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靖西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靖西市大甲街玥琪超市经营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的行政处罚决定

所在地区: 广西-百色-靖西县 发布日期: 2021年12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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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靖西市大甲街玥琪超市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51025MA5M09RY0R

经营场所:靖西市新甲乡大甲街72号

经营者:黄光火,男,壮族,靖西市********人,居民身份证号码:******************,联系电话:***********。

2021年9月29日,本局执法人员依法对位于靖西市新甲乡大甲街72号的靖西市大甲街玥琪超市进行监督检查,发现当事人涉嫌经营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现场查获超过使用期限的六神清凉爽肤沐浴露4瓶、雨洁去屑洗发露4瓶、亮莊珍珠营养洗发露2瓶。经报局领导批准后,执法人员依法对上述化妆品实施扣押行政强制措施,并于2021年9月29日对当事人予以立案调查。

经查,当事人于2015年12月24日办理《营业执照》,在靖西市新甲乡大甲街72号从事经营活动。当事人未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定期检查并及时处理变质或者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被本局扣押的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具体情况如下:①六神清凉爽肤沐浴露4瓶,净含量:750ml+250ml;生产企业: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地址:中国上海市保定路527号;生产许可证:沪妆20160006;执行标准:QB/T1994(浓缩型),生产批号:RTN6J,限期使用日期:20201114;标示销售价格为30元/瓶;②雨洁去屑洗发露4瓶,净含量:200ml,拉芳家化股份有限公司,厂址:汕头市潮南区国道324线新庆路段拉芳工业城;生产许可证号:XK16-108 5762;卫生许可证:GD.FDA(2002);执行标准:GB/T 29679;生产卫妆准字29-XK-2309;批号:D1227YA54,限期使用日期:2018-01-02;标示销售价格为12元/瓶。③亮莊珍珠营养洗发露2瓶,净含量:400g,制造商:广州市高姿化妆品有限公司;地址:广州市花都区新华街镜湖工业区富源二路1号;生产许可证号:XK16-108 2638;卫生许可证:GD.FDA(1996);执行标准:GB/T 29679;卫妆准字29-XK-1226号;批号:CHG20CC08,限期使用日期:2018/11/15;标示销售价格为20元/瓶。上述超过使用期限的3个品种化妆品经核算违法货值金额为:208元。

另查明,当事人未建立购进和销售台账,故违法所得无法计算。

上述事实,主要有现场检查笔录、现场提取证据贴签、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财物清单(文书编号:[2021]375号)、询问笔录、《营业执照》、当事人的《居民身份证》等证据材料证明,并经当事人签名认可。

2021年11月18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靖西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靖市监罚告〔2021〕375号)。依法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的方式及期限,当事人当场放弃陈述、申辩意见并向本局提交《关于放弃陈述申辩的声明》。

本局认为,当事人未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定期检查并及时处理变质或者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化妆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化妆品标签标示的要求贮存、运输化妆品,定期检查并及时处理变质或者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的规定,构成经营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的违法行为。

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其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五)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的规定,属减轻行政处罚的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第六条:“实施行政处罚,纠正违法行为,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的规定,综合考虑个案情况,坚持过罚相当、综合裁量原则,兼顾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当事人主客观情况等相关因素,决定给予当事人减轻处罚。

综上,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五)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和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2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由备案部门取消备案或者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化妆品许可证件,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10年内禁止其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化妆品经营者擅自配制化妆品,或者经营变质、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的规定和自由裁量理由,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涉案的化妆品共10瓶(详见财物清单[2021]375号);

2.罚款人民币壹仟元整(¥1000元),上缴国库。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靖西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三楼人事财务股领取《广西壮族自治区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将罚款交至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代收机构(代收机构名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靖西支行,账户名称:靖西市财政局非税收入财政专户;账号:45001677701058111222)。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靖西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靖西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靖西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11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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