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应商不得存在的情形
2.4.1供应商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之一
(1)为采购人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机构(单位);
(2)被依法暂停或者取消投标资格;
(3)被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
(4)进入清算程序,或被宣告破产,或其他丧失履约能力的情形;
(5)在最近三年内(【(略)】年【(略)】月【(略)】日至应答文件递交的截止时间)被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或司法机关认定有骗取中标、中选、成交的、严重违约、重大工程质量或者安全问题的;
(6)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7)被最高人民法院认定为失信被执行人的(以“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或各级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公布的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为准) ,已执行完毕或不再执行的除外;
(8)供应商或其法定代表人、拟委任的项目负责人在最近五年内(【(略)】年【(略)】月【(略)】日至应答文件递交的截止时间)参与的采购活动中有行贿犯罪记录的(以“中国裁判文书网”为准)。
(9)在最近三年内((略) 年(略)月(略)日起至应答截止时间)在企业的经营活动中存在重大违法行为的;
((略))违反采购人公司规定纳入特殊供应商(D类)的,或违反采购人公司规定纳入特殊供应商(D类)的公司与供应商存在控股关系(即上述公司或上述公司的控股股东/投资人在供应商的持股比例达到(略)%及以上)的;
((略))在最近五年内(【(略)】年【(略)】月【(略)】日至应答文件递交的截止时间)被判处单位行贿罪,且行贿行为与采购活动相关的(以“中国裁判文书网”的生效判决为准);
((略))在最近五年内(【(略)】年【(略)】月【(略)】日至应答文件递交的截止时间)被判处合同诈骗罪的(以“中国裁判文书网”的生效判决为准);
((略))【其他按照《中国电信供应商不良行为管理规则》及处理结果,应对供应商及产品品类在本项目中执行禁止采购处理措施的。同一标段或未划分标段的同一询价项目涉及多个产品评估品类的,供应商及其任一报价产品品类涉及相关禁止采购处理结果的,该标段或询价项目应适用相关的禁止采购处理措施】。
((略))法律法规或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情形。
报价人是代理商的,本条所指的报价人也包括其所代理的制造商;联合体报价的,联合体成员均不得存在上述任一情形。
2.4.2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控股股东为同一自然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同时参加本项目中同一标段询价应答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项目询价应答价;供应商提交应答文件时必须提供《供应商控股及管理关系情况申报表》,没有提供该表的,其应答文件一律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