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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示公告(含人事信息)] 中共凤城市委办公室 凤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凤城市实现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实施方案》的通知

所在地区: 辽宁-丹东-振兴区 发布日期: 2021年10月21日
建设快讯正文

各乡镇(街道)党(工)委、政府(办事处),市委各部委,市(中省市)直各单位,各人民团体:

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将《凤城市实现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凤城市实现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

乡村振兴有效衔接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实现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意见》(中发〔2020〕30号)、《中共辽宁省委办公厅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实现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实施方案〉的通知》(辽委办发〔2021〕10号)及中央、省委、丹东市委农村工作会议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及丹东市委、市政府决策部署,坚定不移贯彻新发展理念,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坚持共同富裕方向,坚持中央统筹、省负总责、市县乡抓落实的工作机制,把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放在突出位置,推动脱贫攻坚政策举措和工作体系逐步向乡村振兴平稳过渡,用乡村振兴巩固脱贫攻坚成果,确保不出现规模性返贫,实现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确保乡村振兴有序推进,为实现凤城全面振兴全方位振兴奠定坚实基础。

(二)目标任务。2021年至2025年,设立5年过渡期,与市“十四五”规划相衔接。全市脱贫地区要根据形势变化,理清工作思路,压紧压实责任,从解决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两不愁三保障”为重点全面转向实现乡村产业兴旺、生态宜居、乡风文明、治理有效、生活富裕,从集中资源支持脱贫攻坚全面转向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到2025年,实现脱贫攻坚成果巩固拓展,乡村振兴全面推进。到2035年,实现脱贫地区经济实力显著增强,乡村振兴取得重大进展。

二、重点工作

(一)切实巩固脱贫攻坚成果

1.保持主要帮扶政策总体稳定。过渡期内严格落实“四个不摘”要求,保持现有帮扶政策、资金支持、帮扶力量总体稳定。继续稳定兜底救助类政策,教育、医疗、住房、饮水等民生保障普惠性政策要向有实际困难的脱贫人口适度倾斜,逐步完善和优化产业、就业等发展类政策。市、县脱贫攻坚期间给予贫困地区的强化财政保障能力政策要保持稳定,逐步优化和合理安排财政资金使用范围、投入规模,并与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加强衔接。〔责任单位:市农业农村局、市人社局、市卫健局、市医保局、市教育局、市民政局、市水利局、市住建局、市财政局,各乡镇(街道)党(工)委、政府(办事处)〕

2.强化防止返贫动态监测和帮扶。全面加强对我市现有脱贫人口、监测对象的防止返贫动态监测和帮扶工作,重点监测脱贫不稳定户、边缘易致贫户,以及因病因灾因意外事故等刚性支出较大或收入大幅缩减导致基本生活出现突发严重困难人口。主要监测收入支出状况、“两不愁三保障”及饮水安全状况。建立农户主动申请、部门信息比对、基层干部定期跟踪回访相结合的动态发现与核查机制,以人均年纯收入不低于6600元为基数、逐年增长10%为监测标准,按照村组每月摸排、乡镇(街道)每季度审核、市级及时确定的监测程序开展动态监测,及时准确录入全省防止返贫大数据监测预警系统。坚持预防性措施和事后帮扶相结合,精准分析监测户返贫致贫原因,制定和采取有效的帮扶措施。分层分类纳入帮扶政策范围,对有劳动能力的,及时开展产业、就业帮扶;对弱劳动力的通过新型经营主体和集体经济带动、发展庭院经济等方式增加收入;对没有劳动能力的,落实兜底保障措施,确保基本生活不出问题。〔责任单位:市农业农村局、市人社局、市卫健局、市医保局、市教育局、市民政局、市水利局、市住建局、市林草局、市市场监管局、市自然资源局、市公安局,各乡镇(街道)党(工)委、政府(办事处)〕

