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库车市人民政府禁火令

2022-03-04 新疆-阿克-库车县
所在地区: 新疆-阿克-库车县 发布日期: 2022年3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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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建工程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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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切实做好全市春季大风天气火灾防控工作,有效遏制火灾事故发生,按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大风天消防安全管理规定》(新政办发〔(略)〕5号)要求,发布“禁火令”。

一、大风天气“禁火令”的实施时段

大风天气开始至大风天气结束,此处大风天气系指风力等级和持续时间达到或超过蓝色预警(Ⅳ级)标准。

二、大风天气“禁火令”的启动实施

遇大风天气,“禁火令”即启动实施,库车市电视台应根据天气预报情况及时播报“禁火令”有关内容。

三、“禁火令”具体内容

(一)耐火等级较低的棚户区、住宅区,棉花、木材、芦苇、秸秆、粮食等易燃可燃物资集中的仓库、堆场周围(略)米范围内,严禁使用明火作业或焚烧物品、垃圾;

(二)严禁在室外使用明火做饭,或在室内使用带有室外烟囱易产生飞火的炉灶做饭、取暖;

(三)严禁在室外乱丢乱倒烟头、炉灰等各类火种;

(四)严禁在田间地头烧荒及烧灰积肥;

(五)严禁小孩玩火、燃放烟花爆竹;

(六)严禁在坟头烧香、烧纸、燃放爆竹;

(七)严禁野炊、烤火等行为;

(八)严禁违章用电和私自拉接电线。

四、“禁火令”的组织实施

各乡镇要时刻关注天气变化情况,明确“党政一把手”为第一责任人,层层压实责任,组织成立巡查联防队,加强宣传、巡查、检查,并在大风天期间逐门逐户进行清理检查,确保“禁火令”等各项防范措施落实到位,严防各类火灾事故发生。

五、对违反本规定的单位和个人,由相关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消防条例》的有关规定,给予警告、罚款、拘留等处罚;触犯刑律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库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略)年2月(略)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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