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本工程接受联合体投标。 1.1联合体成员数量不超过三家。 1.2联合体各方应按招标文件提供的格式签订联合体协议书,明确联合体牵头人和各方权利义务,并承诺就中标项目向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联合体协议书》作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向招标人提交。 1.3联合体成员单位均应具备拟承担的工作内容(以《联合体协议书》的约定为准)所规定的资格条件。若同一工作内容由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共同承担,该项工作内容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联合体资质等级。 1.4联合体各方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单独或参加其他联合体在本工程中投标,否则各相关投标均无效。 2.资格资质要求 2.1 投标人须具备独立法人资格,按国家法律经营。 2.2 投标人须持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企业资质证书。 2.3 投标人须具备以下资质:(略) ①施工资质:(略) ②联合体设计方必须具备以下资质之一: 1、具备工程设计综合甲级资质; 2、市政行业乙级以上(含乙级)资质; 3、市政行业(燃气工程、轨道交通工程除外)设计乙级以上(含乙级)资质; 4、市政行业(排水工程)专业设计乙级以上(含乙级)资质。 注:(略) 3.相关人员要求 3.1 拟派项目经理为具有“市政公用工程”专业一级注册建造师,一级注册建造师应持有国家住建部印发的有效注册证书,同时均须具备有效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明(B证,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或“广东省建筑施工企业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信息系统”考核合格信息打印页),且未担任其他在施(包括已中标未开工、已开工未竣工)建设工程项目的项目经理。(若组成联合体时,由联合体牵头人提供) 3.2投标人拟派项目技术负责人须具备“市政公用工程”相关专业中级工程师或以上职称。(若组成联合体时,由联合体牵头人提供) 3.3投标人拟派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须具备有效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明(C证,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或“广东省建筑施工企业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系统”考核合格信息打印页),且不少于3人。(若组成联合体时,由联合体承接施工任务任意一方提供) 3.4投标人拟派项目设计负责人须具备“市政公用工程”相关专业中级工程师或以上职称。(若组成联合体时,由联合体承接设计任务方提供) 3.5投标人与其拟派往本项目管理机构的所有人员之间必须具备合法、唯一的劳动聘用关系(社保证明)。拟派人员中具备注册执业资格的,其注册单位须与投标人保持一致。 4.禁止投标条款:(略) 5.其他要求 省外企业须按照《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取消省外建筑企业和人员进粤信息备案有关工作的通知》(粤建市﹝(略)﹞(略)号)规定在“进粤企业和人员诚信信息登记平台”录入相关信息并通过数据规范检查。(若组成联合体时,包括联合体的所有成员单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