3.压紧压实行业部门工作责任。落实“两不愁三保障”行业主管部门工作责任。农业农村部门继续推动脱贫地区特色产业可持续发展,持续完善全产业链支持措施,促进一二三产融合发展。教育部门继续落实脱贫家庭义务教育阶段适龄儿童控辍保学政策,全面落实各级各类学生资助政策。卫健、医保部门负责防范因病返贫致贫风险,确保凤城市域内“基本医疗有保障”。住建部门通过农村危房改造等多种方式动态监测,保障低收入人口基本住房安全。水利部门组织开展脱贫人口饮水安全普查,及时解决新发生饮水问题,切实巩固饮水安全脱贫攻坚成果。其他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认真落实工作责任,健全完善行业帮扶工作体系。〔责任单位:市农业农村局、市人社局、市卫健局、市医保局、市教育局、市民政局、市水利局、市住建局及其他相关行业部门,各乡镇(街道)党(工)委、政府(办事处)〕

4.加强扶贫项目资产监督管理。推动构建资产家底清晰、产权权属明晰、类型界定科学、管护主体职责明确、运行管理规范的扶贫项目资产管理制度,切实提高扶贫项目资产运营管理水平,实现“保本保值增值增效”。分类摸清各类扶贫项目形成的资产底数,做好扶贫项目资产确权工作。落实公益性资产管护主体,明确管护责任,确保继续发挥作用。明晰经营性资产产权关系,防止资产流失和被侵占。确权到农户或其他经营主体的扶贫资产,依法维护其财产权利,由其自主管理和运营。定期开展扶贫项目资产“回头看”,防止扶贫资产权属异化、转移及变更。科学确定资产收益使用范畴,资产收益主要用于脱贫人口稳定脱贫、监测人口防止返贫致贫、低收入群体帮扶、项目运行管护和村级公益事业等。〔责任单位:市农业农村局、市财政局,各乡镇(街道)党(工)委、政府(办事处)〕

(二)持续拓展脱贫攻坚成果

1.加强农村低收入人口监测。结合防止返贫动态监测和帮扶工作,以现有社会保障体系为基础,对农村低保对象、农村特困人员、农村易返贫致贫人口,以及因病因灾因意外事故等刚性支出较大或收入大幅缩减导致基本生活出现突发严重困难人口等农村低收入人口开展动态监测。统筹利用民政、乡村振兴、教育、人社、住建、医保等政府部门现有数据平台,加强数据对比和信息共享,建立健全线上实时比对监测、线下定期实地摸排的工作机制,实施“发现对象、风险预警、动态帮扶、消除风险”闭环管理。〔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市农业农村局(市乡村振兴局)、市人社局、市卫健局、市医保局、市教育局、市住建局,各乡镇(街道)党(工)委、政府(办事处)〕

2.分层分类实施社会救助。继续完善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及时科学精准认定农村低保对象。过渡期内按照《关于进一步调整低保认定条件发挥低保在脱贫攻坚中兜底保障作用的通知》(丹民字〔2019〕108号)精神,落实脱贫户的低保家庭收入认定办法,省、市确定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暂不计入低保、低收入家庭收入。对因病、因学、就业等导致的家庭刚性支出可按规定在低保家庭收入中给予必要的扣减。全面落实家庭重残人员、重病患者的农村低保“单人保”政策。对脱贫户中的低保对象、低收入家庭复核期限可适当延长,复核后符合条件的继续给予补助,复核后不符合条件的自复核决定之日的下月起停止救助。持续提高全市城乡低保标准,逐步缩小城乡救助水平差距。优化临时救助操作规程,对基本生活暂时陷入困境的困难群众及时给予临时救助。〔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市人社局、市卫健局、市医保局、市教育局、市农业农村局(市乡村振兴局),各乡镇(街道)党(工)委、政府(办事处)〕

3.完善农村医疗保障政策。强化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三重保障”梯次减负作用,确保困难群众基本医疗实现动态全覆盖,最大限度地解决因病致贫返贫问题。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个人缴费资助政策,继续按规定全额资助农村特困人员、低保对象,过渡期内延续实施脱贫人口资助政策,并逐步调整和完善。完善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巩固住院待遇保障水平,政策范围内住院费用支付比例总体稳定在70%。补齐门诊保障短板,规范门诊慢特病保障政策,优化高血压、糖尿病(简称“两病”)门诊用药保障机制,确保“两病”患者用药保障全覆盖。在逐步提高大病保障水平基础上,大病保险继续对低保对象、特困人员和返贫致贫人口进行倾斜支付,特困人员、低保对象、孤儿及返贫致贫人口大病起付线降低50%,支付比例达到70%。进一步夯实医疗救助托底保障,按照国家和省统一部署,完善统一规范的医疗救助制度,明确救助费用范围,合理确定救助水平和年度救助限额。实施分类救助,减轻特困人员、低保对象、孤儿及返贫致贫人口等医疗费用负担。〔责任单位:市卫健局、市医保局、市民政局、市农业农村局(市乡村振兴局),各乡镇(街道)党(工)委、政府(办事处)〕

