潼关聘请法律顾问
所在地区: | 陕西-渭南- | 发布日期: | 2023年5月15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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询价公告信息 | |||||||||||||||||||||||||||||||||||||||||||||||||||||||||||||||||||||||||||||||||||||||||||||||||||||||||||||||||||||||||||||||||||||||||||||||||||||||||||||||||||||||||||||||||||||||||||||||||||||||||||||||||||||||||||||||||||||||||||||||||||||||||||||||||||||||||||||||||||||||||||||||||||||||||||||||||||||||||||||||||||||||||||||||||||||||||||||||||||||||||||||||||||||||||||||||||||||||||||||||||||||||||||||||||||||||||||||||||||||||||||||||||||||||||||||||||||||||||||||||||||||||||||||||||||||||||||||||||||||||||||||||||||||||||||||||||||||||||||||||||||||||||||||||||||||||||||||||||||||||||||||||||||||||||||||||||||||||||||||||||||||||||||||||||||||||||||||||||||||||||||||||||||||||||||||||||||||||||||||||||||||||||||||||||||||||||||||||||||||||||||||||||||||||||||||||||||||||||||||||||||||||||||||||||||||||||||||||||||||||||||||||||||||||||||||||||||||||||||||||||||||||||||||||||||||||||||||||||||||||||||||||||||||||||||||||||||||||||||||||||||||||||||||||||||||||||||||||||||||||
询价公告名称: | 潼关聘请法律顾问 | 创建时间: | (略)-(略)-(略) (略):(略) | 报价剩余时间 | 1天(略)小时5分 | ||||||||||||||||||||||||||||||||||||||||||||||||||||||||||||||||||||||||||||||||||||||||||||||||||||||||||||||||||||||||||||||||||||||||||||||||||||||||||||||||||||||||||||||||||||||||||||||||||||||||||||||||||||||||||||||||||||||||||||||||||||||||||||||||||||||||||||||||||||||||||||||||||||||||||||||||||||||||||||||||||||||||||||||||||||||||||||||||||||||||||||||||||||||||||||||||||||||||||||||||||||||||||||||||||||||||||||||||||||||||||||||||||||||||||||||||||||||||||||||||||||||||||||||||||||||||||||||||||||||||||||||||||||||||||||||||||||||||||||||||||||||||||||||||||||||||||||||||||||||||||||||||||||||||||||||||||||||||||||||||||||||||||||||||||||||||||||||||||||||||||||||||||||||||||||||||||||||||||||||||||||||||||||||||||||||||||||||||||||||||||||||||||||||||||||||||||||||||||||||||||||||||||||||||||||||||||||||||||||||||||||||||||||||||||||||||||||||||||||||||||||||||||||||||||||||||||||||||||||||||||||||||||||||||||||||||||||||||||||||||||||||||||||||||||||||||||||||||||
采购公示开始时间: | (略)-(略)-(略) (略):(略) | 采购公示结束时间: | (略)-(略)-(略) (略):(略) | 询价方式: | 公开询价 | ||||||||||||||||||||||||||||||||||||||||||||||||||||||||||||||||||||||||||||||||||||||||||||||||||||||||||||||||||||||||||||||||||||||||||||||||||||||||||||||||||||||||||||||||||||||||||||||||||||||||||||||||||||||||||||||||||||||||||||||||||||||||||||||||||||||||||||||||||||||||||||||||||||||||||||||||||||||||||||||||||||||||||||||||||||||||||||||||||||||||||||||||||||||||||||||||||||||||||||||||||||||||||||||||||||||||||||||||||||||||||||||||||||||||||||||||||||||||||||||||||||||||||||||||||||||||||||||||||||||||||||||||||||||||||||||||||||||||||||||||||||||||||||||||||||||||||||||||||||||||||||||||||||||||||||||||||||||||||||||||||||||||||||||||||||||||||||||||||||||||||||||||||||||||||||||||||||||||||||||||||||||||||||||||||||||||||||||||||||||||||||||||||||||||||||||||||||||||||||||||||||||||||||||||||||||||||||||||||||||||||||||||||||||||||||||||||||||||||||||||||||||||||||||||||||||||||||||||||||||||||||||||||||||||||||||||||||||||||||||||||||||||||||||||||||||||||||||||||
