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犍为县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办法

所在地区: 四川-乐山-犍为县 发布日期: 2024年7月5日
建设快讯正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健全住房保障制度,完善住房供应体系,切实解决我县城镇中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根据《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1号)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犍为县城镇规划区范围内的公共租赁住房分配、运营、使用、退出和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公共租赁住房,是指限定建设标准和租金水平,面向符合规定条件的城镇低保、特困、低收入、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无房职工和在城镇稳定就业的农民工、外来务工人员出租的保障性住房。其来源包括:政府投资修建的住房;政府购买、回购和盘活整合的乡镇国有资产住房;普通商品住房项目中按一定比例配建的公共租赁住房;其他由政府提供政策支持、社会力量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

第四条公共租赁住房实行租赁补贴、实物配租两种保障方式,以发放租赁住房补贴为主,实物配租为辅。

(一)租赁补贴是指县人民政府向符合条件的申请对象发放租金补贴,支持其自行在市场租赁住房的住房保障方式。

(二)实物配租是指县人民政府向符合条件的申请人提供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后,根据配租人的类别分档次收取租金的住房保障方式。

实物配租公共租赁住房由政府、相关机构或用工单位向保障对象提供住房,并按照一定标准收取租金。公共租赁住房房源包括成套住房和宿舍型住房。

成套住房主要供应符合条件的低保、低收入、特困、城镇中等偏下收入家庭;条件具备的,也可向新就业职工、农民工和城镇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供应;宿舍型住房主要向符合条件的新就业职工和城镇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供应。公共租赁住房的保障面积最高不超过60平方米。

第五条统一规划,属地化管理。犍为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以下简称县住房城乡建设局)是全县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和管理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县公共租赁住房政策制定、组织协调、房源筹集、监督管理等工作;负责公共租赁住房的组织分配和日常管理等具体工作。各镇人民政府、县教育局、县公安局、城市发展公司、嘉阳集团管理的公共租赁住房可根据本办法自行制定相应的管理规定。各镇人民政府、县民政局、县财政局、县公安局、县审计局、县教育局、县自然资源局、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县市场监管局、县行政审批局、县不动产登记中心、县公积金管理中心、县交警大队、城市发展公司、嘉阳集团等相关单位和企业按照本办法规定的职责,协同做好公共租赁住房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六条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协同管理公共租赁住房的相关部门将全县公共租赁住房的房源、分配、住房租赁补贴的受理审核发放及监管等纳入公共租赁住房信息平台,实行规范化管理。

第七条为避免国有资产流失,对于不能及时办理不动产登记证书的公共租赁住房由县住房城乡建设局指导管理。租金收取、日常维护管理由各使用单位负责。

第二章 申请与核准

第八条公共租赁住房实行自愿申请、分批审核、分级审批、动态管理。

第九条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补贴申请、审核与标准

(一)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补贴的,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在已建立住房困难家庭档案的15个建制镇范围内,实施城镇租赁住房补贴及新增新区范围内的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的家庭。

2.申请家庭成员中至少有1人为本县城镇户籍且实际居住半年以上;无房户或家庭人均住房面积低于16平方米(含16平方米)。

3.依据省、市民政部门制定的相关文件,低保家庭是指人均收入低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财产状况符合低保财产规定;低收入家庭指人均收入高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但低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2倍,且财产状况符合低保边缘家庭财产规定;中低收入家庭是指家庭人均收入高于当地城乡低保标准2倍,但低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3.5倍,且财产状况符合当地相关规定的低保边缘家庭。

4.本办法所称住房保障家庭的家庭成员,是指登记在同一城镇户籍,具有法定的赡养和抚(扶)养关系且至申请时已实际共同居住1年以上的成员,主申请人的配偶、未成年子女除本办法另有规定外,应当作为共同申请人。已年满18周岁的未婚子女可以自愿选择是否作为家庭成员申请。

家庭成员关系主要包括:夫妻、夫妻与未婚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与父母双亡的未婚孙子女、外孙子女;子女与丧偶或离异的父(母);兄姐与父母双亡的未婚弟、妹等。