4.完善养老保障。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费代缴政策,加强对低保对象、特困人员、返贫致贫人口、重度残疾人等缴费困难群体信息比对,按照最低缴费档次为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低保对象、特困人员、返贫致贫人口、重度残疾人等缴费困难群体代缴全部养老保险费。在提高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缴费档次时,对上述困难群体和其他已脱贫人口保留现行最低缴费档次。〔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市社保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残联、市农业农村局(市乡村振兴局),各乡镇(街道)党(工)委、政府(办事处)〕

5.关爱特殊群体。推进农村特困人员供养服务设施(敬老院)改造提升工程,2022年底完成1所失能、部分失能专业照护为主的县(市)级特困人员供养服务设施(敬老院)建设,增强县级设施的失能照护功能和供养服务能力,对失能、部分失能特困人员实施兜底保障。继续提高孤儿基本生活养育标准,全面实施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政策,“一事一议”强化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落实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实施福康工程项目,开展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服务和贫困重度残疾人照护服务。〔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市残联、市卫健局、市医保局、市教育局,各乡镇(街道)党(工)委、政府(办事处)〕

6.做好失能脱贫人口救助。对脱贫人口中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且无法通过产业就业获得稳定收入的人口,依规纳入农村低保、农村低收入家庭救助范围;对符合条件的及时给予临时救助;对符合特困人员标准的困难群众及时纳入特困供养,做到应保尽保、应救尽救。〔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市残联、市卫健局、市医保局、市农业农村局(市乡村振兴局),各乡镇(街道)党(工)委、政府(办事处)〕

7.继续做好社会帮扶工作。坚持完善定点帮扶、社会力量参与帮扶机制,帮扶力度和标准保持不变。市(中、省、丹东市)直单位继续参与定点帮扶,市乡村振兴部门定期组织对定点帮扶成效进行考核评价。广泛动员社会力量支持参与帮扶工作。大力组织开展“千企兴千村”行动。实施市领导同志联系乡村振兴制度,市四大班子领导都要帮扶一个脱贫村。〔责任单位:市农业农村局(市乡村振兴局)、市工商联、市直定点帮扶单位,各乡镇(街道)党(工)委、政府(办事处)〕

(三)推进脱贫攻坚与乡村振兴重点工作衔接。

1.发展壮大乡村特色产业。推动脱贫地区特色产业可持续发展,大力实施食用菌、小浆果、中药材、绒山羊、辽丹黑猪、肉食鸡等特色种养业提升行动。加快发展脱贫户参与并受益的休闲农业和乡村旅游业。重视并推进脱贫户“五小产业”“庭院经济”发展。继续推广“1+N”“飞地经济”等产业发展模式,谋划建设一批收益好、见效快、带贫强、可持续的特色产业帮扶项目。培育壮大新型经营主体,带动、帮扶、引领脱贫地区发展、脱贫户致富。大力创建特色农业品牌,支持脱贫地区培育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地理标志农产品,打造区域公共品牌。推动脱贫地区农产品加工业发展,延长产业发展链条,促进一二三产融合发展。〔责任单位:市农业农村局、市发改局、市林草局、市商务局、市财政局,各乡镇(街道)党(工)委、政府(办事处)〕

2.加强产业设施建设。积极争取上级政策支持,加快脱贫地区农产品和食品仓储保鲜、冷链物流设施建设。支持农产品流通企业、批发市场与区域特色产业精准对接。深入实施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工作,以国家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县为引领,全面推进县、乡、村三级农村电商物流体系建设,建设物流配送站点1个,打通产品出村进城“最初一公里”,畅通农产品网络销售渠道,实现电子商务进农村全覆盖。〔责任单位:市农业农村局、市发改局、市商务局、市财政局,各乡镇(街道)党(工)委、政府(办事处)〕