终止: | 否 | ||||||||||||||||||||||||||||||||||||||||||||||||||||||||||||||||||||||||||||||||||||||||||||||||||||||||||||||||||||||||||||||||||||||||||||||||||||||||||||||||||||||||||||||||||||||||||||||||||||||||||||||||||||||||||||||||||||||||||||||||||||||||||||||||||||||||||||||||||||||||||||||||||||||||||||||||||||||||||||||||||||||||||||||||||||||||||||||||||||||||||||||||||||||||||||||||||||||||||||||||||||||||||||||||||||||||||||||||||||||||||||||||||||||||||||||||||||||||||||||||||||||||||||||||||||||||||||||||||||||||||||||||||||||||||||||||||||||||||||||||||||||||||||||||||||||||||||||||||||||||||||||||||||||||||||||||||||||||||||||||||||||||||||||||||||||||||||||||||||||||||||||||||||||||||||||||||||||||||||||||||||||||||||||||||||||||||||||||||||||||||||||||||||||||||||||||||||||||||||||||||||||||||||||||||||||||||||||||||||||||||||||||||||||||||||||||||||||||||||||||||||||||||||||||||||||||||||||||||||||||||||||||||||||||||||||||||||||||||||||||||||||||||||||||||||||||||||||||||||||
询价内容说明: | 项目编号:
【潼关聘请法律顾问项目】
询价文件 采购人:【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潼关分公司】(盖章) 【(略)3】年【5】月 目 录
本项目为【潼关聘请法律顾问】项目,采购人为【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潼关分公司】。项目资金已落实,具备采购条件,现进行公开询价,特邀请有意向的且具有提供标的物能力的潜在供应商(以下简称供应商)参加询价应答。 1.项目概况与采购内容 1.1项目概况:(略) 1.2采购内容及标包划分情况:(略) (1)产品品类:(略) (2)本项目将按照《中国电信供应商不良行为管理规则》应用供应商不良行为处理结果,供应商不良行为处理结果的应用依据“涉及的主要评估产品品类”及相关规则确定。无涉及的评估产品品类的,针对具体产品品类的处理结果均不适用,仅适用针对供应商的处理结果。请务必登录中国电信阳光采购网查阅《中国电信供应商不良行为管理规则》(具体网址链接:https:(略) 1.3本项目【设置最高限价,最高总价限价为1万元(含税),供应商应答报价高于最高限价的,其应答将被否决】。 2.供应商资格要求 2.1供应商基本要求 2.1.1供应商应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法律上和财务上独立的法人,合法运作并独立于采购人。供应商应具有合法有效的登记(或注册)证明文件。 2.1.2供应商自(略)年6月1日以来至少提供1项类似项目业绩,应当满足下列要求:(略) 2.1.3供应商须具有相关主管部门颁发的有效的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及以上资质或建筑装修装饰工程专业承包二级及以上资质;供应商须具有相关主管部门颁发的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2.1.4供应商应承诺成交后向采购人开具符合要求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2.1.5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标包或者未划分标包的同一项目应答。 2.1.6本次询价不接受联合体应答。 2.2供应商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之一: (1)为采购人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机构(单位); (2)被依法暂停或取消应答资格的; (3)被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 (4)进入清算程序,或被宣告破产,或其他丧失履约能力的情形; (5)在最近三年内(自(略)年×月×日起)被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或司法机关认定有骗取中标、严重违约、重大工程质量或者安全问题的; (6)在最近五年内(自(略)年×月×日起)被判处单位行贿罪,且行贿行为与采购活动相关的(以“中国裁判文书网”的生效判决为准,须提供截图); (7)在最近五年内(自(略)年×月×日起)被判处合同诈骗罪的(以“中国裁判文书网”的生效判决为准,须提供截图); (8)被最高人民法院认定为失信被执行人的(以“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或各级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公布的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为准,须提供截图),已执行完毕或不再执行的除外; (9)【其他按照《中国电信供应商不良行为管理规则》及处理结果,应对供应商及其应答产品品类在本项目中执行禁止采购处理措施的。同一标包或未划分标包的同一采购项目涉及多个产品评估品类的,供应商及其任一应答产品品类涉及相关禁止采购处理结果的,该标包或采购项目应适用相关的禁止采购处理措施。】 2.3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 3.询价文件获取 3.1获取时间:(略) 3.2获取地点:(略) 3.3获取方式:(略) 3.4报名资料: (1)单位介绍信或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并加盖公章; (2)经办人身份证正反面扫描件。 