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隆林各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隆市监处罚〔2022〕487号)

所在地区: 广西-百色-隆林县 发布日期: 2022年11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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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略)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略)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略)

住所(住址):(略)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略)

身份证(其他有效证件)号码:(略)

(略)年(略)月(略)日,我局执法人员对隆林江*经营部进行日常监督检查时发现,该经营部销售的化妆品名称为:(略)

(略)年(略)月(略)日,执法人员在隆林各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略)办公室,就当事人涉嫌经营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一事,对经营者班宇进行了调查询问,制作《询问笔录》,并收集了相关证据材料。

经查明,当事人分别于(略)年2月、(略)年8月从送货上门的供货商处购进化妆品名称为:(略)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略)

我局于(略)年(略)月(略)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隆市监罚告〔(略)〕(略)号,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本局认为,当事人经营超过使用期限化妆品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属于经营超过使用期限化妆品的违法行为。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五)项的规定,应予行政处罚。鉴于调查过程中当事人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对其给予减轻处罚。

综上,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的规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现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

一、没收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略)

二、处罚款人民币壹仟元整((略).(略)元),上缴国库。

请当事人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略)日内到隆林各族自治县农业银行营业厅缴纳罚没款,罚没款缴款帐户名:(略)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略)日内向隆林各族自治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6个月内依法向隆林各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隆林各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略)年(略)月(略)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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