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意向承租人应在本公告期截止前现场踏勘出租标的,就出租标的相关情况主动向委托方咨询,自行了解使用该房屋可能涉及的相关法律法规及市政规定;完成登记的意向承租人都视同已实地踏勘出租标的,确认了标的范围、面积并认可租赁要求等,自愿承担因上述原因导致的一切后果和法律责任。
<> 2.公告所列示的标的建筑面积仅作参考,不作为确定房屋租金的依据,最终以标的实际面积为准。标的实际面积与本公告所列示建筑面积不符的,不调整成交价格。出租面积之外的建筑物、附属物(如道路、绿化、空地、停车场等)均不在出租范围内,委托方不提供任何承诺及服务。
<> 3.租赁期内,严禁转租(包括部分转租)。承租人和办理的营业执照主体(营业执照名称或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必须一致,否则委托方将视为承租人存在转租行为,并有权根据合同约定提前解除租赁合同及追究承租人的违约责任,相关风险由承租人自行承担。
<> 4.租赁期内,承租人负责租赁房屋的日常安全管理工作并承担租赁房屋发生的水、电、燃气、通信(网络)、垃圾清运、物业管理、停车等相关费用。
<> 5.租赁期内,承租人对租赁房屋进行装修、装潢时,装修、装潢方案须经委托方书面同意,且装修、装潢不得改动或破坏房屋结构。如擅自改动或破坏房屋结构,承租人应立即恢复原状,给委托方或第三人造成的损失应由承租人承担赔偿责任。租赁房屋的装修、装潢费用及租期内房屋的维修费用全部由承租人自行承担。
<> 6.租赁期内,承租人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减免租金。如因法律法规及市政规定需要拆除或改造租赁房屋而导致合同解除的,租金按照实际租赁时间计算,不足整月的按实际天数计算,多退少补。
<> 7.《房屋租赁合同》期满或终止时,承租人投入的装修、装潢部分无偿归委托方所有和使用,并将租赁房屋在合同终止后(略)日内交还委托方,且不得提出任何补偿要求。
<> 8.承租人应在《成交确认书》出具之日起(略)日内与委托方签订租赁合同。
<> 9.其他未尽事宜详见所附《房屋租赁合同》。
<> (略).特别说明:(略)<> (1)本项目未经委托方同意承租人不得擅自变更租赁用途。否则委托方有权责令停业整改,若承租人未按委托方要求及时整改的,委托方有权终止合同。
<> (2)承租人需在合同签订后(略)日内向委托方提供装修方案,由委托方审核过后确定房屋移交时间,具体移交以出具《进场开工函》时间为准,承租人在此期间禁止自行装修改造,否则委托方有权解除租赁合同,并不予退还履约保证金。
<> (3)房屋的具体交付时间须以《进场开工函》为准。委托方不提供消防现状以外的一切改造、维修、更换及申报义务,成交后承租人需要根据经营进行消防改造的,所有费用自行承担,委托方不提供任何协调义务。
<> (4)水、电等费用根据实际使用情况缴纳,空调费、公共能耗费按照测绘面积分摊情况执行,每月5日前结算上个月的相关费用,承租人将相关费用缴纳至委托方账户,由委托方代收代缴。
<> (5)本次租期三年,三年租赁期满后如承租人经营及履约情况良好,经交易双方协议一致可续签(合同一年一签),最多可续签三年。续签的第一年租金与本次租期第三年租金一致,续签的第二年、第三年租金在本次租期第三年租金基础之上递增5%。
<> (6)租赁期限内,承租人需优先安排包河区总工会和委托方活动,提供必要的设备、物资、场地和服务,并可按成本收取费用。
<> (7)承租人如收取预付费用应符合预付式消费领域资金监管的相关管理办法,收取预付资金期限不得超过1年且应符合相关主管部门要求。预付资金统一交由委托方对公账户,委托方每月返还承租人上月新增预付款总额的(略)%,剩余(略)%在预付金额完全消耗完成后一次性返还。租赁合同终止前(略)日为移交准备期,承租人所收取的所有预付费用应在此期间清算完成。如因承租人收取预付费,造成客户无法兑现并引发投诉的,委托方有权从履约保证金中直接进行兑付,不足部分委托方有权向承租人追偿,由此产生的一切责任及费用由承租人承担。
<> (8)租赁期间,委托方有权对承租人预收款项进行监管,若承租人未遵循约定将所有客户预付费用收入纳入委托方账户的,委托方有权对承租人实施必要的惩罚和追责措施。
<> (9)承租人必须按照国家、地方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要求依法开展经营管理活动,依据国家和协会的有关标准和规范,对相关场地实施标准化服务管理,保证设施设备的完好和功能的有效运行。坚持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并重的原则,实行品牌化运营战略,实现包河工人文化宫的可持续发展。
<> ((略))租赁期间配合委托方做好防疫、消防、安全、税务等其它公务上的检查、指导和培训。积极做好租赁期限内的消防安全工作,签订安全经营责任承诺书。
<> ((略))租赁期间做好经营服务场地区域范围的环境卫生清理、垃圾分类等工作,保护好该区域的设施设备,未经委托方认可不得擅自改变现有状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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