4.应答文件的递交 4.1应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即应答截止时间):(略)3年5月(略)日(略)时(略)分。 4.2纸质应答文件递交地点:(略) 4.3本项目将于上述同一时间、地点进行唱价,采购人邀请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或者其委托代理人准时参加。 4.4出现以下情形时,采购人不予接收应答文件: 4.4.1逾期送达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 4.4.2未按照采购文件要求密封的; 4.4.3未按照本公告要求获得本项目询价文件的。 5.供应商注册 5.1供应商须在购买询价文件后5日内,通过中国电信阳光采购网完成供应商注册。 5.2注册网址:(略) 6.发布公告的媒介 本询价公告仅在中国电信阳光采购网(https:(略) 7.联系方式 采 购 人:(略) 地 址:(略) 联 系 人:(略) 电 话:(略) 电子邮件:(略) 日期:(略) 第二章 供应商须知 供应商须知前附表本供应商须知前附表是对供应商须知正文的具体补充和修改,如有矛盾,以本前附表为准。
详见《附件1:(略) (略)年聘请法律顾问服务合同 聘请人(甲方): 地址:(略) 邮编:(略) 联系人: 受请人(乙方): 地址: 邮编:(略) 联系人:(略) 甲方因管理及业务需要,聘请乙方周军律师担任甲方单位常年法律顾问,现就提供法律服务达成一致,订立本合同,以便双方共同遵守。 一、法律顾问服务范围及工作内容 甲方聘请乙方律师为常年法律顾问,为甲方公司提供法律服务,主要为甲方提供以下十一个方面经常性法律服务: 1.对甲方经营、管理方面的重大决策提供法律意见。或应甲方要求,从法律上对决策事项进行论证、提供法律依据,为企业稳步发展提供法律意见,降低或避免决策风险。 2.应甲方的要求,草拟、修改、审核甲方对外联系及经济活动中的合同、协议、章程及有关法律事务的各类文书。确保各类文书内容的真实性、合法性、可行性、严密性,最大限度减少经济损失。 3.应甲方邀请,参与甲方重大经济或技术合同的谈判;就企业经济项目谈判提供意见,协助企业掌握与谈判项目有关的法律、行政法规和政策,从法律角度分析谈判项目的可行性,以保证不超越法律、政策许可的范围,对经济项目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审查。 4.参与处理甲方尚未形成诉讼或仲裁的民事、经济、行政争议或其他重大纠纷。并根据甲方需要代理民事、刑事、经济、行政诉讼或仲裁案件。 5.协助甲方办理工商登记、商标事务、专利事务、技术发明创造、技术贸易等有关法律事务;协助甲方保护知识产权。 6.应甲方要求,为甲方提供经营等活动有关的法律政策信息并提供法律建议。 7.根据甲方要求,免费出具律师函及法律意见书。 8.应甲方邀请,根据甲方的实际需要,协助甲方开展有关法律宣传、普法教育,以便甲方运用法律手段加强管理,且每年为甲方进行(略)课时法制宣传教育和法律知识培训.办理甲方交办的其他相关的非诉讼业务。 9.应甲方邀请协助甲方办理公证、土地征用拆迁补偿、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产权登记过户手续等 (略).乙方受甲方邀请代理甲方参加仲裁、诉讼(包括诉讼中的调解、案外和解)、行政复议、听证案件诉讼。 以上1—9条服务方为甲方提供服务的时限一般为1至3天,特殊情况双方另行约定; 第(略)条要求的服务内容服务事项必须早于法院要求提供时间的前三天。 二、承办律师 1.乙方接受甲方的聘请要求,指派律师担任甲方的常年法律顾问(以下简称律师); 2.乙方所指派的律师应严格遵守《律师法》及《律师职业道德及执业纪律》相关规定,积极为甲方提供法律服务,依法维护甲方的合法权益。如甲方遇有紧急事务乙方指派律师又因故无法及时办理时,乙方应另行指派其他律师及时处理以确保甲方利益。 三、利益冲突 乙方应将已经或可能存在的为与甲方有利益冲突的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的情况如实告知甲方。在发生利益冲突的情况下,应甲方的要求,乙方应做出回避的安排。 乙方律师在同时受聘甲方和另一公司的法律顾问期间,如遇两公司之间发生争议,不得代理任何一方参加诉讼或仲裁。 四、聘请年限 双方商定乙方为甲方提供常年法律顾问服务的期限为壹年,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五、常年法律顾问费(注:(略) 1.甲方向乙方支付基本法律顾问费全年为人民币元(大写:(略) 2.甲方应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略)日内支付上述常年法律顾问费的(略)%,合同期满考核合格后支付剩余(略)%。乙方账务信息如下: 开户银行: 户 名: 账 号: 3.除本条款约定的收费项目外,律师提供的其他服务已经以基本法律顾问费形式收费,乙方不再另行向甲方收费。 六、其他费用 乙方律师为甲方去外地工作时,差旅费由甲方按有关规定支付。 七、甲方的义务 1.与乙方诚信合作,为乙方律师开展工作提供方便,向乙方律师如实提供法律服务有关的情况和资料; 2.如有关的情况和事实发生变化,要及时告诉乙方律师; 3.如变更联系信息,应当及时通知乙方律师; 4.按照约定支付常年法律顾问费和案件代理费用; 5.向乙方律师提出的要求不应与法律及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的规定相冲突。 八、乙方的义务 1. 乙方律师必须遵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 2. 乙方律师应当勤勉尽责,及时有效履行本合同确定的工作职责; 3. 乙方律师无权超越甲方授权行事。如果确有需要应当由甲方给予明确的授权; 4. 乙方律师变更联系信息的,应当及时通知甲方; 5. 乙方律师对甲方负有保密义务。对甲方所提供的资料、文件、情况以及有关图纸、谈话、录音笔录、录像等必须严格保密,不得向第三方或无关人员透露。 6.乙方对甲方提供的项目文件进行严格的档案管理。 九、工作方式 1.法律顾问采取 甲方可随时与乙方指派律师联系,咨询法律方面的问题的服务方式办理法律事务; 2.甲方遇有急办的法律事务,可以随时电话或电子邮件与乙方律师联系,乙方应当及时予以办理。如乙方指派律师又因故无法及时办理时,乙方应另行指派其他律师及时处理以确保甲方利益。 十、合同解除 1.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更换其委派的律师。否则,如遇下列情形,甲方有权解除本协议: (1)未经甲方同意,乙方更换其委派的律师; (2)乙方律师工作延误、失职、失误导致甲方蒙受损失的。 2.甲方未按第七条约定履行义务,乙方有权解除本协议。 十一、赔偿责任 若因乙方工作疏忽或失职导致甲方损失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协议,并要求退回全部已付律师费。且乙方应赔偿因此造成甲方的损失。 十二、争议的解决 1.双方之间发生争议的,应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成,甲方应先向乙方的主管部门投诉,由主管司法行政部门进行调解。 2.双方同意就本合同签订、履行而发生的任何争议,在无法通过协商和调解方式解决的情况下,任何一方均可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十三、生效条件 1.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2.本合同一式四份,双方各执二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略)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 (负责人) (负责人) 或授权代表:(略) 日期:(略)