5.新增新区范围内的城镇居民家庭,纳入各社区城镇居民保障范畴。

(二)实施步骤

1.申请:申请人根据家庭类别,提供相应的申请材料。申请材料主要包括:书面申请书、身份证、户口簿、住房情况证明(家庭成员中为异地户籍的,需提供户籍所在地出具的无房证明)、收入证明、婚姻证明等,向租赁住房的所属社区提出书面申请,并填报《犍为县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补贴申请表》。

2.初审:社区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就申请人是否符合规定条件进行初审,提出初审意见报镇人民政府。

3.审核:镇人民政府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就申请人是否符合规定条件进行审核并公示7天,公示无异议后提出审核意见报县住房城乡建设局;若有异议,经调查核实异议成立的,取消申请人申请资格。

4.资格审核:县住房城乡建设局根据镇人民政府上报名单联合县民政局、县行政审批局、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县不动产登记中心、县公积金管理中心、县交警大队6部门对申请租赁补贴的保障对象进行资格审查。

5.公示:所有信息核实完毕,对符合保障条件的保障对象名单进行公示,公示方式包括犍为县政府网站公示、乐山市惠民惠农“一卡通”发放系统或乐山市惠民惠农“一卡通”阳光审批平台系统网上公示及县行政审批局LED公众平台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对象书面告知所属社区并取消保障资格。

6.发放:经相关部门联审合格后,由县财政直发到户。租赁补贴实行每季度发放一次,全年发放四次。资金来源为保障性安居工程专项资金。

(三)补贴、保障标准

1.补贴标准:全县各镇租赁补贴标准按7.00元/m2/月执行。

2.保障标准:一至两人家庭人均住房补贴面积为16平方米;三人家庭人均住房补贴面积为14平方米;四人及其以上家庭人均住房补贴面积为12平方米。

第十条 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的,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低保、特困、低收入家庭)。申请家庭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申请人及家庭成员均在本县行政区域范围内,具有3年以上城镇户籍,且在本县实际居住的;

2.家庭人均月收入在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2倍(含2倍)以内;

3.申请人及家庭成员在本县内无城镇住房、经营性用房或人均城镇住房面积低于(含)16平方米。

4.申请人及家庭成员名下无汽车,县外无城镇住房或经营性用房。

(二)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申请家庭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申请人及家庭成员均在本县行政区域范围内,具有满1年以上城镇户籍,且在本县实际居住的;

2.家庭人均月收入在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3.5倍(含3.5倍)以内;

3.申请人及家庭成员在本县内无城镇住房或人均城镇住房面积低于(含)16平方米。

4.申请人及家庭成员名下有汽车,其价值应低于6万元(以车辆购置税发票载明的购车价为准,下同),县外无城镇住房或经营性用房。

(三)农民工住房困难家庭。是指在本县城镇规划区域范围内稳定就业且住房困难的非城镇户籍家庭。申请家庭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在本县城镇规划区域范围内就业,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聘用)合同1年以上;

2.申请人须持有犍为县《居住证》;

3.家庭人均月收入在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5倍(含5倍)以内;

4.申请人及家庭成员在本县城镇规划范围内无城镇住房或人均城镇住房面积低于(含)16平方米;

5.申请人及家庭成员名下若有汽车,其价值应低于8万元。

(四)外来务工住房困难家庭。是指在本县区域范围内稳定就业且住房困难的外来城镇户籍家庭。申请家庭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在本县行政区域范围内就业,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聘用)合同1年以上和提供收入证明;

2.申请人须持有犍为县《居住证》;

3.家庭人均月收入在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5倍(含5倍)以内;

4.申请人及家庭成员在本县内无城镇住房或人均城镇住房面积低于(含)16平方米;

5.申请人及家庭成员名下若有汽车,其价值应低于8万元。

(五)申请人为新就业人员的,应当是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在编人员,或申请人申请时与具有法人资格的用人单位签订了劳动合同,且至申请时用人单位按规定为申请人连续在我县缴纳社会保险1年以上,且毕业不满5年的大、中专(或相等学历)及以上学历的。

