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称:(略)
服务范围:(略)
服务要求:(略)
(1)保险公司保证提供的服务种类、服务标准、服务档次、
服务质量应当具有可行性、可靠性和可操作性。
(2)保险车辆涉及事故处理的损失赔偿、施救费和委托代理费等所有相关费用均应由承担保险责任的保险公司支付,车辆恢复必须使用车辆的原厂零部件、配套件。
(3)新增车辆、车辆调出、变卖、报废、更换车牌号码等情况需由使用单位申请批准,办理新增、变更登记后通知承保人办理相应手续;承保人不得自行办理变更,也不得拒绝办理相关手续。
(4)供应商自合同生效后,在保险期限内对所承保车辆的投保险种负有理赔责任。所有参保车辆赔付比例为(略)%即足额赔付,全损赔付金额不得低于车辆保险金额。
(5)投保车辆如因政策原因在保险期满前被确定进行所有权转移,投保人在所有权转移前(略)日内通知承保人,应办理保费退还的,按日平均保费退还。
(6)保险公司车损定损、核赔金额必须符合市场行情,确保满足维修。
2.管理要求
(1)保险公司须服从采购人的管理,接受并配合财政、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开展的监督检查,以及有关问题的调查处理。
(2)保险公司应确定至少1名专职人员负责车辆保险工作,受理车辆保险咨询、办理保险单证、理赔等。保险公司应当设立投诉举报电话,及时答复投诉事项等。
(3)保险公司须定期按规定格式将保险车辆及理赔情况统计汇总,分别报相应的车属单位。
(4)保险公司不得无正当理由拒绝车辆保险单位的合理保险要求,确有特殊情况不能提供保险服务的须书面说明原因。
3.服务承诺
(1)成立专职机构:(略)
(2)落实专人优先制:(略)
(3)成交供应商应与投保单位在保险期限内有计划的定期和不定期的实行保险专业知识和风险管理方面的联系和交流。
(4)新增车辆在收到通知后一个工作日内办理承保手续。
(5)投保车辆在报废后三个工作日内办理退保手续。
(6)车辆增减变化后三个工作日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提供报告。
(7)现场?丝保撼山还┯ι淘诮拥奖ò竿ㄖ?后应立即响应。
出险现场在城区内的,要求在接到报案通知后的(略)分钟至1小时内到达现场进行?丝保灰斓爻鱿盏模?成交供应商应在2小时内到达现场进行查勘,同时要建立和完善委托其在当地的保险机构或公安交警部门进行现场查勘、检验定损的快捷制度。
(8)高效快速通道制:(略)
(9)专人理赔负责制:(略)
((略))预付赔款:(略)
((略))预付医疗费:(略)
((略))代理结算:(略)
((略))在承保和理赔结算中如有异议,成交供应商和投保单位应共同协商树E理赔。对事故造成的财产损失有争议时,按照《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条第三款规定,应当由具有评估资格的评估机构评估。
((略))成交供应商负责向被保险单位提供机动车辆维修技术、配件价格等方面的咨询服务。
((略))为投保单位车辆事故处理提供法律援助。被保险车辆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与其他事主发生法律纠纷时,成交供应商有义务聘请法律专家代为办理有关诉讼事宜,由此所发生的费用均由成交供应商承担。
((略))对重大案件并发生纠纷时,协助采购人协调交警部门处理事故,并提供法律援助。
服务时间:(略)
服务标准:(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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