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贺州市生态环境局关于贺州北过境线(广西 麦岭(湘桂界)至贺州公路贺州支线) 公路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所在地区: 广西-贺州-八步区 发布日期: 2022年5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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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建工程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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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钟贺高速公路有限公司:

你公司报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申请书》和《贺州北过境线(广西麦岭(湘桂界)至贺州公路贺州支线)

公路环境影响报告书》(报批稿)(以下简称《报告书》)等相关材料收悉。经审查,现批复如下:

一、项目概况

(一)总体情况

拟建项目(项目代码:(略)

北枢纽互通立交相接,项目路线总体走向由西往东,途径望高、琉璃山、松木村、西湾(平桂)工业基地、老虎坳、黄田寨、马尾河、文坡村、仙姑寨、牛湖塘、欧屋、炭冲寨,终点位于八步区莲塘镇炭冲尾附近通过设置莲塘枢纽互通与在建的连山至贺州高速公路(广西段)相接。公路采用高速公路建设标准、双向4车道、(略)km/h、路基宽度(略)m,全长(略).(略)km,沥青混凝土路面,属新建。

(二)工程量

项目共占用土地(略)亩,其中永久占地(略)亩,临时占地(略).(略) 亩;共设置桥梁(略).5m/(略)座(不含互通匝道桥),其中大桥(略)m/9座,中桥(略).5m/(略)座,隧道(略)m/3座,互通式立交5处,分离式立交(略)处,服务区1处,停车区1处,收费站4处,桥隧养护管理站1处、养护工区1处,路政管理大队1处,监控通讯站2处,监控分中心1处。

项目沿线拟设施工生产生活区(略)处(其中利用主体停车区占地1处,新增9处),取土场3处,弃渣场7处,临时堆土场9处。全线挖方总量(略).(略)万m3(含表土(略).(略)万m3),填方总量(略).(略)万m3(含表土(略).(略)万m3);借方(略).(略)万m3,永久弃渣(略).(略)万m3。

项目总投资(略).(略)万元,环保投资费用初步估算为(略).1万元,占整个项目总投资的比例0.7%。

二、环境保护目标

广西交通设计集团有限公司编制的《报告书》(报批稿)表明:

项目不涉及自然保护区、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地等特殊生态敏感区,也不涉及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等重要生态敏感区,不涉及已划定的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项目主线K(略)+(略)右侧有个距项目红线约(略)m莲塘镇文坡村人饮工程取水点,未划定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项目路线红线范围内涉及占用国家Ⅱ级公益林面积为(略).(略)hm2。

三、在严格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后,本项目所产生的不利环境影响可以得到缓解控制。因此,我局原则同意《报告书》中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和拟采取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

四、项目重点做好以下环境保护工作

(一)落实生态环境保护措施

1.严格控制施工占地,按照施工边界进行施工,不得随意扩大施工范围,禁止将临时用地设置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等环境敏感区范围内。加强施工管理、宣传教育,禁止随意砍伐林木或捕杀保护动物。优化施工方案,尽量减少施工噪声对鸟类及哺乳类野生保护动物的惊扰。

2.施工过程中进一步完善取土场、弃渣场临时防护措施,对裸露边坡进行临时苫盖、排水,填方边坡应增加临时拦挡措施;使用完成后应及时进行复绿或复耕。

3.施工期距离施工地点较近的重点保护植物进行挂牌保护及设置围栏,运营期设置防撞护栏进行保护。施工过程中如发现占地范围内分布有重点保护植物,应优先考虑路线避让原地保护措施,在路线避让技术或环境影响不可行的情况下方可考虑就近移栽保护;施工便道应远离重点保护植物。

4.临近学校、居民点路段道路两侧进行专业景观设计,采取乔木间密植灌木、藤本和草本来减轻拟建公路车辆噪声、尾气和灯光的影响,保持项目绿化工程与周边景观相协调。优先使用对现有公路沿线分布外来物种有较强抑制作用的本地物种作为绿化物种,禁止使用国家公布的外来入侵性物种进行工程绿化;施工过程中应减少临时占地数量,降低外来物种入侵风险。

5.?两栖类动物及爬行类动物分布区域应设置高密度的桥梁、隧道和涵洞,减缓高速公路对爬行动物造成的阻隔影响。猛禽类及一般鸟类分布区域应在路基两侧种植小乔木+林下茂密灌木,提高鸟类穿越公路的飞行高度,避免撞击风险。其余路段应尽量避免爆破和机械噪声对附近保护鸟类造成惊扰。

(二)落实水环境保护措施

1.?合理安排施工期,缩短雨季施工时间,施工中严格控制施工范围,禁止跨界施工。拟建公路全线严禁随意倾倒、排放工程建设废渣、生活垃圾、污水及其他废弃物;严禁利用渗坑、渗井排放施工废水。跨河桥梁应优化选址,跨河大桥选择合理的跨越形式,减少水中桥墩数量,减少水下施工量。合理安排跨河桥梁桩基作业时序,避开洪水期;钢围堰设置应在河流枯水季节进行,并采用先进工艺,缩短作业时间,应在作业水域设置防污屏,在汛期来临前完成各围堰工程设置,清理作业面。桩基钻孔灌注施工时,护壁泥浆采用循环方式,不外排;产生的废浆清运至废浆干化池,沉淀后的废渣运至弃渣场填埋。

