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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殡葬祭祀活动管理的通告

2024-07-19 内蒙古-赤峰-红山区
所在地区: 内蒙古-赤峰-红山区 发布日期: 2024年7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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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殡葬祭祀活动管理的通告
来源: 红山区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 2024-07-19 12: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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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深化移风易俗,加强殡葬管理,革除丧葬陋俗,规范公民丧事活动,倡导文明祭祀新风,提升城市文明水平,根据《殡葬管理条例》(国务院第628号令)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文件规定,经区政府研究决定,加大殡葬改革力度,加强殡葬祭祀活动管理。现就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本通告适用全区范围内的殡葬祭祀活动。

二、治丧活动应当文明节俭、遵章守礼,不得妨害公共秩序、危害公共安全,不得侵害他人合法权益。

三、凡在行政区域内死亡人员的遗体,经医疗卫生机构或公安机关出具死亡证明后,由区殡仪服务中心委派专车接送至中心进行火化。对违规利用医院开展殡葬服务的中介服务机构,以及使用社会车辆非法接运遗体,提供遗体存放、整容、守灵、祭奠等涉及遗体服务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法查处。

四、禁止遗体违规土葬、骨灰装棺再葬以及散埋乱葬等行为,骨灰必须依法依规安葬、寄存或公墓内安葬,严禁新建茔地埋葬骨灰。

五、大力推进节地生态安葬,巩固和提高火化率,鼓励家庭成员采用骨灰合葬方式提高单个墓位使用率。

六、生前具有行政区域内户籍的居民死亡后免除基本殡仪项目费用标准为1500元/人;选择节地生态葬法(树葬、海葬、花坛葬、草坪葬、骨灰散撒等)一次性奖励标准为2500元/人。

七、办理丧事活动应当文明、节俭、遵章、守法,不得妨碍公共秩序、危害公共安全,不得影响市容市貌和环境卫生,不得侵害他人合法权益。

八、各类殡葬服务机构(包括中介机构)要认真执行殡葬服务收费公示制度,在服务场所醒目位置公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依据、减免政策、举报电话、服务流程和服务规范等内容,广泛接受社会监督;有关部门要持续强化对殡葬服务项目及收费情况的执法检查监督。

九、禁止“阴阳先生”为丧属提供封建迷信殡葬服务,对违反殡葬法规及有关规定的,清出殡葬服务场所,并列入殡葬服务黑名单。

十、祭扫活动鼓励采用鲜花、网络祭扫、踏青遥祭、植树缅怀、集体共祭、家庭追思、无烟上坟等现代祭扫方式缅怀先辈、追念故人。杜绝丧事大操大办、铺张浪费、相互攀比等不正之风。倡导生前尽孝、厚养薄葬,逝后文明节俭治丧、简化治丧仪式、缩短治丧时间和缩小治丧规模等优良健康丧葬习俗。

十一、禁止使用封建迷信、不可降解、污染环境的殡葬用品及祭祀用品。

十二、少数民族和宗教人士殡葬活动国家另有规定的,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十三、全区党员干部和国家公职人员应带头执行国家殡葬政策法规,积极主动宣传殡葬改革,自觉抵制陈规陋俗和封建迷信活动;带头依法依规安葬骨灰,保护生态环境;带头文明节俭治丧,禁止大操大办、铺张浪费、借机敛财。

十四、广大村(居)民要树立节俭丧葬、厚养薄葬美德,倡导网络祭扫、鲜花祭扫、踏青遥祭、植树缅怀等文明低碳祭扫方式。

十五、严格落实镇街属地管理主体责任,切实加强辖区内殡葬政策法规宣讲,强化殡葬行为常态监管。严禁“三沿七区”(三沿,公路、铁路沿线两侧,水库附近及河道管理范围内;七区,耕地、林地、草原、城市公园、风景名胜区、文物保护区和水源保护区)范围内新建坟墓。

十六、全区党员干部和国家公职人员违反上述规定的,相关部门工作落实不力、监督监管不足的,视情节严重程度予以追责问责。

十七、对违反本通告规定、拒不服从管理、妨碍执行公务的,由相关部门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本通告尚未涉及事项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上级文件执行。

区殡仪服务中心服务电话:8661234

区南山公墓服务中心服务电话:8661414

2024年7月18日? ? ? ??

按照客观、公正、公开的原则,本条信息受业主方委托独家指定在中国建设招标网 www.fordpalmbay.com 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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