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泉州市永春生态环境局关于年产石英石颗粒4万吨、钾长石颗粒2万吨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的公告(泉永环评〔2024〕表7号)

所在地区: 福建-泉州-永春县 发布日期: 2024年2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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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建工程正文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及生态环境部关于印发《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政府信息 公开指南(试行)》的通知要求,现将“泉州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年产石英石颗粒4万吨、钾长石颗粒2万吨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审批决定情况予以公告,公告期为(略)年2月1日—(略)年2月6日。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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泉永环评〔(略)〕表7号

泉州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年产石英石颗粒4万吨、钾长石颗粒2万吨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福建泉州昌沅陶瓷材料有限公司:

  你公司报送的由福建继辉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编制的《年产石英石颗粒4万吨、钾长石颗粒2万吨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收悉,经组织专家函审,现批复如下:

  一、项目位于泉州市永春县达埔镇光烈村(略)-1号,系租赁永春县达埔嘉源竹香芯加工场闲置厂房作为生产经营场所,主要从事钾长石颗粒、石英石颗粒生产加工,年产石英石颗粒4万吨、钾长石颗粒2万吨。具体建设内容、设备型号等以《报告表》核定为准。

  根据《报告表》评价结论及专家函审结论,项目符合现有产业政策和泉州市“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要求,项目建设和生产在全面落实《报告表》及批复提出的各项环保对策措施,严格控制原料来源,禁止直接使用原矿石进行生产,实现污染物达标排放,环境风险可防可控的前提条件下。经综合考虑,我局同意该项目《报告表》中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以及拟采取的环境保护措施。

  二、项目实施过程中,你公司应认真对照并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环保对策措施,并重点做好以下环保工作:

  1、水污染防治。项目项目应严格落实“雨污分流、清污分流”措施,除杂等生产废水应经收集后采用“沉淀压滤”处理后回用于生产,不得外排;生活污水经化粪池预处理后达《农田施肥水质标准》(GB(略)-(略))表1旱作标准用于周边林地灌溉,不得直接外排,应配套建设一个容积不小于(略)m3储液池,用于雨季存储生活污水;应设置完善的截排水系统,并配套建设容积不小于(略)m3初期雨水收集池,初期雨水收集后经沉淀池处理后回用于生产,不得外排。

  2、大气污染防治。项目喂料、破碎、烘干、筛分及物料输送等生产工序均应在封闭式厂房内作业,破碎、筛分、烘干、球磨及制砂筛分等工序产生的粉尘应经各集气装置集中收集后采用“袋式除尘器”处理后分别通过不低于(略)m高排气筒(DA(略)、DA(略))排放;物料输送应采用密闭输送,原料堆场应采取棚化密闭或其他有效覆盖措施和有效围挡,并设置喷淋装置定期喷洒抑尘;厂区道路及作业场所应硬化并及时清扫、洒水,运输车辆应加盖篷布密闭运输,生产过程应提高管理水平,优化操作流程,尽可能减少粉尘对周边环境的影响。

  项目废气污染物排放执行《报告表》提出的控制标准及要求,颗粒物排放限值及厂界监控点浓度限值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略)-(略))表2相关标准限值。

  3、噪声污染防治。厂区内应合理布局,选用低噪声设备,并采取有效的消声、隔音和减震等综合降噪措施,确保厂界噪声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略)-(略))中的2类标准。

  4、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按照“减量化、无害化、资源化”原则,对固体废物进行分类收集、贮存、处理和处置,规范设置固体废物、危险废物临时储存场所,贮存能力、面积等应与产生量相匹配,确保不造成二次污染。规范建立固体废物管理台账,加强全过程规范化管理,危险废物应规范收集、贮存,委托有资质的单位就近进行无害化处置。严格按规定做好危险废物的转移工作,并强化危险废物运输过程的环境风险防范措施。

  5、应按国家、省、市有关规定规范设置排污口和标志牌。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监测规范,制定并严格落实监测计划,并按《企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办法》做好信息公开。

  6、环境风险防控措施。项目建设应同时符合自然资源、安全、消防、城管、住建、林业等职能部门要求。严格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各项环境风险防控措施,按照相应规范制定危险废物专项环境应急预案,并按规定办理应急预案备案手续,严格落实备案后的应急预案,按规定开展必要的培训、宣传和演练,定期进行修订与完善。设置匹配的事故应急池,配备应急设施器材,做好区域风险应急联动工作,一旦发生环境风险事故,必须立即启动环境应急预案,有效防范环境风险,确保周边环境安全。

  三、项目应按《报告表》提出的环保对策措施和批复要求,做好各项生态防范和污染防治工作,严格执行配套的环保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保“三同时”制度。

  (一)在项目投入生产并产生实际排污行为之前,应认真梳理并确认各项环境保护措施落实,依法申领登记排污许可证,按证排污。

  (二)项目竣工后,你公司应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和程序,依法组织开展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三)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经批准后,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批准之日起超过五年,方决定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报我局重新审核。

  请泉州市永春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大队加强项目建设的环境保护监督管理工作,并按全链条环境监管要求,做好该项目环保“三同时”监督检查。

  泉州市生态环境局

  (略)年2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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