隆林各族自治县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隆林各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略)年(略)月(略)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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