(六)政府引进的特殊专业技术人才及经政府批准的特殊安置家庭,拥有车辆、工商登记等信息,凭相关部门证明材料申请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可不受收入限制。

第十一条户型限制条件。家庭成员为一至二人家庭只能申请1居室公共租赁住房,三人(含三人以上)可以申请2居室公共租赁住房。符合条件的每个家庭只能申请承租1套公共租赁住房。

第十二条公共租赁住房应从低端保起,优先保证最低收入家庭或低收入者住房分配;有高龄、残疾人或者患重大疾病的,可优先配租较低楼层。

第十三条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实行申请、审核、公示、登记程序,具体为:

(一)申请人根据家庭类别,提供相应的申请材料。申请材料主要包括:书面申请书、身份证、户口簿、住房情况证明、收入证明、就业证明、居住证、婚姻证明等,向户籍(或就业)所在地的社区提出书面申请,并填报《公共租赁住房申请登记表》;

(二)所属社区应当在受理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就申请人是否符合规定条件进行初审,将初审意见和申请材料一并报所在的镇人民政府;

(三)镇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就申请人是否符合规定条件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并公示后,将审核意见和申请材料一并报县住房城乡建设局;

(四)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会同县民政局等相关部门就申请人是否符合规定条件提出审批意见;

(五)符合公共租赁住房申请条件的,由县住房城乡建设局予以公示,公示期限为7天;对公示无异议或经调查核实异议不成立的,作为保障对象予以轮候登记;不符合条件的,由县住房城乡建设局书面通知所属社区或申请人。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保障范围:

(一)已拥有合法产权的商品房住宅或非住宅房产的;

(二)已承租政府公有住房的;

(三)已购买住房办理预售备案的;

(四)通过继承方式实际取得房产的;

(五)已签订拆迁安置补偿协议待安置的;

(六)原自有住房被拆迁已进行过货币补偿安置未超过5年的;

(七)以未成年人或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为主申请人进行申请的;

(八)法律法规规章及政策规定不应予以保障的其他家庭人员。

第十五条各镇人民政府、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县民政局、县不动产登记中心等有关单位对申请人的家庭收入和住房情况等进行核实。申请人及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对未如实申报或拒不配合的申请人,各镇人民政府可不予受理。

第三章 轮候与分配

第十六条轮候。通过审批程序,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应当进行登记确定为轮候对象,轮候期不超过5年。对登记入册的轮候申请人,其困难程度以社区入户调查和县住房城乡建设局抽查结果作为安置依据,确定轮候分配批次及先后顺序。已纳入保障范围且符合实物配租条件但在实物配租房源已用完的轮候期内对象,采取租赁补贴的保障方式,实行应保尽保。

第十七条配租。公共租赁住房的分配实行分类分批摇号和分类分批安置两种方式。分类分批摇号,是指符合条件的申请家庭超过30户的情况下,按照申请家庭类别分批进行现场摇号产生分配结果;分类分批安置,是指符合条件的申请家庭在10户以内(含10户)时,按照申请家庭成员的实际情况进行分配安置。对民政部门认定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分散供养的特困人员,以及对国家和省政府明确的优抚对象为第一类保障对象,其余轮候对象均为第二类保障对象。在第一批保障对象选择房源后,第二类保障对象按照顺序选房。

各镇人民政府、县教育局、县公安局、城市发展公司、嘉阳集团管理的公共租赁住房,分配方式可参照本办法。

  第十八条分配。公共租赁住房的分配,除救灾、突发事件等特殊情况按有关规定办理外,其余均应按照以下顺序进行:

  (一)配租对象。县住房城乡建设局会同相关部门审核确定公共租赁住房配租申请轮候对象,并向社会公布。

  (二)配租房源。县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确定公共租赁住房房源,制定配租方案,并向社会公布。

  配租方案应当包括房源的位置、数量、户型、面积、租金标准、供应对象范围、意向登记时限等内容。

  (三)配租实施。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或家庭按申请的时间段、选择的住房地点组织公开配租。县公证处现场监督,县公安、消防、卫生等单位协同配合。

  (四)配租公示。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对公共租赁住房配租结果应当予以公示,公示期7天。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进入安置程序。

