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意向受让方可在挂牌期内通过现场报名(工作时间)或网上报名(详见网上报名操作指南https:(略)<>
二、若挂牌期满只有一家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产生,则采取协议的方式以不低于转让底价成交;若挂牌期满产生两家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则采取互联网竞价多次报价方式确定受让方。<>
三、为保护转让方和意向受让方的合法权益,转让方在此做出特别提示,设定如下内容作为要约,意向受让方一旦通过交易资格确认且交纳交易保证金,即视为对此的承诺。若非转让方原因,意向受让方(受让方)出现下列情形导致交易无法推进或影响交易秩序的,其交纳的交易保证金不予退还;在扣除重庆联交所服务费后,转让方有权扣除剩余部分作为违约金:(略)<>
四、转让方不提供所有设备的合格证、购置发票等资料,转让方不负责提供转让标的技术资料(包括但不限于使用说明书、技术图纸、数据等)。本次转让标的均严格按现状(包括但不限于品质、质量等)交易和移交,意向受让方须实地踏勘详细了解标的情况及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并自行承担标的情况的一切风险后决定是否受让,并按照国家规定使用。意向受让方一旦提交受让申请即视为对标的现状的充分了解与认可,成功受让后不得以不了解标的状况及瑕疵等为由放弃受让或拒付交易涉及款项,不以存在差异而影响交易结果。若因受让方自身资质原因导致交易无法进行或受到相关主管部门处罚,一切经济与法律责任由受让方承担,除扣除交易保证金外,转让方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和终结交易,并将标的另行处置。<>
五、意向受让方须在被确定为受让方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订交易合同,并在交易合同生效次日内将剩余交易价款一次性支付至重庆联交所指定账户,同时将合同履约保证金(金额为成交价款的(略)%)支付至转让方指定账户。因受让方原因未在规定时限内签订合同或未在规定时限内全额交纳交易价款的,除扣除交易保证金外,转让方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和终结交易,并将标的另行处置。<>
六、除重庆联交所服务费按相关规定由转、受让双方各自承担外,本次交易涉及的一切税、费均由受让方承担。重庆联交所服务费按国有资产交易服务费收费标准收取,收费标准详见https:(略)。<>
七、标的自受让方结清交易价款、重庆联交所服务费及履约保证金次日起3个工作日内,由转让方将标的移交给受让方,自标的现场移交受让方之日起,标的由受让方负责保管,标的物看护责任与费用均由受让方承担,转让方对标的物的丢失、损坏不承担任何责任。<>
八、受让方应在标的现场移交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完成标的装卸、运输等工作,若逾期未完成,转让方每日按成交价的1%收取受让方逾期违约金(逾期违约金上限为成交价的(略)%),逾期完成造成的一切责任和后果由受让方自行承担。标的移交后由受让方负责保管,标的在装卸、运输过程中发生的一切安全、环保责任(包括对第三方造成的损害)及由此产生的所有费用由受让方全部承担,转让方及重庆联交所不承担任何连带责任。若因标的装卸、运输过程中造成转让方场地损坏的,由受让方负责恢复赔偿。<>
九、本次资产转让的转让价格为不含增值税价格,受让方须另行向转让方支付转让资产的税金。税金根据交易标的物及价款,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核定。转让方按税务相关规定出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增值税普通发票,受让方须提供纳税人识别号,受让方如需转让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需提供相关纳税资格证明。<>
十、本项目资料仅供意向受让方参考,标的移交以实物现状(包括但不限于品质、质量等)为准,若与本公告披露有出入,交易结果不做调整。重庆联交所不负责标的移交,不承担任何瑕疵担保责任和其他连带责任。<>
十一、备查资料:(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