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翼公司(北京航食)中翼公司(北京航食)实验室能力验证项目采用询价方式进行采购,诚邀符合条件的供应商报名参加。
一、项目内容:
(一)项目名称:(略)
(二)项目编号:(略)
(三)资金来源:(略)
(四)项目地点:(略)
(五)项目需求:
(一)采购需求
1.供应商提供的质控项目需包含能力验证样品、测量审核样品和质控样品;
2.供应商应为中国合格评定认可委员会(CNAS)认可的能力验证提供者,且覆盖下列食品检验项目:
(1)微生物项目:(略)
(2)分子生物学项目:(略)
3.肠杆菌科(计数)、菌落总数(计数)、大肠菌群(计数)三项须保证可提供测量审核样品和质控样品。
(二)资质条件
供应商应为中国合格评定认可委员会(CNAS)认可的能力验证提供者。
(三)预计年度采购规模
根据CNAS要求,北京航空食品有限公司检验中心预计每年参加两次能力验证考核,项目包含肠杆菌科(计数)、菌落总数(计数)、大肠菌群(计数)。
中翼公司和北京航食预计年度采购规模见下表:
项目 |
采购量 |
能力验证类别 |
肠杆菌科(计数) |
2 |
测量审核 |
(略) |
质控样品 |
菌落总数(计数) |
2 |
测量审核 |
(略) |
质控样品 |
大肠菌群(计数) |
2 |
测量审核 |
(略) |
质控样品 |
大肠埃希氏菌(计数或定性) |
(略) |
质控样品 |
金黄色葡萄球菌(计数或定性) |
(略) |
质控样品 |
霉菌酵母菌(计数) |
(略) |
质控样品 |
蜡样芽胞杆菌(计数或定性) |
6 |
质控样品 |
沙门氏菌(定性) |
(略) |
质控样品 |
单增李斯特菌(定性) |
6 |
质控样品 |
猪源性成分 |
2 |
质控样品 |
鸡源性成分 |
2 |
质控样品 |
鸭源性成分 |
2 |
质控样品 |
二、供应商资格要求:
(一)供应商必须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具备合法有效的营业执照,具有涵盖本项目的经营范围(能提供最新且有效的营业执照)。
(二)具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三)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近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无重大违法记录。
(四)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专业技术能力,具有固定的生产或经营场所和一定数量的专业技术人员。
(五)近三年内,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http:(略)
(六)非中航集团黑名单供应商,非中航集团禁止交易企业名单内的供应商。近3年内参加中航集团采购项目中未出现过不良行为。
(七)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报名。
三、报名要求:
(一)未在中国航空集团有限公司采购管理平台(网址:https:(略)
(二)采购公告发布时间为(略)年(略)月(略)日至(略)年(略)月(略)日(略)时(略)分(略)秒(北京时间,下同),请有意愿参加本项目询价且完成平台注册的供应商,务必在采购公告截至时间前,登录中国航空集团有限公司采购管理平台(网址:(略)
(三)报名材料
1.填写并盖章的《供应商信息登记表》
2.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具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等证明文件
3.专业技术及行业资质证明材料,国家法定机构颁发的相关行业从业资格许可证
4.近三年无重大违法证明盖章(格式可自拟)
5.供应商反商业贿赂承诺书
6.供应商社会准则符合性自审问卷
7.供应商应为中国合格评定认可委员会(CNAS)认可的能力验证提供者,且覆盖食品检验项目需求。(提供相关的资质证明及附页证明)
四、询价文件的获取
(一)报名合格的供应商在平台进行供应商准入,按要求提供供应商准入材料,经审批通过后列入供应商库。已在库内的供应商不用再提交准入申请。
(二)请报名合格的供应商按后续接到文件发放通知后立即登录中国航空集团有限公司采购管理平台(网址:https:(略)
五、响应文件编制
供应商应严格按照询价文件要求制作、密封响应文件。
六、响应文件递交
供应商应严格按照询价文件规定的时间、地点递交响应文件。
七、询价
供应商应严格按照询价文件规定内容参与本项目询价工作,具体询价流程详见询价文件。
八、发布公告的媒介
本项目采购公告信息(含首次及重新采购)在中国航空集团有限公司采购管理平台(http:(略)
九、联系方式
采购人:(略)
联系人:(略)
联系人电话:(略)
联系人电子邮箱:(略)
系统操作问题的咨询,可拨打中国航空集团采购管理平台系统技术支持客服电话,详见平台首页(网址:https:(略)
十、其他
(一)未在采购管理平台拥有账号的新注册的供应商,请务必注意注册时间,供应商注册完成后,审核时间约1-2个工作日,审核通过的供应商方能进行项目报名,提交报名材料。
(二)请供应商严格按照报名时间及报名材料要求递交报名材料,报名不通过则将不具备参与项目资格。
(三)(略);供应商中选后,非中航集团供应商库内企业需提供相关准入材料,材料每页需加盖贵司公章。
(四)公告“供应商资格条件”中提到的不良行为供应商,详见附件:(略)
附件1:
附件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