(五)签约入住。取得实物配租资格的申请人应在办理入住手续时签订《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租赁合同》,合同期限为三年。承租人必须按照合同约定按时支付租金、物业管理费等费用。未按期办理相关手续的,视为自动放弃实物配租的权利;再次申请的,应当重新轮候。入住后,承租人必须严格遵守公共租赁住房管理规定及合同约定。对违反规定和合同约定的承租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单位有权收回公共租赁住房。

第十九条租金标准及列支

(一)公共租赁住房的租金标准根据当地住房市场平均租

金水平来确定,原则上不高于市场平均租金水平的80%。

(二)毛家湾、苦竹林公共租赁住房前期为“廉租住房”,因多种历史原因入住户均为本县“解危解困”对象。考虑社会稳定、扶贫救助等诸多因素,毛家湾、苦竹林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按照《关于犍为县房地产管理所收取廉租住房租金的批复》犍价费(2006)44号文件执行。

(三)各镇人民政府、县教育局、县公安局、城市发展公司、嘉阳集团管理的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收取标准由各管理单位根据中央、省市相关规定,按公共租赁住房不同类型分类别建立管理制度中进行明确。

(四)政府投资公共租赁住房的租金收入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有关规定缴入同级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在管理中有下列情况的可由管理单位申请,财政据实予以列支:

1.因保障对象不符合保障条件,又拒不腾退公共租赁住房,需聘请律师启用司法程序追缴租金、腾退公共租赁住房时的诉讼费;

2.需聘请第三方房地产评估机构进行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评估调整时的评估费用;

3.公共租赁住房安全隐患鉴定、排险除患以及日常维护维修费用;

4.租赁户退租公共租赁住房时需退还的房屋保证金及房租等。

第二十条租金减免。承租公共租赁住房家庭中的保障对象有下列情形的,由申请人提供书面申请及相关证明材料报社区、镇政府审核,经调查情况属实的,主管部门可按照相应等级减免部分租金,若同时符合多种情形的,主管部门可累计减免租金。

(一)保障对象患有重大疾病(重大疾病是指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制定的《重大疾病保险的疾病定义使用规范》所列的25种重大疾病)的,房屋租金减免30%;

(二)保障对象中有残疾人(持第二代残疾证)的,按照残疾等级减免房屋租金:3-4级残疾减免30%;1-2级残疾减免50%;若属5级(含)以上残疾军人(持《残疾军人证》)的,房屋租金减免50%;

(三)保障对象中有烈士或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的,房屋租金减免50%;

(四)保障对象属于特困人员的,房屋租金减免50%;

(五)保障对象均在60岁以上且无固定经济来源的,房屋租金减免50%,若属孤寡老人的,房屋租金减免80%。

第四章 使用与退出

第二十一条房屋维修。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单位负责公共租赁住房小区公共配套设施的维修维护,室内维修由承租户自行负责。实施物业管理的公共租赁住房小区,按《四川省物业管理条例》相关规定,由物业服务企业按协议约定履行小区管理职责,提供物业服务。政府投资的公共租赁住房维修养护费用通过财政统筹解决;社会力量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维修养护费用由产权人承担。

第二十二条加强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收缴管理,各镇人民政府及相关单位应配合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做好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收缴工作。

第二十三条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单位和企业应建立公共租赁住房的房屋使用档案,完善档案的收集、管理工作,保证档案数据完整、真实、准确,并根据承租人变动情况及时更新承租户档案信息,实现公共租赁住房的动态管理。

第二十四条公共租赁住房的管理单位和企业不得改变公共租赁住房的性质、规划用途及配套设施。

第二十五条公共租赁住房的承租人不得擅自装修所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确需装修的,应当按程序报经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单位或企业同意,装修有关费用在腾退公共租赁住房时一律不予补偿。

第二十六条续租。公共租赁住房租赁期满需要续租的,承租人应当在租赁期满3个月前提出资格复审申请。经所在社区、各镇人民政府、县住房城乡建设局逐级审核符合条件的,准予续租,并重新签订《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租赁合同》,未在规定期限内提出申请的,视为自动放弃租赁资格。

