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采用先进、安全的作业设备和作业方式,码头生产设备、装卸工艺、自动化水平和生产管理水平须达国内同类码头先进水平。
(二)落实施工期污染防治和生态保护措施。选用对水质影响小的施工船舶和施工方式,合理组织施工,水下施工应于枯水季节进行,减轻对鱼类等水生生物产生的不利影响。不得向水域排放施工船舶废水、陆域施工废水及生活污水等。施工结束后,应及时实施生态恢复、补偿工作。建议施工期按照有关规定开展增殖放流活动。
(三)按“清污分流、雨污分流、一水多用”的原则设计、建设给排水系统,码头区域不得设置任何污水外排口,严禁各类废水直接排入水域。本项目废水包括到港船舶生活污水、船舶舱底油污水、初期雨水、机械设备及码头作业面冲洗废水、生活污水、机修油污水、废气装置洗涤废水及蒸汽冷凝水等。其中船舶舱底油污水由船舶自行处理后由海事部门认可的具备资质的油污水处理单位接收处理,其他生产废水及生活污水依托厂内现有污水处理站预处理,达接管标准后接管至青山污水处理厂集中处理。
(四)在工程设计中,应进一步优化废气收集处理方案,确保各类工艺废气的排放达到《报告书》提出的要求。油品装船废气收集经“冷凝+吸附法”组合工艺法油气回收装置处理后通过(略)m高排气筒排放,化学品装船废气收集经“双道冷凝+水洗”装置处理后通过(略) 米高排气筒排放。油品装船废气污染物非甲烷总烃排放执行《储油库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略)-(略))中相应标准,化学品装船扫线废气污染物甲醇、VOCS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略)/(略)-(略))中相应标准,码头区域无组织废气污染物VOCS、甲醇、对二甲苯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略)/(略)-(略))中相应标准。
(五)选用低噪声设备,合理布局高噪声源并采取有效的减振、隔声及消声等降噪措施。合理安排作业时间,以减轻噪声对周围环境的影响,防止扰民。码头区域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略)-(略))4a类标准,其他区域执行3类标准;施工期执行《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略)-(略))。
(六)按“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的处置原则,落实各类固体废物特别是危险废物的收集、处置和综合利用措施。固废的暂存场所须符合《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略)-(略))》和《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略)-(略))要求,防止二次污染。危险废物应委托具备危险废物处置资质的单位进行安全处置,并按规定办理危险废物转移处理审批手续。按照应急管理部门要求办理安评等相关手续。
(七)针对项目可能发生的地下水污染,按照“源头控制、末端防治、污染监控、应急响应”相结合的原则,从污染物的产生、入渗、扩散、应急响应全阶段进行控制。做好污水处理站、危废暂存库、应急事故池等地面防渗处理,防止污染地下水和土壤。
(八)《报告书》提出以在(略)-(略)码头装卸平台设置(略)m卫生防护距离,现防护区域内不得有环境敏感目标,以后该范围内禁止建设居住点、学校、医院等敏感目标。
(九)完善并落实《报告书》提出的事故防范措施及应急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建立完善的监控、监测及报警系统,配备事故应急物资。事故应急预案必须与当地政府、海事部门的事故应急预案相衔接、联动,确保本工程运营不影响长江水环境质量。
(十)加强原有项目环境管理,确保各类污染物规范处置、达标排放。《报告书》提出的“以新带老”措施,列入本项目环保竣工验收内容。
(十一)按《江苏省排污口设置及规范化整治管理办法》(苏环控[(略)](略)号)有关要求,规范化设置各类排污口和标志。按《报告书》提出的环境监测计划开展环境监测,并依法向社会公开环境监测等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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