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生态保护措施。应按照相关要求制定详细的生态保护修复方案,按照“边开采、边修复”要求,严格落实生态保护与修复措施。对矿井工业广场、断层、井田边界等均留设保护煤柱。根据煤矿井田的采区开采接替计划和工作面推进情况,结合沉陷预测、土地破坏程度分析结果,分区域、分时段、分不同的复垦整治措施,进行全井田沉陷区的综合整治。
(二)地下水环境保护措施。严格遵循“预测预报、有疑必探、先探后掘、先治后采”原则,加强地下水保护。严格落实地下水跟踪监测计划,制定长期供水替代方案,一旦发现居民饮用水水井受到影响,应及时启动供水替代方案,保障居民用水。严格按照相关要求,实行分区防渗措施,做好临时矸石堆、危废暂存间、矿井水处理站、生活区污水处理站等区域防渗工作。
(三)地表水环境保护措施。根据“雨污分流、清污分流、分质处理、一水多用”的原则建设给排水系统。生活污水经生活污水处理站处理达标后,回用工业场地降尘,不外排。初期雨水、矿井水经矿井水处理站处理达标后,回用井下及工业场地降尘,不外排。临时矸石堆四周设置截流沟,汇水收集在集水池,回用于临时矸石堆降尘使用,不外排。
(四)大气污染防治措施。应按照相关要求严格落实各项大气污染防治措施,确保大气污染物排放符合国家和地方相关标准和政策要求。该项目原煤储存采取封闭结构,临时矸石堆采用移动式洒水抑尘,针对运输车辆及运输车辆途经路段,落实洒水抑尘、控制车速、加盖苫布等措施;原煤运输、转载等环节均应采用全封闭和喷淋装置降尘等措施。该项目原有燃煤锅炉全部拆除,新建2台1.4MW燃生物质热水锅炉,烟气经旋风+布袋除尘器处理后通过(略)m高排气筒排放,烟气排放应满足《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略)-(略))要求;行人井热风炉房内新建1台3.5MW燃生物质热风炉,烟气经旋风+布袋除尘器处理后通过(略)m高排气筒排放,副井热风炉房内新建1台3.5MW燃生物质热风炉,烟气经旋风+布袋除尘器处理后通过(略)m高排气筒排放,热风炉烟气排放均应满足《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略)-(略))要求。根据《双鸭山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双鸭山市隆中矿业有限公司资源整合项目污染物排放总量认定的函》(双环函〔(略)〕(略)号),该项目二氧化硫排放量1.(略)吨/年、氮氧化物4.(略)吨/年。
(五)噪声环境保护要求。该项目优先选用低噪声设备,合理安排施工时间,采取基座减振、安装消声器、风道采用混凝土结构、机房设隔声门窗、墙壁设吸声板等措施后,确保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略)-(略))要求。
(六)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措施。根据国家和地方的有关规定,按照“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原则,对固体废物进行分类收集、处理和处置。该项目生活垃圾、厨余垃圾、生活污水处理站产生的污泥等定期运往宝清县垃圾填埋场处置。矿井水处理站产生的煤泥压滤后外售。炉灰外售水泥厂综合利用。初步筛分栈桥产生的矸石暂存于临时矸石场,返回井下回填采空工作面,井下矸石不升井,直接回填采空工作面。危险废物暂存于危废暂存间,定期交由有资质单位处置。
(七)强化各项环境风险防范措施,有效防范环境风险。按照“分类管理、分级响应、区域联动”的原则,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报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强化风险事故防范措施,定期开展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演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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