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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门:随意填埋生活垃圾?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所在地区: 江苏-南通-海门市 发布日期: 2023年10月24日
建设快讯正文

2023年8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3〕7号),自2023年8月15日起施行。这是1997年刑法施行以来最高司法机关就环境污染犯罪第四次出台专门司法解释,充分体现了“两高”依法严惩环境污染犯罪、助力生态文明建设的坚定立场,对于全面推进美丽中国建设、加快推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现代化具有重要意义。近期,海门生态环境局联合公安部门查获了一起填埋有害物质致使公私财产损失30万元以上的案件,打响了新两高司法解释施行后的第一枪。

2023年8月21日,南通市海门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在日常巡查中发现某地块填埋有大量固体废物,现场触目惊心,经清理发现主要为装潢泡沫、砖屑、空桶等建筑垃圾以及饮料瓶、塑料包装袋等生活垃圾,目测填埋固废千余吨。在执法人员的询问下,现场负责人支支吾吾,表示这些都是朋友从工地上面运来的建筑垃圾,没有什么污染。见状,环境执法人员第一时间联系公安部门,根据相关线索,找来了涉案的挖掘机驾驶员、渣土车驾驶员等人,经过多次问询,讲明其中利害,在铁一般的证据面前,相关人员最终承认填埋的固体废物来自小区装潢垃圾和空置场地上的生活垃圾,均未经过处理。经调查,该地块原为一砂地,孙某等人在此地块挖砂后将大量固废填埋在砂坑中回填,填埋约有42车渣土,20车垃圾,每车约15吨。根据《两高三部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有关问题座谈会纪要》,未经处理的生活垃圾属于有害物质。经专业机构进行价格评估,该处填埋的固废处置费用约为90.13万元,相关人员涉嫌填埋有害物质致使公私财产损失超过30万元。目前,海门生态环境局已向公安部门移交涉嫌环境污染犯罪线索移送书,公安部门将进一步侦办。

随意将生活垃圾与建筑垃圾混倒混埋,垃圾中的有害物质会渗入土壤,导致土壤质量下降,影响农作物生长和土地的可持续利用,也可能会渗入地下水或地表水,损害生态环境,也易滋生细菌,造成人员感染,存在安全隐患。本案警醒我们,切勿图方便而随意倾倒填埋生活垃圾,轻者处以罚款,重者涉嫌构成污染环境罪,将面临刑拘。下一步,海门生态环境局将继续强化部门联动,严查环境违法行为,并始终保持对环境污染犯罪的严打高压态势,深入挖掘违法犯罪链条,严惩环境违法犯罪行径,用最严格的制度和最严密的法治捍卫绿水青山。

相关法条: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3]7号)第一条第九项规定:“实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的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严重污染环境”:(九)违法所得或者致使公私财产损失三十万元以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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