本项目本项目拟采购潼关分公司新局门禁道闸更换项目。应答人须具备相应的能力,满足本项目技术要求。 潼关分公司新局(略)年建成,至今由于各种原因未办理证件;接省、市公司的要求,现办理证件。 应答人须对所需材料规格型号予以说明,或优于本项目要求。具体要求详见下表:
交货日期:(略) 二、施工要求 1.施工不能影响发包方的正常办公; 2.施工过程中做好成品的保护措施; 3.对施工现场建筑垃圾自行办理相关手续并及时清理,做好施工现场污染防治措施; 4.保持施工现场良好秩序,确保安全施工。 三、工期要求 从成交人签订合同之日起(略)天内完成。 四、技术要求 1.建筑材料所用材料必须符合国标,采用环保节能材料; 2.对本项目所要求材料必须满足; 五、质量与售后 1.工程质量达到国家规范的验收标准,满足正常办公的使用要求; 2.保修期为3年,在保修期内,成交方必须保证工程中的维修及材料的质量,如发生问题,必须自收到通知3日内进行维修。
1.应答文件封面 2.应答函 3.应答专用印章授权函(如有) 4.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明 5.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授权委托书 6.廉洁承诺书 7.近【五】年发生的诉讼及仲裁情况 8.资格审查资料 9.商务规范书偏离表 (略).应答保证金 (略).应答代理服务费支付承诺函 (略).技术规范书偏离表 (略).其他审查资料 (略).报价文件封面 (略).应答一览表 (略).分项报价表
潼关分公司聘请法律顾问项目应答文件 供应商名称: (盖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字或盖人名章)或者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_ __ 年_ __月_ __日 应答函 致:(略)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潼关分公司】:潼关分公司聘请法律顾问项目询价文件的全部内容,包括澄清或者修改文件以及有关附件,我方将严格按照询价文件要求递交符合要求的全部应答文件。 我方承诺如下内容: 1、我方的应答文件包含第二章“供应商须知”应答文件组成中规定的全部内容。 2、我方承诺在询价文件规定的应答有效期((略)天)内不修改、撤销应答文件。 3、随同本应答函递交应答保证金一份,金额为人民币¥(略)元(大写:(略) 3、我方在参与询价过程中根据询价小组要求提供的符合相关规定的澄清文件,构成应答文件的组成部分。 4、我方承诺不向第三方透露与询价相关的所有信息。 5、如确定我方成交: (1)我方承诺在收到成交通知书后,在成交通知书规定的期限内与你方签订合同。 (2)我方承诺按照询价文件的规定及合同约定履行相关责任和义务。 6、我方在此声明,所递交的应答文件及有关资料内容完整、真实和准确【,且不存在询价公告“供应商不得存在的情形”中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如有弄虚作假,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并赔偿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 7、【我方承诺接受《中国电信供应商不良行为管理规则》(管理规则版本号:(略) 8、其他补充说明:(略) 供应商名称: (盖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字或盖人名章)或者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地址: 电话: 电子邮箱: 日期:(略) 3.应答专用印章授权函(如有) 应答专用印章授权函 (采购人): 我单位特授权在(采购项目名称)的资格审查、应答活动中使用“(被授权印章名称)”,(被授权印章名称)与我公司公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因使用“(被授权印章名称)”所引起的法律后果由我单位承担。 特此证明。 应答人被授权印章:(略) 4.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明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明 供应商名称: 单位性质: 成立时间:(略) 经营期限: 姓名:(略) 系【XX公司[供应商单位名称]】的法定代表人。 特此证明。 附:(略)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授权委托书 本人【XX[供应商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系 【XX公司[供应商名称]】的法定代表人,现委托【XX[委托代理人姓名]】为我方代理人。代理人根据授权,以我方名义全权处理【潼关分公司测绘评估项目】【签署、澄清、说明、补正、递交、撤回、修改应答文件,签订合同和处理一切有关事宜】,其法律后果由我方承担。 委托期限:(略)(略)天。 委托代理人无转委托权。 附:(略) 供应商名称: (盖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字或盖人名章): 身份证号码: 委托代理人:(略) 身份证号码: 委托代理人上级领导:(略) 联系方式(手机): 日期:(略) 廉洁承诺书 【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潼关分公司】: 我公司自愿参加【潼关分公司聘请法律顾问项目】询价项目,为保证应答活动公开、公平、公正,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廉洁从业相关规定,现承诺如下: 1.不以他人名义应答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成交; 2.不与其他供应商相互串通应答或订立攻守同盟; 3.不与采购人串通应答; 4.