3.继续大力实施消费帮扶。鼓励党政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学校、医院等单位的食堂、餐厅选用脱贫地区农畜产品,鼓励有条件的单位从脱贫地区聘用工勤人员。鼓励各相关部门搭建与脱贫地区农畜产品供需对接平台,引导干部职工自发购买。加大消费帮扶宣传力度,向全市社会组织发起倡议,积极动员引导各类协会、各级工会等社会组织支持消费帮扶。大力推广电商帮扶,拓宽产品销售渠道。通过“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社会参与”等方式,将脱贫地区农产品供应与市场需求直接联系起来,努力推动脱贫地区农产品进市场、进商超、进学校、进社区。〔责任单位:市发改局、市商务局、市总工会、市民政局、市人社局、市农业农村局,市直定点帮扶单位,各乡镇(街道)党(工)委、政府(办事处)〕

4.促进脱贫人口稳定就业。动态精准掌握全市脱贫人口就业状态、就业意愿和就业需求,通过线上线下公共服务平台设立脱贫人口服务专栏和专门窗口,发布就业扶持政策、用工岗位需求和职业技能培训等方面信息。结合“就业援助月”“春风行动”“民营企业招聘月”等专项公共服务活动,定期举办线上线下专题招聘活动,精准对接适合脱贫人口岗位。开展“一对一”精准帮扶,提供1次职业指导、3次适合的岗位信息。扎实推进劳务输出工作,建立常态化的跨区域岗位信息共享和发布机制,促进更多脱贫人口外出就业。鼓励外出农民工返乡创业,通过孵化基地、扶持扶贫车间等载体转型,增加就地就近就业岗位。支持在农村生产生活基础设施领域、交通基础设施领域、水利基础设施领域、文化旅游基础设施领域、林业草原基础设施领域等农业农村基础建设领域推广以工代赈方式。加强公益性岗位管理,保持规模总体稳定,重点促进弱劳动力、半劳动力就业。帮助有就业意愿的脱贫家庭、监测对象家庭高校毕业生实现就业。〔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市发改局、市农业农村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文旅广电局、市水利局、市林草局,各乡镇(街道)党(工)委、政府(办事处)〕

5.加大对脱贫地区基础设施建设的支持力度。大力推进“四好农村路”建设,到2025年实现具备条件的自然村100%通硬化路。深入实施农村饮水安全巩固提升建设,确保发现的脱贫人口饮水安全问题“动态清零”,加强乡村中小型河流防洪工程和山洪灾害监测预警设施建设。实施农村人居环境整治提升行动。坚持群众主体,因地制宜、稳慎推进,时间服从质量,以改造提升为主实施“厕所革命”。推进85%以上行政村实施生活垃圾分类。到2025年农村生活污水治理率达到40%,农村黑臭水体治理率达到80%。巩固提升乡村电网供电可靠率。加快农村宽带通信网、移动互联网、数字电视网和下一代互联网发展,提升乡村网络覆盖水平。加强村级综合服务设施建设、农村文化广场、公共体育设施和公共照明设施维护。〔责任单位:市交通运输局、市文旅广电局、市农业农村局、市水利局、市财政局、市住建局、丹东市生态环境局凤城分局、市邮政管理局、供电公司,各乡镇(街道)党(工)委、政府(办事处)〕

6.继续改善义务教育办学条件。加强农村小规模学校和乡镇寄宿制学校的标准化建设,稳步推进“义务教育薄弱环节改善与能力提升”和中小学校“厕所革命”,推动教育信息化建设,提升我市农村义务教育学校办学条件。继续实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确保实现各级各类学生资助应助尽助,大力推进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信息系统全面应用。深入推进义务教育阶段教师校长交流轮岗,加强脱贫地区农村教师培训工作。积极开展名师工作室送研、送课到脱贫地区学校等送教下乡活动,全面提升脱贫地区学校教师教学技能和教学水平。〔责任单位:市教育局、市人社局,各乡镇(街道)党(工)委、政府(办事处)〕

