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平县新阳光汽车维修厂:
你厂报送的《和平县新阳光汽车维修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及相关资料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略)年9月1日施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广东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以及《广东省生态环境厅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名录((略)年本)的通知》和《河源市环境保护局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建设项目名录((略)年本)的通知》等有关规定,批复如下:
一、和平县新阳光汽车维修厂建设项目选址位于和平县阳明镇珊瑚路(略)-1号,中心地理坐标为东经(略).(略)°, 北纬(略).(略)°。项目总投资(略)万元,占地面积(略)m2,建筑面积(略)m2,主要从事汽车维修、喷漆等服务,主要工艺为修复、做底、打磨、清洗、吹干、喷涂、烤漆、打蜡等,年经营汽车维修(略)辆、汽车喷漆(略)辆。
二、根据河源市盛粤工程咨询有限公司编制的《和平县新阳光汽车维修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评价结论,项目在认真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环保措施和要求的前提下,原则同意该项目建设。
三、该项目的污染物排放执行下列标准:
(一)大气执行:(略)S排放执行广东省地方标准《表面涂装(汽车制造业)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排放标准》(DB(略)/(略)-(略))中第Ⅱ时段VOCs排气筒排放限值及无组织排放监控点浓度限值,食堂厨房油烟废气执行《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试行)》(GB(略)-(略))。核定颗粒物0.(略)kg/a(无组织),NOX0.(略)t/a,VOCS0.(略)kg/a(其中有组织0.(略)kg/a、无组织0.(略)kg/a)。
(二)废水执行:(略)
(三)噪声执行:(略)
(四)固体废物执行:(略)
四、落实环保“三同时”制度,即建设项目的主体工程与污染防治工程实行同时设计、同时建设、同时投入使用,并落实以下各项污染防治措施和环保要求,主要包括:(一)落实“三废治理”,确保各类污染物达标排放;
(二)做好清洁生产工作,从源头控制污染物的产生,减少污染物排放量;
(三)做好各类危险废物的临时存放场所的防渗、防漏措施,杜绝事故性排放;
(四)严格落实评价提出的污染物治理措施,将项目污染物对周围环境的影响降至最低;
五、若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等发生重大变动时,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六、本批复作为该建设项目选址报建和建设依据。项目建成后,须组织项目竣工环保验收,并报生态环境监管部门备案,纳入常规管理。
七、本项目日常的环境保护监督管理由县环保局环境监察分局负责;本项目的“三废”排放应委托有资质的环境监测机构监测,为日常的管理提供依据。
和平县环境保护局
(略)年9月(略)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