不向采购人或评审委员会成员行贿,包括提供现金(礼金)、礼券、礼品、购物卡、有价证券等财物,或娱乐、宴请、旅游等活动,或支付应由其个人承担的学费、餐费、医药费等各种费用等; 5.不通过非正常渠道探听采购过程中应当保密的信息,包括(潜在)供应商的数量与名称、评审委员会成员名单和联系方式、其他供应商的应答文件、评审情况及成交推荐意见等; 6.不私下接触采购人或评审委员会成员,利用人际关系干扰采购应答活动; 7.不在办公场所、应答现场寻衅滋事、无理取闹或以其他手段非法干预、影响应答的过程和结果; 8.不捏造事实、伪造材料,或以非法取得的材料进行恶意投诉与诬陷;不毫无根据地散播不实消息,诋毁他人名誉,主观臆断反映问题与诉求; 9.不以低于成本的报价应答; (略).不以其他方式排挤其他供应商的公平竞争。 (略).在最近五年内,不存在与采购活动相关的行贿犯罪记录。 如发生任何违反本承诺的行为,除按法律法规接受处罚外,采购人有权否决我方本次应答、宣布成交无效、暂停甚至取消我方参加采购人后续询价项目的应答资格等。 供应商名称: (盖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字或盖人名章)或者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日期:(略)
近【五】年发生的诉讼及仲裁情况 如供应商有诉讼和/或仲裁(包括已结案和尚在进行的诉讼和/或仲裁阶段的案件),可能影响履约能力的,则须向采购人提供诉讼和/或仲裁案件的有关资料及证明,包括原告(诉讼和/或仲裁申请人)、被告(诉讼和/或仲裁被申请人)、诉讼和/或仲裁原因、诉讼和/或仲裁事件、诉讼和/或仲裁金额、诉讼和/或仲裁结果等,并填入下表。 如供应商未发生诉讼和/或仲裁情况,则应在第一行“起诉(仲裁)人”列填写“近年无诉讼和/或仲裁”。
供应商名称: (盖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字或盖人名章)或者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日期:(略) 编制要求:(略)
附录1:(略)
初步审查承诺书 致: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潼关分公司: 我方(填写供应商名称) 对于参与的潼关分公司聘请法律顾问项目进行以下承诺: 1.营业执照:(略)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潼关分公司。供应商应具有合法有效的登记(或注册)证明文件。证明材料如下: (请在此处提供营业执照清晰扫描件) 2.发票承诺:(略) 3.控股管理关系要求承诺:(略) 供应商控股及管理关系情况申报表 致:【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潼关分公司】: 我方参加【潼关分公司聘请法律顾问项目】的应答,根据法律法规维护采购公正性的相关规定,特就本单位控股及管理关系情况申报如下,并承担申报不实的责任。
供应商名称: (盖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字或盖人名章)或者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日期:(略) 4.非联合体承诺:(略) 5.应答有效期承诺:(略) 6. 我方承诺不存在下列情况: (1)为采购人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机构(单位); (2)被依法暂停或取消投标/应答资格的; (3)被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 (4)进入清算程序,或被宣告破产,或其他丧失履约能力的情形; (5)在最近三年内(自(略)年×月×日起)被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或司法机关认定有骗取中标、严重违约、重大工程质量或者安全问题的; (6)在最近五年内(自(略)年×月×日起)被判处单位行贿罪,且行贿行为与采购活动相关的(以“中国裁判文书网”的生效判决为准); (请在此处提供中国裁判文书网相关网页截图) (7)在最近五年内(自(略)年×月×日起)被判处合同诈骗罪的(以“中国裁判文书网”的生效判决为准); (请在此处提供中国裁判文书网相关网页截图) (8)被最高人民法院认定为失信被执行人的(以“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或各级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公布的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为准),已执行完毕或不再执行的除外; (请在此处提供相关网页截图) (9)【其他按照《中国电信供应商不良行为管理规则》及处理结果,应对供应商及其产品品类在本项目中执行禁止采购处理措施的。同一标包或未划分标包的同一项目涉及多个产品评估品类的,供应商及其任一产品品类涉及相关禁止采购处理结果的,该标包或比选项目应适用相关的禁止采购处理措施。】 供应商是代理商的,本条所指的供应商也包括其所代理的制造商;联合体应答的,联合体成员均不得存在上述任一情形。 7. 我方承诺:(略) 供应商:(略)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略) 日期:(略) 附录2:(略) 业绩情况表
商务规范书偏离表 项目名称:潼关分公司聘请法律顾问项目 项目编号:(略)
编制要求: 1.供应商应当逐条对照询价文件商务规范书中的合同条款,就应答文件对商务规范书中的条款存在的偏差与例外逐条做出说明; 2.如应答文件对条款无任何偏差,供应商仅需在本偏离表中填写“全部满足,无偏离”即可。 3.如供应商提交的偏离表未填写实质性内容,则视为供应商满足并同意第四章商务规范书中的所有条款要求。 供应商名称: (盖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日期:(略) (略).应答保证金(以下格式二选一) (1)此处放置应答保证金纸质汇款单的扫描件或网上银行汇款页截屏及等凭证。 汇款凭证 (2)应答保证金银行保函,格式如下(也可自拟格式,自拟格式的内容至少体现以下内容:(略) 致: 本保函作为(供应商名称)(以下简称供应商)对(采购人名称)(项目名称)的应答邀请而提供的应答保函。 (出具保函银行名称)无条件地、不可撤销地具结保证并约束本行、其继承人和受让人,一旦收到贵方提出的就下述任何一种事实的书面通知,立即无追索地向贵方支付金额为(按应答须知要求规定的金额和币种)保证金: 1.供应商在询价文件规定的应答截止时间后应答有效期内撤回其应答; 2.供应商在应答截止时间后对应答文件作实质性修改; 3.供应商在应答文件中提供虚假的文件和材料,意图骗取成交的; 4.供应商串通应答的; 5.在成交通知书发出后(略)天内,供应商无正当理由不按成交时规定的内容与采购人签订合同; 6.成交人放弃成交; 7.供应商违反询价文件中有关应答保证金其它规定的。 