7.保持现有健康帮扶政策基本稳定。继续落实好对脱贫患者大病集中救治、慢病签约服务、重病兜底保障“三个一批”政策,对患有大病的农村脱贫人口实施分类集中救治,加大30种大病专项救治的宣传和筛查力度,持续开展定点医院医疗质控管理,规范诊疗行为,保证医疗质量,确保大病救治工作取得实效。对患有慢性疾病的农村脱贫人口实行签约健康管理,落实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对符合条件的农村脱贫人口每年开展1次健康体检,为其提供公共卫生、慢病管理、健康咨询和中医干预等综合服务。对高血压等慢性病落实季度随访或提供健康教育处方。对农村脱贫人口实行倾斜性精准支付政策,落实“先诊疗后付费”和“一站式”结算制度。持续开展三级医院对口帮扶县医院能力提升工作,保持市级三级医院支援乡镇中心卫生院的稳定帮扶关系。以凤城市中心医院薄弱专科建设项目为抓手,着力提升县级医院的医疗服务与保障能力。加大支持脱贫地区医疗卫生机构基础设施建设,进一步提升县级疾控机构核酸检测能力。〔责任单位:市卫健局、市医保局,各乡镇(街道)党(工)委、政府(办事处)〕

8.有效保障住房安全。持续巩固脱贫人口、边缘易致贫人口等农村低收入人口住房安全有保障成果。市住建局、市农业农村局(市乡村振兴局)、市民政局、市残联等单位联合开展农村低收入人口住房安全摸排工作,研究制定年度危房改造计划,鼓励多渠道筹措资金,按时完成改造任务。继续实施住房“温暖工程”,在确保其基本住房安全基础上,不断改善农村低收入人口住房条件。同时,按照要求实施农房抗震改造,确保符合设防标准。〔责任单位:市住建局、市农业农村局(市乡村振兴局)、市民政局、市残联,各乡镇(街道)党(工)委、政府(办事处)〕

(四)实现脱贫攻坚与乡村振兴主要政策衔接

1.做好财政投入政策衔接。过渡期内在保持财政支持政策总体稳定的前提下,根据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需要和财力状况,合理安排财政投入规模,优化支出结构,调整支持重点。保留并调整优化原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发挥财政资金引导撬动作用,吸引金融资本和社会资本投入,聚焦支持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乡村振兴。调整优化支持脱贫地区产业发展效果明显的贷款贴息、政府采购等政策,落实国家关于过渡期内延续脱贫攻坚相关税收优惠政策。对农村低收入人口的救助帮扶,通过现有资金渠道予以支持。〔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民政局、市税务局、人民银行凤城支行,各乡镇(街道)党(工)委、政府(办事处)〕

2.做好金融服务政策衔接。积极运用支农、支小再贷款等货币政策工具,引导符合条件的银行保险机构继续加大对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三农”等领域的信贷投放,降低融资成本。持续开展脱贫人口小额信贷调查的“全覆盖”调查行动,深入做好过渡期脱贫人口小额信贷工作,扎实做好金融精准脱贫政策宣传工作,切实满足脱贫人口的小额信贷需求,支持脱贫人口发展生产稳定脱贫。鼓励有较大贷款资金需求且符合条件的对象申请创业担保贷款政策支持,有效破解融资难融资贵。将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推动乡村振兴纳入当地政银企服务平台,组织常态化政银企对接活动。加大对脱贫地区优势特色产业信贷和保险支持力度,进一步完善和推进实施“防贫保”等针对脱贫人口和农村低收入人口防止返贫的保险产品。支持开发性金融和政策性金融在业务范围内为脱贫地区乡村振兴提供中长期信贷服务。围绕设施农业和经济作物发展,支持开展日光温室大棚保险、食用菌和中药材等地方特色保险业务。〔责任单位:市农业农村局、市发改局(金融局)、人民银行凤城支行,各乡镇(街道)党(工)委、政府(办事处)〕