第二十七条经审核,承租人不符合城镇低收入者有关规定条件,但符合城镇中等偏下收入者有关规定条件的,可继续承租现有的公共租赁住房,并按规定缴纳相应类别的租金。

第二十八条承租人有下列行为或情形之一的,应当取消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资格,并在收到腾退通知后30日内腾退公共租赁住房:

(一)未如实申报家庭收入、就业情况、家庭人口及住房状况的;

(二)转借、转租或者擅自调换所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的;

(三)改变公共租赁住房用途的;

(四)破坏或者擅自装修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拒不恢复原状的;

(五)在公共租赁住房内从事违法活动的;

(六)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闲置公共租赁住房的;

(七)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未缴纳公共租赁住房租金,经催收后,仍未在限期内缴纳租金的;

(八)未按规定提出续租申请或虽提出续租申请但经审核不符合续租条件的;

(九)租赁期内,收入超过规定标准或者通过购买、受赠、继承等方式获得其他住房,不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配租条件的;

(十)租赁期内,承租其他具有保障性质或者政策优惠性质住房的;

(十一)承租人死亡且无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或是其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不再符合续租条件的;

(十二)农民工、外来务工人员已不在犍为县城镇规划区范围内稳定就业的;

(十三)年满60周岁以上且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孤寡老人或“五保户”家庭可入住民政部门办的敬老院或村镇办的养老院;

(十四)不符合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其他情形。

承租人经审核不符合保障资格又拒不腾退公共租赁住房的,由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单位出具取消保障资格的决定,并责令其限期退回;逾期或者拒不腾退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收回公共租赁住房。

第二十九条承租人死亡且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符合续租条件,但无民事行为能力又无监护人为其变更租住手续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章自然人,第二节监护相关规定指定监护人代为办理变更手续。

第三十条承租人死亡且无共同生活家庭成员的,经上报所属社区复核并由公安部门确认后,可为其办理退房手续,经公示后无人主张权利,保证金及一切费用不予退还,公共租赁住房内物品由管理单位自行处理,公共租赁住房依法予以收回。

第三十一条承租人服刑且无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的,管理单位应告知其委托他人办理退房手续,在告知后承租人仍未委托他人办理的,视为自动放弃公共租赁住房内所有物品。管理单位可在公告30天期满后,自行收回公共租赁住房并处理房屋内所有物品,所有物品一律不予赔偿。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各镇人民政府、社区工作人员、各企业具体经办人员在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工作中不履行本办法规定职责,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造成住房保障对象应保未保或直(间)接经济损失的,将视情况对直接责任人员和主要负责同志依法予以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三条公共租赁住房的管理单位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住房城乡建设局责令其限期改正:

(一)向不符合条件的对象出租公共租赁住房的;

(二)未履行公共租赁住房公共区域配套设施维修养护义务的;

(三)改变公共租赁住房的性质、规划用途以及配套设施的。

第三十四条申请人弄虚作假,提供虚假家庭户籍、人口、收入、住房状况等相关证明材料的,由县住房城乡建设局记入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档案,并取消申请人及家庭成员 5 年内公共租赁住房的申请资格。

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登记为轮候对象的,取消其轮候资格。已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取消其承租资格,责令限期退回所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已缴纳的租金不予退还,并申报不良信用记录。逾期不退回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并取消承租人及其家庭成员5年内公共租赁住房申请资格。

第三十五条承租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取消承租人及家庭成员5年内公共租赁住房申请资格,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由县住房城乡建设局责令承租人按市场价格补缴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的租金,同时申报不良信用记录,依照《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住建部令11号)第三十六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一)转借(租)或者擅自调换所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的;

(二)改变公共租赁住房用途的;

(三)破坏或者擅自装修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拒不恢复原状的;

(四)在公共租赁住房从事违法活动的;

(五)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闲置公共租赁住房的。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企业自建、社会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县国资局闲置和低效利用的商业办公、厂房、仓储、科研教育等非居住存量房改建的保障性住房的管理,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七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有效期为5年,在实施过程中的具体问题,由县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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