本保函有效期应不短于应答有效期,从应答文件递交截止之日起计算,并在贵方和供应商同意延长的有效期内保持有效,延长的有效期只需通知本行即可。贵方有权提前终止或解除本保函。 如果供应商成交,本保证金将在上述期满后继续有效,直至供应商与(采购人)签订合同为止。 出具保函银行名称 签字人姓名和职务 签 字 人 签 名 公 章 日 期 应答保函 地址: 受益人: 地址: 开立人: 地址: 致:(略) 我方(即“开立人”)已获得通知,本保函申请人(即“供应商”)已响应贵方于年月日就(以下简称“本工程”)发出的询价文件,并已向采购人(即“受益人”)提交了应答文件(即“基础交易”)。 一、我方理解根据询价条件,供应商必须提交一份应答保函(以下简称“本保函”),以担保供应商诚信履行其在上述基础交易中承担的供应商义务。鉴此,应申请人要求,我方在此同意向贵方出具此应答保函,本保函担保金额最高不超过人民币(大写)元(¥)。 二、我方在供应商发生以下情形时承担保证担保责任: 1.供应商在询价文件规定的应答截止时间后应答有效期内撤回其应答; 2.供应商在应答截止时间后对应答文件作实质性修改; 3.供应商在应答文件中提供虚假的文件和材料,意图骗取中选的; 4.供应商串通应答的; 5.在中选通知书发出后(略)天内,供应商无正当理由不按中选时规定的内容与采购人签订合同; 6.中选人放弃中选; 7.供应商违反询价文件中有关应答保证金其它规定的。 三、本保函为不可撤销、不可转让的见索即付独立保函。本保函有效期自开立之日起至应答有效期届满之日后的日。应答有效期延长的,本保函有效期相应顺延。 四、我方承诺,在收到受益人发来的书面付款通知后的日内无条件支付,前述书面付款通知即为付款要求之单据,且应满足以下要求: (1)付款通知到达的日期在本保函的有效期内; (2)载明要求支付的金额; (4)声明不存在询价文件规定或我国法律规定免除申请人或我方支付责任的情形; (5)书面付款通知应在本保函有效期内到达的地址是:(略) 受益人发出的书面付款通知应由其为鉴明受益人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五、本保函项下的权利不得转让,不得设定担保。贵方未经我方书面同意转让本保函或其项下任何权利,对我方不发生法律效力。 六、本保函项下的基础交易不成立、不生效、无效、被撤销、被解除,不影响本保函的独立有效。 七、受益人应在本保函到期后的七日内将本保函正本退回我方注销,但是不论受益人是否按此要求将本保函正本退回我方,我方在本保函项下的义务和责任均在保函有效期到期后自动消灭。 八、本保函适用的法律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争议裁判管辖地为中华人民共和国。 九、本保函自我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 开 立 人:(略)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略) 地址:(略) 邮政编码: 电话:(略) 传真:(略) 开立时间:(略)
应答代理服务费支付承诺函 致:华信咨询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我方承诺,如我公司在贵公司代理的潼关分公司测绘评估项目询价项目中成交,我公司将按供应商须知及前附表的要求,在代理服务费发出后七日内按国家规定的标准一次性向贵公司支付应答代理服务费,应答代理服务费缴纳方式(应答代理服务费缴纳方式)。如不能按时支付,贵公司有权从应答保证金中扣除,并追究法律责任,我公司对此无异议。 一、供应商应答代理服务费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信息:
二、为保证应答保证金的顺利退还,供应商需准确填写以下信息:
三、如需邮寄应答代理服务费发票,供应商需提供以下信息: 详细收件地址: 收件人姓名及电话: 我方承诺:(略) 特此承诺! 供应商名称: (盖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日期:(略) (略).技术规范书偏离表 技术规范书偏离表 项目名称:潼关分公司聘请法律顾问项目 项目编号:(略)
备注: 1.供应商应当逐条对照第五章技术规范书,就应答文件对第五章技术规范书存在的偏差与例外逐条做出说明; 2.如应答文件对第五章技术规范书无任何偏差,供应商仅需在本偏离表中填写“无偏离”即可。 3.如供应商提交的偏离表未填写实质性内容,则视为供应商满足并同意第五章技术规范书的所有条款要求。 供应商名称: (盖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日期:(略) 应答一览表 项目名称:潼关分公司聘请法律顾问项目 项目编号: 货币单位:(略) 注: (1)报价要求:(略) (2)本项目【设置最高限价,最高总价限价为1万元(含税),供应商应答报价高于最高限价的,其应答将被否决】。 供应商名称: (盖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字或盖人名章)或者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日期:(略)
(略).分项报价表 分项报价表 项目名称:潼关分公司聘请法律顾问项目 项目编号:(略) 货币单位:(略) 注: (1)报价要求:(略) (2)本项目【设置最高限价,最高总价限价为5万元(不含税),供应商应答报价高于最高限价的,其应答将被否决】。 供应商名称: (盖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字或盖人名章)或者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日期:(略)
(版本号V(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供应商管理,为中国电信汇聚优质供应资源,构建正向激励与负面惩戒相结合的供应商管理体系,遏制供应商违规失信等不良行为,淘汰劣质供应商,净化采购环境,鼓励供应商诚信经营,履行企业社会责任,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并结合中国电信采购的具体情况,特制订本管理规则。 第二条 本管理规则所称“供应商”,是指已经或有可能通过中国电信的采购活动为中国电信提供货物、服务或工程的法人或其他组织、自然人。合作开发类、合作经营类、代收费类的合作方,不属于本管理规则所指的供应商范围。 第三条 供应商不良行为管理主要包括不良行为信息目录及相关基础管理、处理规则管理、不良行为认定及信息提报、处理结果确定、台账记录及信息发布、处理结果应用等工作。 第四条 依照本管理规则进行的供应商不良行为管理,主要面向在完成不良行为认定并确定处理结果以后,在采购工作中对供应商进行处理的工作。 针对在采购实施过程中发生、发现的供应商违法违规行为,按照法律法规、采购制度、采购文件进行及时处理,并按本管理规则进行不良行为认定及后续处理;针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发现的供应商违约行为,按照本管理规则和合同约定处理。 