3.做好土地支持政策衔接。全市各级党委和政府要强化保护耕地意识,切实担负起主体责任,政府主要负责同志要承担起耕地保护第一责任人的责任,组织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履职尽责,科学划定各类空间管控边界,坚决制止耕地“非农化”,防止耕地“非粮化”,全市粮食作物播种面积稳定在80万亩以上。加强规划管控和用途管制,在编制县、乡镇级国土空间规划时,应安排不少于10%的建设用地规模,保障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乡村产业发展用地。同时,按照省自然资源厅要求做好全市新增计划需求申报工作,对申报的用地项目在项目来源依据、规划要求、准入条件、用地标准等方面给予审核或说明,引导各类产业项目向园区集中。保障农村基础设施、公益事业设施和公共设施用地、农村人居环境整治用地及符合规定的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用地需求,做到应保尽保。〔责任单位:市农业农村局、市自然资源局,各乡镇(街道)党(工)委、政府(办事处)〕

4.做好人才智力支持政策衔接。认真落实《关于鼓励引导人才向辽西北等艰苦地区流动的若干措施》(辽人才办发〔2019〕2号),引导人才到艰苦地区,巩固脱贫攻坚成果,服务乡村振兴。积极对接“兴辽英才计划”,落实“鸭绿江英才计划”,遴选支持一批农业农村领域高层次人才,推动乡村振兴战略取得新进展。推进落实农村教师差别化补助政策。继续支持脱贫户“两后生”接受职业教育,并按规定给予相应资助。加大农业系列中高级专业技术人员培养选拔力度,为振兴我市乡村发展提供人才智库。启动双创高校毕业生职称评定工作,促进高校毕业生向县域一线基层流动和发展,畅通人才向艰苦边远地区和基层一线流动渠道。继续在待遇、职称等方面实施特殊倾斜政策,落实《关于进一步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丹人社〔2019〕120号),在职称评审工作中,强化艰苦边远地区和基层一线专业技术人才职业发展竞争优势。改革农村实用人才评价制度,推进农村实用人才职称评审。支持人才向艰苦边远地区和基层一线柔性流动,兼职兼薪、按劳取酬。〔责任单位:市委组织部、市人社局、市教育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卫健局,各乡镇(街道)党(工)委、政府(办事处)〕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坚持党的全面领导,坚持中央统筹、省负总责、市县乡抓落实的工作机制,充分发挥全市各级党委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作用,强化市、县、乡、村四级书记抓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责任。充分发挥各级党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作用,建立统一高效的实现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决策议事协调工作机制。〔责任单位:市委农办,各乡镇(街道)党(工)委、政府(办事处)〕

(二)强化党建帮扶。深化党支部规范化建设质量提升行动,持续加强脱贫村党组织建设,深入开展农村基层党建“整乡推进、整县提升”示范县乡创建行动,推动软弱涣散村党组织整顿工作常态化、长效化,完善县级领导联抓、乡镇党委包抓、县直单位帮抓、第一书记蹲抓、县级组织部部长走遍所有软弱涣散村“四抓一走遍”工作机制。持续从市党政机关和企事业单位选派干部到乡村工作,强化管理考核,充分发挥选派干部在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推动乡村振兴作用。〔责任单位:市委组织部,各乡镇(街道)党(工)委、政府(办事处)〕

(三)坚持规划引领。将实现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重大举措纳入市“十四五”规划。科学编制市“十四五”时期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实施意见。〔责任单位:市委农办、市发改局,各乡镇(街道)党(工)委、政府(办事处)〕

(四)严格考核评价。将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纳入乡村振兴考核,作为乡镇(街道)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内容。与高质量发展综合绩效评价做好衔接,科学设置考核指标,切实减轻基层负担。坚持平时考核、年度考核、任期考核相结合,强化考核结果运用,将考核结果作为干部选拔任用、评先奖优的重要参考内容。结合“进一步激励干部担当作为奖励实绩突出先进个人”工作,对在巩固脱贫攻坚成果工作中实绩突出的干部进行表彰奖励,进一步完善奖励办法,发挥正向激励和导向作用。〔责任单位:市委组织部、市委农办,各乡镇(街道)党(工)委、政府(办事处)〕

各乡镇(街道)、各单位相关工作情况于每年10月底前报市乡村振兴部门。市乡村振兴部门要抓好督促落实,压实压紧责任,确保实施意见各项部署落实落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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