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靖西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靖西市同德周达正食品经销部经营超过限期使用日期化妆品的行政处罚决定

所在地区: 广西-百色-靖西县 发布日期: 2021年12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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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靖西市同德周达正食品经销部?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51025XXXXXXXXXX?

经营场所:靖西市同德乡同德街158号?

经营者:周达正,男,壮族,靖西市XXXXXXXXXX,居民身份证号码:45262619XXXXXXXX,联系电话:150078XXXXXX。?

2021年9月28日,本局执法人员依法对位于靖西市同德乡同德街158号的靖西市同德周达正食品经销部进行监督检查,发现当事人经营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现场查获超过使用期限的拉芳营养精华调理系列水养保湿护发素3瓶。经报局领导批准后,执法人员依法对上述化妆品实施扣押行政强制措施,并于2021年9月28日对当事人予以立案调查。

经查,当事人于2020年12月16日办理《营业执照》,在靖西市同德乡同德街158号从事经营活动。当事人未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定期检查并及时处理变质或者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被本局扣押的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具体情况如下:3瓶拉芳营养精华调理系列水养保湿护发素,瓶身外包装标示:执行标准:QB/T 1975 合格;卫生许可证: GD-FDA(2002);卫妆准字29-XK-2309;生产许可证: XK16-108 5762;拉芳家化股份有限公司;厂址:汕头市潮南区国道324线新庆路段拉芳工业城;限用日期:20210510 生产日期:20180511;外包装上贴有¥15.00标签。上述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经核算货值金额共计45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现场检查笔录、现场提取证据贴签、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财物清单(文书编号:[2021]363号)、询问笔录、《营业执照》、当事人的《居民身份证》等证据材料证明,并经当事人签名认可。

2021年11月26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靖西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靖市监罚告〔2021〕363号)。依法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的方式及期限,当事人于2021年11月26日向我局执法人员提出主动放弃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的权利,并出具放弃陈述、申辩、要求听证声明。

本局认为,当事人未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定期检查并及时处理变质或者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化妆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化妆品标签标示的要求贮存、运输化妆品,定期检查并及时处理变质或者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的规定,构成经营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的违法行为。

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其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五)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的规定,属减轻行政处罚的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第六条:“实施行政处罚,纠正违法行为,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的规定,综合考虑个案情况,坚持过罚相当、综合裁量原则,兼顾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当事人主客观情况等相关因素,决定给予当事人减轻处罚。

综上,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五)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和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2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由备案部门取消备案或者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化妆品许可证件,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10年内禁止其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化妆品经营者擅自配制化妆品,或者经营变质、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的规定和自由裁量理由,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涉案的化妆品共3瓶(详见财物清单[2021]363号);

2.罚款人民币壹仟元整(¥1000元),上缴国库。?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靖西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三楼人事财务股领取《广西壮族自治区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将罚款交至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代收机构(代收机构名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靖西支行,账户名称:靖西市财政局非税收入财政专户;账号:45001677701058111222)。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靖西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靖西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靖西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11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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