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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博州环精罚字〔2022〕6号

2022-03-15 新疆-博尔塔拉-精河县
所在地区: 新疆-博尔塔拉-精河县 发布日期: 2022年3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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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建工程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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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河县山河硅业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略)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略)

地址:(略)

我局于(略)年1月(略)日至(略)日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年产(略)万吨方石英白炭黑项目在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情况下擅自开工建设。

以上事实,有对你公司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照片、方位图、询问笔录、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总经理及员工身份证复印件、法人授权委托书、项目总投资额的证明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

我局于(略)年2月(略)日以《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博州环罚告字〔(略)〕6号)告知你公司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你公司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申请。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略)

针对你公司年产(略)万吨方石英白炭黑项目在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情况下擅自开工建设的违法行为,处以罚款(略)元(大写:(略)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略)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略)

收款银行中国工商银行精河县支行

户名:(略)

账号:(略)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略)日内向博州人民政府或者自治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当地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当地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略)年3月(略)日

审核人:(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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