依照本管理规则对供应商不良行为的处理不替代对合同项下供应商违约及其他法律责任的追究。处理规则或处理结果与合同约定有冲突的,以合同约定为准。 如遇特殊情形,中国电信经分析研究、决策审批后,可对实际执行的处理措施做出相应调整。 第五条 供应商不良行为管理遵循合法合规、“公开、公平、公正”以及严肃认真、维护采供双方合法权益、保障中国电信的生产供应、维护中国电信企业整体利益的原则。 第六条 本管理规则适用于中国电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电信集团公司)及其所属企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包括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及中国台湾地区)组织开展的供应商不良行为管理工作。 第七条 中国电信机构或部门在供应商不良行为管理中的职责分工,由中国电信内部规定。 第八条 中国电信纪检监察机构对信访反映或案件查办中发现的供应商不良行为定期(或不定期)向采购部门反馈,对供应商不良行为中涉及采购部门相关人员违规违纪违法的,依照有关规定,予以严肃查处。 第三章供应商不良行为 第九条 本管理规则所称供应商不良行为是指供应商发生的列入中国电信供应商不良行为信息管理目录(见附表1)的行为或事件(以下统称为“不良行为”)。 第十条 各类不良行为的基本事实性标准由中国电信供应商不良行为信息管理目录明确。原则上不良行为认定的信息、线索,来源于中国电信收悉的有关行政、司法、纪检监察等管理监督机构的通知、公告,及在中国电信企业内部相关工作中发现的情况。 第十一条 电信集团公司可根据工作需要对供应商不良行为信息管理目录及分级情况进行补充、调整。 第十二条 处理对象是指由于供应商不良行为、按本管理规则被处理的供应商及产品品类。 第十三条 处理对象分为两类: 1.供应商及其所有产品品类; 2.供应商及其部分产品品类。 对法人供应商的处理结果适用于该供应商下属的各非法人分支机构,对非法人供应商的处理结果不向上追溯适用。产品分类口径以电信集团公司管理的评估产品目录为准,但电信集团公司有权对这一产品分类口径、管理方式等进行调整。 第十四条 处理一般针对不良行为涉及的产品品类(以下统称“涉事产品品类”)。 当根据不良行为性质需要对供应商整体处理时或者无法确定涉事产品品类时,处理针对所有产品品类。需要对供应商整体处理的不良行为主要包括:(略) 第十五条 针对不良行为主体及涉事产品品类的认定,有以下规则: 1.当同一项业务涉及联合体各方或原厂商及其代理商等多个有关联的主体时,将不良行为的主要责任方认定为发生不良行为的供应商,确实无法区分责任主次时,将各责任方均认定为发生不良行为的供应商。如果由供应商确定的分销商发生与分销产品直接相关的不良行为,则认定分销商和供应商均发生不良行为。 2.当不良行为涉及的具体产品是与该供应商主要产品配合使用的配件、辅助材料或服务时,原则上认定相关主要产品品类为不良行为涉事产品品类。 第十六条 各产品品类划分为充分竞争和非充分竞争两个采购领域。原则上根据两个领域的特点设置不同的处理规则。 第十七条 采购领域划分实行电信集团公司和电信省公司两级管理。 1.针对集团级采购涉及的产品品类,由电信集团公司采购实施部门确定所属采购领域,由电信集团公司采购归口管理部门统一汇总发布划分结果。针对省内采购涉及的产品品类,由电信省公司采购实施部门确定所属采购领域,由电信省公司采购归口管理部门统一汇总发布划分结果。 2.划分结果将在中国电信全集团范围发布、共享相关信息,并在中国电信阳光采购网进行对外公告(涉及国家秘密及其他另有规定的情况除外)。中国电信还可将划分结果信息以点对点站内信(通过中国电信阳光采购网向供应商在该网站上的账户发送)方式通知供应商。 3.原则上划分结果按年度发布,划分依据情况有重要变动、特殊情况的,以及有必要对划分结果补充或补正的,及时补充更正发布。发布次日开始生效(因技术原因导致在中国电信外部和内部发布时间不一致的,以及按本管理规则不对外公开发布的,发布时间以在中国电信内部发布时间为准)。 4.未发布采购领域的产品,根据参与采购竞争的供应商数量进行确定,竞争方数量不超过5家的,确定为非充分竞争领域,否则确定为充分竞争领域。 第十八条 中国电信有权对供应商发生的每一例不良行为采取处理措施、明确处理结果。 第十九条 禁限期是处理结果有效时间范围。 禁限期一般从处理结果发布之次日起算,不同的不良行为类目可设置不同长度的禁限期。部分不良行为结合其终止确认条件设置禁限期。 法律法规和/或有关管理监督机构另有规定或要求的,以及其他另有规定的,时间有效性以相关规定、要求为准。 第二十条 处理结果的适用范围。 根据不良行为的性质、涉及采购业务范围、影响程度等因素综合确定(详见附表2)。处理范围为“全集团”的,在中国电信全集团采购工作范围执行相应处理结果;处理范围为“本省公司”的,在本省采购工作范围执行相应处理结果。 第二十一条 针对不良行为可采取的处理措施主要有以下类型: 1.禁止采购:(略) 2.限制采购:(略) 3.取消份额、调减份额、暂停执行份额:(略) 4.降级:(略) 5.约谈:(略) 各类不良行为所对应的具体处理规则明细,包括具体禁限期、处理措施(含限制采购措施的采购评审具体扣分值、调减份额措施的具体调减比例)等详见附表2。 第二十三条建立供应商不良行为信息台账,实现对不良行为认定信息、处理结果信息以及其他相关信息的清单式管理。 第二十四条 实施不良行为信息台账分层管理。台账分为集团和省公司两个层级。涉及中国电信集团级采购业务以及其他需要在中国电信全集团范围处理供应商的不良行为,信息记入集团级台账,由电信集团公司统一负责记账,在全集团范围的采购工作中执行处理结果;其他不良行为,信息记入相关电信省级公司台账,由电信省级公司负责记账,在本省级公司范围的采购工作中执行处理结果。中国电信可将集团级和省级公司台账信息在中国电信全集团范围共享。 第二十五条 不良行为管理的工作流程涉及不良行为认定及信息提报、处理结果确定、台账记录及信息发布、处理结果应用等环节。该工作流程独立于采购过程,不受具体项目采购进程的影响。 第二十六条认定结果信息中体现的发生不良行为的供应商或产品品类等信息不够准确或不够全面,但不影响准确全面确定处理对象的,中国电信采购归口管理部门可结合认定信息其他内容和所掌握的确凿证据进行调整、补充,准确全面确定处理对象。 1.完成台账记录的供应商不良行为认定及处理结果,将在中国电信全集团范围发布、共享相关信息。中国电信有权在中国电信阳光采购网对供应商不良行为处理结果进行对外公告。电信集团公司采购归口管理部门有权根据管理监督机构的要求或有关工作需要,在遵守国家和公司保密工作制度的前提下,与中国电信之外的单位共享供应商不良行为主要情况及处理结果信息。 中国电信还可将处理结果信息以点对点站内信(通过中国电信阳光采购网向供应商在该网站上的账户发送)方式通知供应商。 2.如有中国电信认为不宜直接对中国电信外部公开相关信息等特殊情况的,中国电信有权视具体情况确定对外公告事宜,包括但不限于认定及处理结果不对中国电信外部公告或者遮盖供应商名称信息后公告。 3.经发布的信息如有变化,以中国电信更新发布的为准。更新发布的信息自发布次日起生效(因技术原因导致在中国电信外部和内部发布时间不一致的,以及按本管理规则不对外公开发布的,发布时间以在中国电信内部发布时间为准)。 