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市渌裕生态养殖有限公司: 你公司提交的《株洲市渌裕生态养殖有限公司淦田镇淦田村存栏(略)头母猪养殖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评文件告知承诺制报批信息表》、《环评文件行政审批告知承诺书》等相关资料已收悉。你公司自愿采取告知承诺方式申请行政许可,已经知晓生态环境部门告知的全部内容,承诺履行生态环境保护等相关责任和义务;且你公司及株洲景润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承诺本项目满足生态环境部门告知的受理条件。你公司承诺按照环境影响报告书中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生产工艺和各项生态保护及污染防治措施进行建设和运营,接受生态环境部门的监督和管理。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根据《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当前生猪规模养殖环评管理相关工作的通知》(环办环评函〔(略)〕(略)号)、《生态环境部关于统筹做好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生态环保工作的指导意见》(环综合〔(略)〕(略)号)、湖南省生态环境厅《关于转发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当前生猪规模养殖环评管理相关工作的通知>的通知》(湘环函〔(略)〕(略)号)、《湖南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告知承诺制管理办法(试行)》、《关于优化小微企业项目环评工作的意见》(环环评[(略)](略)号)等相关规定,该项目归属于环评告知承诺制范围。在项目建设和运营过程中严格落实国家、地方等相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我局原则上同意你公司项目建设。 二、你公司应切实履行企业主体责任,全面落实各项生态环境保护和环境风险防范措施,严格执行环境保护设施"三同时"、排污许可制度,确保各项污染物排放满足国家、地方规定的标准和总量控制要求。建设项目竣工后,应按相关规定开展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建设单位应当在启动生产设施或者在实际排污之前申请排污许可证。 三、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批准后,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批准之日起超过五年,方决定该项目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报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 四、若你公司存在告知承诺书弄虚作假或不落实承诺的内容等情形,我局将依法予以查处并向社会公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