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环建﹝(略)4﹞0(略)号
关于浙江浙能温州发电有限公司煤码头加固改造工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初审意见
浙江省环境保护厅:
由浙江大学编制的《浙江浙能温州发电有限公司煤码头加固改造工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温州市海洋与渔业局的审查意见、技术咨询会专家评估意见已悉,我局按照建设项目环境管理有关规定对该项目环评文件进行审查,初审意见如下:
一、原则同意环评报告书的结论与建议,要求建设单位逐项予以落实。
二、项目位于乐清市北白象镇磐石社区,瓯江入海河口北汊水道北岸。主要建设内容为:(略)
三、本项目要求雨污分流,施工期及营运期生活污水纳入厂区污水处理站船舶,处理后达到《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略)-(略))一级标准排放;初期雨水和含煤污水送电厂含煤污水处理站处理后回用于厂区用水,执行《港口煤炭作业除尘用水水质标准》(JT/T(略)-(略)),船舶污水由有资质的单位统一回收处理。
噪声排放执行《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标准》(GB(略)-(略))3类标准,施工期噪声执行《建筑施工场界噪声限值》(GB(略)-(略))相应标准;
废气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略)-(略))中的新污染源二级标准。
固废执行《一般工业固体废弃物贮存、处置场污染物控制标准》(GB(略)-(略))。
四、根据环评测算,本项目不设大气防护距离。
五、项目应落实环保管理机构,加强风暴潮、溢油等事故风险管理,制定环境污染事故应急预案,落实污染事故防范措施。
六、建设单位必须严格执行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加强施工期的环境管理,认真落实施工期扬尘、废气、噪声、废水、泥浆、固废的防治措施及生态保护措施。项目建成后须经环保部门验收合格,方可正式投入使用。
七、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批准后,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批准之日起超过五年,方决定该项目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报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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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环保局
(略)年2月(略)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