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塔城-乌苏(略)千伏输变电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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塔城地区乌苏市、克拉玛依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七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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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网新疆电力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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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电力工程顾问集团西北电力设计院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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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项目主要建设内容
(一)塔城(淮北)(略)千伏变电站扩建工程,本期扩建在变电站围墙内预留场地进行,不新增占地。本期扩建2回(略)千伏出线间隔至乌苏(略)千伏变电站,两回出线侧各装设1组(略)Mvar高压并联电抗器,配套建设一座(略)m3事故油池,#2主变低压侧安装1组(略)Mvar低压并联电抗器。
(二)乌苏(略)千伏变电站扩建工程,本期扩建在变电站围墙内预留场地进行,不新增占地。本期扩建2回(略)千伏出线间隔至塔城(略)千伏变电站,两回出线侧各装设1组(略)Mvar高压并联电抗器,补充建设一座(略).(略)m3事故油池,在#1主变压器(略)kV侧安装1组(略)Mvar低压并联电抗器,在#2主变压器(略)kV侧安装3组(略)Mvar低压并联电抗器。
(三)新建塔城-乌苏双回输电线路工程,输电线路路径长度为2×(略)km,按两条单回路并行架设。塔城-乌苏(略)千伏输电线路工程起于和布克赛尔蒙古自治县夏孜盖乡已建的塔城(淮北)(略)千伏变电站,途经塔城地区布克赛尔蒙古自治县及托里县、克拉玛依市(乌禾尔区、白碱滩区、克拉玛依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七师、塔城地区乌苏市,止于乌苏市西大沟乡已建的乌苏(略)千伏变电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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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该项目在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和下列工作要求后,可以满足国家生态环境保护相关法规和标准的要求,同意该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结论和意见。
二、项目建设及运行中应重点做好的工作
(一)严格落实控制工频电场、工频磁场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且应给出警示和防护指示标志。确保项目周围区域工频电场强度、磁感应强度符合《电磁环境控制限值》(GB(略)-(略))要求。
(二)确保项目周围区域噪声符合《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略)-(略))、《声环境质量标准》(GB(略)-(略))相应功能区要求,防止噪声扰民。
(三)线路经过生态敏感区时,应采取较小塔型、高塔跨越、档距加大等措施,选择影响较小区域通过,以减少占地和林木砍伐,防止破坏生态环境和景观。
(四)加强施工期生态环境保护工作,采取有效防尘、降噪措施,不得扰民;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固体垃圾分类集中堆放,及时清运;产生的废水应收集处理,不得排入沿线地表水体;在建设临时道路、牵张场地等时,应尽量减少对地表植被的扰动,施工结束后及时进行生态恢复治理。
(五)环境影响报告书经批准后,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或生态保护、污染防治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按要求重新报批环境影响报告书。
(六)加强公众沟通和科普宣传,及时解决公众提出的合理环境诉求,及时公开项目建设与环境保护信息,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三、 项目建设应严格执行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落实各项环境保护措施。该项目竣工后,须按规定程序完成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工作。经验收合格后,项目方可正式投入运行。
四、你公司应在收到本批复后(略)个工作日内,将批复后的环境影响报告书送至兵团生态环境局、塔城地区生态环境局、克拉玛依市生态环境局。项目建设和运行期间应接受兵团生态环境局、塔城地区生态环境局、克拉玛依市生态环境局、自治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局、自治区辐射环境监督站、兵团辐射环境监督站的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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