2.?施工生产废水经隔油沉淀处理后,上清液用于施工场地洒水降尘,沉淀的泥浆和废渣经干化池干化处理后,运至弃渣场处置;施工生产生活区生活污水经临时化粪池处理后用于周边耕地农灌,污水外排农灌的,施工单位应在排放污水前与灌区村屯或村民签订农灌协议。

3.?加强临近水源保护区路段施工期环境管理,采取土石方及时清运、避免施工机械漏油、桥梁桩基泥浆循环不外排等环保措施,禁止在饮用水源保护区范围内设置施工生产生活区、取土场、弃渣场等临时占地以及服务区、收费站等公路附属设施,禁止向水源保护区排放污水。

4.?路基施工等应避免破坏沿线村屯输水管线及设备,若对输水管线或设备无法避让的,应与相关村委进行协商,对所要破坏的相关输水设备或管线等进行改移改建,在不影响村民正常饮用水的情况下方可进一步开工建设。涉及莲塘镇文坡村人饮工程取水点路段需完成该取水点搬迁后方可动工建设,新取水点应按照饮用水水源保护相关规定进行选址。

5.?服务区、停车区、收费站等站区分别设置污水处理设施,外排污水需满足《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略)-(略))一级标准;排入有灌溉功能水系的废水应满足《农田灌溉水质标准》(GB(略)-(略))要求;回用于场区绿化的应满足《公路服务区污水再生利用?第1部分:(略)

(三)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

1.合理设计材料运输路线,尽量远离居民区,避免扬尘等影响村庄居民。施工现场采取围挡以及施工场地、施工便道定时洒水降尘,对靠近居民区等保护目标的路段增加洒水次数;施工散料运输车辆加盖篷布和物料加湿,物料堆放时加盖篷布。建立扬尘控制责任制度,扬尘治理费用列入工程造价。

2.施工期拌和站采用集中场站拌和方式,沥青拌和站应设置在村庄居民区、学校或有特殊要求地区的下风向,且距离不小于(略)米,拌和设备应配备除尘、沥青烟气净化装置。

3.服务区、管理站等采用清洁能源,不设燃煤设施;厨房加装油烟过滤器,排放油烟应达到国家《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GB(略)-(略))规定的油烟允许排放浓度要求。

(四)落实噪声污染防治措施

1.施工中合理安排工序,敏感点(略)米范围内的施工区避免夜间((略):(略)

2.需进行爆破作业时,应控制爆破量,降低爆破突发噪声源强,并于实施前进行公告,严禁在夜间进行爆破作业。

3.对营运中期噪声预测超标的敏感点采取设置声屏障、隔声窗等降噪措施,共设置声屏障(略)m。

(五)落实土壤和地下水污染防治措施

1.对开发建设过程中剥离的表土,应当单独收集和存放,符合条件的应当优先用于土地复垦、土壤改良、造地和绿化等。弃渣场完成使用后,及时开展复耕或植被恢复。

2.做好服务区及收费站等污水收集、处理设施防渗设计及施工。

(六)落实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措施

施工期生活垃圾收集后定期送至附近城镇环卫部门处理,永久弃渣及时运至指定弃渣场。营运期公路沿线的固体废弃物由养护工人进行收集,生活垃圾设置带封盖的垃圾收集设施,生活垃圾集中收集后,定期运输至沿线城镇垃圾填埋厂处置。机械维修产生的废机油存放于危废暂存间,定期交由有资质单位处置;危险废物暂存间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略)-(略))及其(略)年修改单规定进行建设及管理。

(七)落实风险防范措施?按照《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试行)》要求,开展企业突发环境事件风险评估,确定风险等级,制订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报当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定期组织应急演练;按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企业突发环境事件隐患排查和治理工作指南(试行)》相关要求,制定环境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建立隐患排查治理档案,落实相关环境风险防控措施。完善公路运输危险品泄漏等环境风险防范及应急措施体系,根据风险评估情况设置路面和桥面径流水收集、处理系统、加强型防撞护栏、警示标志及环境应急物资储备库(点)。

(八)环境信息公开

落实《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信息公开机制方案》要求,公开项目环境信息,接受社会监督,并主动做好项目建设和运营期与周边公众的沟通协调,及时解决公众提出的环境问题,采纳公众的合理意见,满足公众合理的环境诉求。

(九)设计、施工阶段环境保护要求

建设项目的初步设计应当编制环境保护篇章,落实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措施以及环境保护设施投资概算,将环境保护设施建设纳入施工合同,保证环境保护设施建设进度和资金落实。

五、要严格执行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运行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项目竣工后,应当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编制验收报告,并依法向社会公开环境保护设施验收报告,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六、贺州市八步生态环境局、贺州市平桂生态环境局、贺州市钟山生态环境局按规定对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设计、施工、验收、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情况,以及有关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确定的其他环境保护措施的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七、建设单位在接到本批复(略)日内,将《报告书》送达贺州市八步生态环境局、贺州市平桂生态环境局、贺州市钟山生态环境局,并按规定接受辖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八、本批复下达之日起超过5年,方决定该项目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依法重新审核;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生产工艺和环境保护措施发生重大变动,且可能导致环境影响显著变化(特别是不利环境影响加重)的,须重新报批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九、项目如应满足林业、土地、交通等各项法律、法规要求的,请按规定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贺州市生态环境局

(略)年5月(略)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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