1.处理结果应用的基本要求 (1)处于有效状态的供应商不良行为处理结果,原则上自信息发布之次日开始应用,禁限期终止日期之次日停止应用(另有规定的除外)。 (2)中国电信在处理结果应用前进行条件符合性判断,保证被处理的供应商及产品品类以及应用场景所处于的采购业务范围(或采购工作范围)等具体情况与拟应用处理结果所指定的处理对象、处理范围等关键条件对应相符。 i.参与采购的供应商为原厂商(指设备/产品制造商或软件著作权人、主要标的服务实际提供方等)委托的代理商时,原厂商或代理商中任何一方及其参加采购的产品(含服务)与不良行为处理结果中处理对象相符的,视为处理对象条件相符。 ii.参与采购的供应商为联合体时,联合体各方中任何一方及其责任分工涉及的产品(含服务)与不良行为处理结果中处理对象相符的,视为处理对象条件相符。 iii.参与采购的供应商单位不是独立法人的,供应商本身和其所属法人(若有)中任一个主体及供应商参加采购的产品(含服务)与不良行为处理结果中处理对象相符的,视为处理对象条件相符。 (3)当存在多例有效且条件相符的不良行为处理结果时,应根据各例处理结果进行累计、合并,形成实际执行的处理措施并予以执行。 2.在采购实施及份额管理工作中应用 (1)中国电信采购文件中要求供应商承诺接受本管理规则的,供应商应承诺接受。 采购评审中应用供应商不良行为处理结果时,所涉及的产品品类范围按照采购文件明确的主要评估产品品类。处理结果中产品品类代表所有产品品类的,视为符合所有采购评审的产品品类范围;处理结果中产品品类代表所有充分竞争领域的产品品类的,视为符合所有采购评审的充分竞争领域产品品类范围;处理结果中产品品类代表所有非充分竞争领域的产品品类的,视为符合所有采购评审的非充分竞争领域产品品类范围。 (2)供应商不良行为处理结果在中国电信采购实施及份额管理等相关工作中应用。禁止采购、限制采购、取消份额、调减份额、暂停份额措施不适用于单一来源采购;限制采购措施不在采购实施的资格审查中应用。 (3)不良行为处理结果在采购实施中应用的基准日期为采购应答截止日期,中国电信采购实施部门提取该基准日期的相关处理结果并在采购评审中应用。采购项目对该项基准日期有特殊要求的,以采购文件中明确的为准。 在采购合同签订前,中国电信有权针对候选或拟签约供应商的不良行为处理结果变化等情况进行确认(不考虑涉及采购领域划分结果可能的变化),如果有新增的相关禁止采购类处理结果,在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前提下取消与相关供应商的合同签订。 (4)同一采购标包/标包下涉及多个评估产品品类的,如果供应商及其参与采购的部分或全部产品品类涉及相关禁止采购类的不良行为处理结果,按照该供应商不符合参与此标包/标包采购的资格条件处理;如果供应商及其参与采购的部分或全部产品品类涉及相关限制采购类的处理结果,采用综合评估法进行评审的,相关处理措施中的扣分以供应商在标包/标包的总得分为基础,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进行评审的,调增评审价格以供应商在标包/标包的总评审价格为基础。 采购项目未划分标包/标包的整个项目视同一个标包/标包。 (5)不良行为处理结果中涉及的取消、调减、暂停执行份额等措施,执行范围只针对供应商在已经承诺接受本管理规则的情况下签订的合同、协议。采取此类措施后,为保障供应,中国电信可根据法律法规以及中国电信内部的有关规定,调增其他供应商的份额。 3.在供应商管理中应用 中国电信有权将供应商不良行为处理结果在供应商管理工作中进行应用。在处理结果要求的应用之外,供应商不良行为认定及处理结果信息还可作为供应商管理的评价因素,并不受禁限期、处理范围等条件的影响。 4.在付款管理中应用 中国电信负责发起向供应商付款的部门,有权针对供应商不良行为的处理结果及相关更新,牵头组织研判付款风险,依据合同及法律法规予以应对,在必要情况下暂停支付以维护中国电信资金安全。 5.特殊情况下的应用 中国电信认为采购实施工作遇到特殊情况且必须对实际执行的不良行为处理措施做出调整的,可以进行调整。调整涉及采购实施过程的,在相关采购文件中告知采购项目各参与方。 6.参考性应用 源自符合条件的第三方共享到电信集团公司并被接受的供应商不良行为信息(“在第三方发生不良行为”信息),通过信息台账提供中国电信全集团作参考性应用(另有规定的情况除外)。信息台账中共享发布的其他不良行为认定及处理结果信息,除中国电信相关单位需要按规定执行处理结果之外,中国电信各单位还可以作参考性应用。 参考性应用时,中国电信相关单位可结合具体情况评估风险,在合法合规的前提下,依据采购文件规定、合同约定或商业惯例或其他合理依据,组织确定是否对本单位与相关供应商的采购交易和/或合同履行采取风险规避、风险减轻等应对措施。参考性应用不受禁限期和处理范围的限制。 第二十九条 在中国电信供应商不良行为管理工作中,针对涉密或信息不宜公开的情况,有如下规则: 1.中国电信各单位发现供应商泄露国家秘密的行为,有权予以制止,并按保密规定向有关单位报告。 2.不良行为提报信息、线索信息等信息涉及国家秘密的,中国电信有关单位按照保密工作的制度、要求进行处理,相关处理结果以利于保密的方式和范围提供特定采购实施单位应用。 3.针对“在第三方发生不良行为”的情况,共享输入信息的第三方对中国电信有相关保密要求或共享范围限制的,或存在其他特殊情况不适宜公开共享相关信息的,中国电信有权针对具体情况采取加密、脱密、改变台账记录及信息发布方式、减小信息发布范围、或免于向中国电信外部发布信息等措施,必要时可不作认定,或不编制、不发布处理结果。 第三十条 本管理规则于(略)年6月2日起实施。自该日期起认定的供应商不良行为,按照本管理规则进行管理。 第三十一条 如果中国电信对本管理规则进行更新,涉及的新旧版本规则适用等事宜,按如下规则执行: 1.更新后按新规则认定不良行为和确定、发布不良行为处理结果,更新前的已确定的处理结果原则上不因规则更新而变更。 2.处理结果中在份额管理应用(执行取消/调减/暂停执行份额措施)时,根据相关采购合同中引用或体现的不良行为管理规则版本确定实际执行的处理措施,不受管理规则更新的影响。 针对除此之外的其他处理结果应用(包括但不限于采购实施过程应用、供应商管理应用等),处理结果的主要内容(禁限期、处理范围、处理措施)原则上以既有处理结果的表述为准;关于处理结果解释、应用的程序、应用方法等其他方面的规则、规定、说明,原则上以应用时的最新规则为准(采购评审中以采购文件所引用的管理规则版本为准)。 第三十二条 如发生与法律法规或相关行政、司法、纪检监察等管理监督机构的相关规定或要求不一致的情况,以法律法规及相关管理监督机构的规定、要求为准。 第三十三条 中国电信保留在相关技术及管理条件不具备或不完全具备的情况下,在一定范围分批分步骤实施、暂缓实施或部分实施本管理规则(例如:(略) 第三十四条 本管理规则由中国电信集团有限公司采购归口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附表:
附表1
附表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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